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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完整报告一、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包括什么?
《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十四条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符合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
禁止违法生育、非法收养,禁止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育的妇女,禁止歧视、虐待、遗弃女婴和病残婴儿。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公民计划生育情况纳入社会信用体系。
第十五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经设区的市、自治州或者省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确定的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两个子女中一个有残疾或者第一胎系多胞胎均有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二)再婚(不含复婚,下同)夫妻再婚前生育的子女数量合计为两个的;
(三)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无子女,另一方有一个子女,再婚后生育一个子女的。
前款所称子女,是指存活的亲生子女。收养的子女、以前婚姻形成的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不计算子女数。
第十六条依法生育的夫妻到夫妻一方工作单位所在地或者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后,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规定及时提供生育服务。提倡孕前或者孕初三个月内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尽早享受母婴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十七条符合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条件,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应当在怀孕前向夫妻一方工作单位所在地或者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结婚证、户口簿和双方身份证;
(二)双方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生育、收养状况证明;
(三)属于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
(一)项规定情形的,应当提供病残儿医学鉴定证明文件;
(四)其他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条件的证明。
引用法规
[1]《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十四条
[2]《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十五条规定条
[3]《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十五条符合下列条
[4]《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十六条
[5]《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十七条符合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条
[6]《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十五条
二、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是什么?
该法规已被修订,现行的是《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二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晚婚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10天;晚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女方增加产假30天,男方享受护理假7天;在产假期间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增加产假90天;接受节育手术的,按照规定享受休假.在享受以上规定假期间的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不影响考勤、考核和晋级、晋职、提薪.农民晚婚的,免除夫妻双方1年的农村义务工;晚育的,免除产妇1年的农村义务工.劳动法62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8条规定"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故国家法定产假为90天,《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享受产假应为90+30+
90=210天,晚婚的是婚假,不算产假.毕节地区的计划生育条例相对于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是下位法,与省一级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自然是无效的,这问题可以向制定该条例的机关的上级机关反映该情况,或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不过在实践中成功的例子很少.
引用法规
[1]《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五十二条
[1]《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第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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