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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北京户口的办理一般需要多长时间?
1、如果手续都齐全的话,不超过半个小时就能办理完毕。
一般来说,如果手续都齐全的话,不超过三天。
2、《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
引用法规
[1]《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三条
二、户口注销有时间限制吗?
一、户口注销有时间限制吗?注销户口是有时间限制的,城市和农村的时间规定不太一样。公民死亡,城市在葬前,农村在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公民如果在暂住地死亡,由暂住地户口登记机关通知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注销户口。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八条公民死亡,城市在葬前,农村在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公民如果在暂住地死亡,由暂住地户口登记机关通知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注销户口。公民因意外事故致死或者死因不明,户主、发现人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人民委员会。第九条 婴儿出生后,在申报出生登记前死亡的,应当同时申报出生、死亡两项登记。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二、死亡如何注销户口户口注销,需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不同情形办理所需的材料不一样,法律规定,只有死亡、参军当兵、重复注册、出国定居,才能注销户口本。比较常见的死亡户口注销,需要《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死亡医学证明》(农村可凭乡村证明)办理。一般在新生儿出生不久之后,父母就会为其上户口。而在公民死亡之后,作为家属自然也会为其注销户口。当前,在不同的地区对于公民死亡后注销户口的具体要求不一,有些可能是在下葬之前就得先注销户口,而有些却是在下葬之后再注销也行。关于这方面的,具体还需要咨询当地的相关部门了解最政策规定。引用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九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条
三、户口注销无时间限制
户口注销有无时间限制?
注销户口是有时间限制的,城市和农村的时间规定不太一样。公民死亡,城市在葬前,农村在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公民如果在暂住地死亡,由暂住地户口登记机关通知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注销户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八条
公民死亡,城市在葬前,农村在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公民如果在暂住地死亡,由暂住地户口登记机关通知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注销户口。
公民因意外事故致死或者死因不明,户主、发现人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人民委员会。
第九条婴儿出生后,在申报出生登记前死亡的,应当同时申报出生、死亡两项登记。
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引用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九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条
四、注销户口有时间限制么公民如何注销户口
您好,关于“注销户口有时间限制么”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公民自然死亡的应当在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或者社区、村(居)委会持死亡公民的死亡证明、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向死亡公民户口所在地的户籍登记机关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公民死于医疗单位的,凭《死亡医学证明书》;公民正常死亡但无法取得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的,凭社区、村(居)委会或者基层卫生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公民非正常死亡或者卫生部门不能确定是否属于正常死亡者,凭公安司法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死亡公民已经火化的,凭殡葬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公民死亡,申报义务人未按规定申报死亡登记的,利害关系人、发现人或者社区、村(居)委会可以向公安派出所报告。公安派出所经调查核实后,应当告知申报义务人按规定申报死亡登记。经告知后,申报义务人仍不按规定申报死亡登记的,户籍登记机关可以凭调查取得的材料,注销死亡公民的户口,并缴销居民身份证,单身独户的,还应当缴销居民户口簿。上述是注销户口有时间限制吗的回答。
五、老人去世后户口注销有时间限制吗?
关于“老人去世后户口注销有时间限制吗?”的相关解答如下以山西省为例,老人去世后注销户口要《山西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 公民死亡的,应当在一个月以内,由死者家属持《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死亡公民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向死亡公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收缴居民身份证。《关于进一步规范人口死亡医学证明和信息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规划发〔2013〕57号)要求,自2014年1月1日起,公安机关凭《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第二联办理死者户籍注销手续,加盖第三、四联公章(在医疗卫生机构内死亡者,第四联无需公安机关签章)。第二联由死者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永久保存。第四十八条 公民死亡后,申报义务人未按规定申报户口注销登记的,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后,应当书面告知申报义务人、利害关系人或者村(居)委会主动到死亡公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户口注销手续;经告知仍未办理的,公安派出所可以凭村(居)委会出具的证明材料,直接注销死亡公民户口。第四十九条 公民被人民法院判处死刑执行或者宣告死亡的,由申报义务人持人民法院死刑判决书或者死亡宣告判决书、被执行死刑或者宣告死亡公民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向被执行死刑或者宣告死亡公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收缴居民身份证。第五十条 公民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的,由申报义务人持人民法院失踪宣告判决书、被宣告失踪公民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向被宣告失踪公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失踪登记,注销户口,收缴居民身份证。第五十一条 公民在户口迁移过程中死亡的,由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户口迁入手续,同时办理死亡登记,注销户口,收缴居民身份证。第五十二条 公民在暂住地死亡的,暂住地公安机关应当书面通知死亡公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无法查明公安派出所的,暂住地公安机关应当将已经查明的事项和死亡情况登记备查。第五十三条 公安机关治安、交管、刑侦、消防等有关部门对非正常死亡公民出具死亡证明的,应当抄送非正常死亡公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因此,公民死亡的,应当在一个月以内,由死者家属持《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死亡公民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向死亡公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收缴居民身份证。
引用法规
[1]《山西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 第四十七条
[1]《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 第四十八条
[2]《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 第四十九条
[3]《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 第五十条
[4]《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 第五十一条
[5]《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 第五十二条
[6]《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 第五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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