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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机构设置,仲裁中证据保全方式

仲裁机构设置,仲裁中证据保全方式

诊断报告 报告编号:NO.20240805*****

【问题分析】您好,您所提出的是关于 ***** 的问题...... ,【解决方案】***** 【具体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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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仲裁需要到专门的涉外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而在对涉外仲裁案作出了裁决之后,需要严格按照涉外仲裁执行。

听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关于仲裁机构设置,仲裁中证据保全方式的相关内容知识,希望可以为您提供帮助。

一、仲裁机构的设置,仲裁中的证据保全方式

证据保全的的方法有三种

1、向证人进行询问调查,取得证人证言。

2、对文书、物品进行拍照、录相、抄写、复制等。

3、对证据进行鉴定或勘验。
【法律依据】《仲裁法》第四十六条,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申请证据保全。
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证据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

引用法规
[1]《仲裁法》 第四十六条

二、如何进行仲裁管辖证据保全?

在证据可以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诉讼参加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当事人申请保全证据的,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7日,且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其提供相应的担保人民法院进行证据保全,可以具体情况,采取查封、扣押、拍照、录音、录像、复制、鉴定、勘验、制作笔录等方法,并可以要求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到场。其中摘录有关单位制作的与案件事实相关的文件、材料,应当保持相应的完整性,不得断章取义还应当注明出处,并加盖制作单位或者保管单位的印章,摘录人和其他调查人员应当在摘录件上签名或者盖章。

三、仲裁机构是如何设置的?

1、仲裁委员会可以在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也可以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即有资格设置仲裁委员会的地区是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此外,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也可设立仲裁委员会。

2、设立仲裁委员会,由上述规定的市的人民政府牵头,组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科技委员会、房地产管理部门、著作权管理部门、消费者协会等与民事经济纠纷有关的部门及商会统一组建。

3、设立仲裁委员会,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司法行政部门登记,取得合法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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