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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执行异议之诉可以不执行吗?
以下就是执行申请人执行异议之诉的相关回答。一、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的民诉法规定2021年《民事诉讼法》第227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引用法规
[1]《民事诉讼法》 第227条
三、执行异议之诉是否中止执行?
你好。执行异议之诉是否中止执行据以裁定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就可以恢复执行。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引用法规
[1]《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六条
四、执行异议能否要求确权?法律上的解决办法是什么?
执行异议不能要求确权,因为执行异议是属于我们国家法律当中所规定的,在执行过程当中提出异议的诉讼活动,在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会对于执行异议这一方面的一些问题来进行审查,但是不会审查其他的。
五、法院协助执行异议怎么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5年5月5日起施行)第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对执行行为异议,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异议; (二)异议成立的,裁定撤销相关执行行为; (三)异议部分成立的,裁定变更相关执行行为; (四)异议成立或者部分成立,但执行行为无撤销、变更的,裁定异议成立或者相应部分异议成立。 法院怎么处理协助执行异议请参考以上的法律依据,谢谢
引用法规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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