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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如何防范信用卡欺诈,信用卡诈骗,如何举报信用卡欺诈
信用卡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如下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信用卡管理制度和公私财产所有权。
2.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利用信用卡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自然人可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
4.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而且是直接故意,行为人主观上还必须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间接故意和过失犯罪不能构成本罪。在此应指出的是,在信用卡诈骗罪的各种行为中,行为人因行为不同,其犯罪故意 也各有其特定而不尽相同。例如,使用伪造的信用卡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进行诈骗犯罪的,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明知是伪造或者作废的信用卡,否则,不能构成本罪。在信用卡透支的情况下,区分善意透支与恶意透支,也应当从行为人的故意来分析,如果行为人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则是恶意透支,反之,则是善意透支。
信用卡透支诈骗的立案标准
相关法律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行为。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
(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2、恶意透支1万元以上的行为。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一)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
(二)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无法归还的;
(三)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的;
(四)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
(五)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六)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行为。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在第一款规定的条件下持卡人拒不归还的数额或者尚未归还的数额。不包括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
二、信用卡恶意透支犯罪的定义、构成要件、常见方式、危害性、如何惩治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三、透支多大数额构成信用卡诈骗,信用卡诈骗罪立案准则
如果恶意透支会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该罪的起刑点无制定,但依据参考诈骗罪的起刑点应当为5000元。rn《刑法》第196条限定,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违法占有为目的,违背信用卡管理法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欺骗财物数额较大的做法。利用信用卡,通常是指使用虚构的、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的信用卡、恶意透支的方法进行诈骗活动。rn透支是指在银行设立账户的客户在账户上已无资本或资本不够的情况下,经过银行准许,应予客户以超出其账上资本的额度支用款项的做法。透支实质上是银行借账给客户。rn所谓恶意透支,《刑法》第196条第二款的信用卡诈骗罪限定,是指信用卡的持卡人以违法占有为目的,超出限定限额或者限定时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返还的做法。善意透支和恶意透支的本质差别在于做法人在主观上的差异。两者在客观上都是导致了透支,但善意透支的做法人主观上有先用后还的意图,届时返还透支款和息金,而恶意透支的做法人透支是为了将透支款占为己有,根本不愿偿还或者也无本领偿还,在做法上采取潜逃的方式躲避债务。rn依照《刑法》的限定,做法人除了实施上述四种做法之一以外,还必须具有数额较大的要件。如果数额不大,即使有上述做法,也属违法做法,不构成犯罪。至于什么是“数额较大”,目前尚无明确的司法解释。但199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限定,个人诈骗数额较大是指5000元以上。信用卡诈骗罪的数额较大的起点能够参照此限定以5000元为宜。
引用法规
[1]《刑法》 第196条
[1]《刑法》 第196条
五、恶意透支信用卡诈骗罪如何判罚?
刑法
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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