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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完整报告一、委托代理合同的效力是什么,原告委托代理有哪些
双方民事法律行为,是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这类民事法律行为的特点是必须有当事人双方的意思表示,而且必须相互结合、彼此一致。委托合同是双方法律行为,须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生效。本案中,陈某年仅15周岁,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其订立的合同,须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才有效。因此,本案中的委托合同因陈某的父母拒绝追认而无效。单方民事法律行为,是仅由一方意思表示就能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这类行为的特点是不需要相对人的同意,该行为即告成立。代理权授予是单方法律行为,无需追认即有效。这是委托代理合同的效力,请参考。
二、信托与委托代理有什么区别,如何确定信托与代理的边界?
1、涉及的当事人数量不同信托的当事人是多方的,至少有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三方。而委托代理的当事人仅有委托人(或被委托人)与受托人(或代理人)双方。
2、涉及财产的所有权变化不同。
3、成立的条件不同。
4、对财产的控制程度不同。
5、涉及的权限不同。
6、期限的稳定性不同。
《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五条 委托代理授权采用书面形式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限,并由被代理人签名或者盖章。
引用法规
[1]《民法典》 第一百六十五条
四、委托代理合同的违约责任有哪些?
一、委托人违反费用支付义务的违约责任。委托人须按委托合同的约定预付费用,如果受托人为处理委托事务垫付了必要的费用,委托人应当偿还该费用及其利息。如委托人违反上述义务而给受托人造成损失,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但应注意的是,1、委托人预付费用与否与委托合同为无偿或有偿无关,与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的义务也不成立对价关系,不能因此而产生受托人的同时履行抗辩权。即受托人不得以委托人未予付费用作为自己不履行受托义务的免责。但是依委托事务的性质有必要与付费用的情况下(例如委托律师起诉而预付案件受理费),委托人不与付费用的,受托人可以拒绝处理委托事务而不承担责任;
2、如果委托人不预付费用,受托人并不因此享有预付费用之强制履行请求权。盖因费用时为委托人的利益而支出的,受托人并不对费用享有利益。再者原则上委托人和受托人都有权随时解除合同,申请强制执行预付费用也无实际意义。委托人可随时解除合同以免除自己预付费用的义务,受托人也可通过解除合同的方法对抗委托人不预付费用的行为,且此时的过错在与委托人,因此,若委托人受有损失的由其自己承担,受托人受有损失的可要求委托人赔偿。若合同违背解除,受托人只能垫付费用,待事后向委托人求偿并追究其违约责任。
二、委托人违反报酬支付义务的违约责任。委托合同已有偿为原则,以无偿为例外。当事人如未在合同中约定为无偿,则应推定为有偿。在委托合同为有偿且受托人完成了受托事务的情况下,委托人应当向受托人支付报酬。值得注意的是,受托事务的完成也许实现了委托人的目标或合同目的,也许没有活没完全实现,但目的的实现与否并不是判断事务完成的标准。判断标准只有一个,即受托人是否完全适当地履行了合同规定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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