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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谈判和招标区别

竞争谈判和招标区别

诊断报告 报告编号:NO.20240930*****

【问题分析】您好,您所提出的是关于 ***** 的问题...... ,【解决方案】***** 【具体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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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消费纠纷是比较常见的一种纠纷,当消费的权益受到商家的侵权的时候,消费者要维护自己的权益不受损失,就需要和商家打消费纠纷的官司。

听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关于竞争谈判和招标区别的相关内容知识,希望可以为您提供帮助。

一、竞争性谈判,与招标有何区别?

1发布信息的方式不同。公开招标采用公告的形式发布;竞争性谈判采用投标邀请书的形式发布。
2选择的范围不同。公开招标方式针对的是一切潜在的对招标项目感兴趣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招标人事先不知道投标人的数量;竞争性谈判针对已经了解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而且事先已经知道投标者的数量。 
3竞争的范围不同。公开招标的竞争范围较广,竞争性体现得也比较充分,容易获得最佳招标效果;竞争性谈判中投标人的数量有限,竞争的范围有限,有可能将某些在技术上或报价上更有竞争力的承包商漏掉。 
4公开的程度不同。公开招标中,所有的活动都必须严格按照预先指定并为大家所知的程序和标准公开进行,大大减少了作弊的可能;竞争性谈判的公开程度要逊色一些,产生不法行为的机会也就多一些。 
5时间和费用不同。竞争性谈判不需要发公告,招标文件只送几家,缩短了整个招投标时间,其费用相对减少。公开招标的程序复杂,耗时较长,费用也比较高。
6报价次数不同。公开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竞争性谈判有多次报价,一般以招标文件要求为准,2次、3次均可,但必须事先再招标文件中说明报价次数。

二、招投标与邀标有什么区别?招投标与邀请投标的区别是什么?招投标在法律上有哪些具体规定?

邀标和公开招标的区别如下

1、发布信息的方式不同,公开招标采用公告的形式发布,邀请招标采用投标邀请书的形式发布;

2、选择的范围不同,公开招标方式针对的是一切潜在的对招标项目感兴趣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招标人事先不知道投标人的数量,邀请招标针对已经了解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而且事先已经知道投标者的数量;

3、竞争的范围不同,公开招标的竞争范围较广,竞争性体现得也比较充分,容易获得最佳招标效果,邀请招标中投标人的数量有限,竞争的范围有限,有可能将某些在技术上或报价上更有竞争力的承包商漏掉;

4、公开的程度不同,公开招标中,所有的活动都必须严格按照预先指定并为大家所知的程序和标准公开进行,大大减少了作弊的可能,邀请招标的公开程度要逊色一些,产生不法行为的机会也就多一些;

5、时间和费用不同,邀请招标不需要发公告,招标文件只送几家,缩短了整个招投标时间,其费用相对减少。公开招标的程序复杂,耗时较长,费用也比较高。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六条政府采购采用以下方式
(一)公开招标;
(二)邀请招标;
(三)竞争性谈判;
(四)单一来源采购;
(五)询价;
(六)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
【温馨提示】当前回复为大多数情况的参考答案,若未能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建议直接咨询律师,5分钟快速响应,问题解决率更高。

引用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二十六条

三、招标和投标都有什么区别,法律如何规定

招标和投标的区别有:

1、招标工程建设单位运用竞争机制选择工程建设承包者的工作。投标承包者按照招标要求提出报价,争取获得承包任务的工作;

2、招标投标一组相对应的概念,并不是意思相近的概念。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进行的大宗货物的买卖、工程建设项目有发包与承包;
以及服务项目的采购与提供时,所采用的一种交易方式。在这种交易方式下,通常是由项目采购的采购方作为招标方。
《招标投标法》第六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温馨提示】遇到法律问题,建议尽快找专业律师咨询听律网网作为您身边的法律服务平台,凝聚高效率、服务评价好的专业律师团队,直接在线咨询我们,省时省心!

引用法规
[1]《招标投标法》 第六条

四、竞争性谈判是投标人在竞争性招标中采取的谈判策略,但不一定能够保证中标。

【法律意见】
竞争性谈判没有要求最低价中标,既然是竞争性谈判,涉及到谈判,其中还会有很多的细节需要沟通,在谈判中还会有补充,不会出现最低价中标的情况,而是最符合。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八条规定“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成立谈判小组。谈判小组由采购人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二)制定谈判文件。谈判文件应当明确谈判程序、谈判、合同草案的条款以及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
(三)确定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谈判小组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并向其提供谈判文件。
(四)谈判。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在谈判中,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谈判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谈判小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五)确定成交供应商。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未成交的供应商。”

引用法规
[1]《政府采购法》 第三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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