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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完整报告一、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犯罪公安追诉标准是如何规定
199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施行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为使犯罪分子逃避处罚,向犯罪分子及其亲属泄漏有关部门查禁犯罪活动的部署、人员、措施、时间、地点等情况的
2、为使犯罪分子逃避处罚,向犯罪分子及其亲属提供交通工具、通讯设备、隐藏处所等便利条件的
3、为使犯罪分子逃避处罚,向犯罪分子及其亲属泄漏案情,帮助、指示其隐匿、毁灭、伪造证据及串供、翻供的
4、其他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行为 上述规定,行为人的行为具有以上情形,即应对其立案追究刑事责任。
三、如何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1999年8月6日 (三十一)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案(第417条) 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是指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司法及公安、国家安全、海关、税务等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行为。
引用法规
[1]《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 第41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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