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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完整报告一、同业竞争公司法的规定是什么?同业竞争对手法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同业竞争公司法的规定是指公司所从事的业务与其控股股东(包括绝对控股与相对控股,前者是指控股比例50%以上,后者是指控股比例50%以下,但因股权分散,该股东对上市公司有控制性影响)或实际控制人所控制的其他企业所从事的业务相同或近似,双方构成或可能构成直接或间接的竞争关系。二、同业竞争的认定方式是什么?
同业竞争是指公司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所控制的其他企业所从事的业务相近或者相似,两者之间构成同业竞争关系。公司法中规定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挪用公司资金;(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引用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
三、如何在合同法中认定竞业限制协议的效力?
1、如何认定或把握竞业限制协议的效力,实际是保护劳动者的择业自由权和保护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熟轻熟重的问题。
2、以往的司法实践,有一种普遍的认识,竞业限制协议的效力须以支付经济补偿对价为条件或前提,如果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对价,司法实践中多认定竞业限制协议为无效或对劳动者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3、显然,这种认定实际更倾向于保护劳动者的权益,体现了对劳动者择业自主权的侧重保护。有些用人单位却往往因为未约定经济补偿的签约瑕疵或偶尔疏忽支付经济补偿而导致无法追究劳动者的违约责任,法律效果并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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