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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完整报告一、"定金不是违约金"是关于定金的讨论。
《民法典》中定金并不是违约金。违约金,是指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时,按照合同的约定,为其违约行为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定金,是指当事人约定的,为保证债权的实现,由一方在履行前预先向对方给付的一定数量的货币或者其他代替物。定金是担保的一种。《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一款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第五百八十六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引用法规
[1]《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五条
[2]《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六条
二、民法典规定违约金跟定金能否同时约定
《民法典》规定违约金和定金是能同时约定的。但是,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只有在定金或者违约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对方可以请求赔偿超过定金或违约金数额的损失。《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八条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对方可以请求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
引用法规
[1]《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八条
三、定金是否为法定违约金,没有法律规定
定金不是法定违约金。定金是合同订立、履行或解除的担保,目的是确保债权的实现,属于担保的一种形式;法定违约金是法律法规中明文规定的违约金数额或比例,目的是制裁违约行为,属于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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