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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社会救助的原则是关于社会救助的基本准则和基本原则。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一条 的规定,社会救助制度坚持托底线、救急难、可持续,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社会救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社会救助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的原则。
引用法规
[1]《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第一条
二、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理念是什么?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来源主要是1、在车主缴纳的机动车强制责任险保费中提取一定的比例;
2、地方政府给予一定的补助,主要是按照保险公司经营交强险缴纳营业税数额中抽取;
3、从罚款中获取,主要是针对那些没有按照规定购买交强险的车主;
4、救助基金孳息;
5、社会捐款;
6、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依法向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的资金。
三、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主要功能是什么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是指依法筹集用于垫付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社会专项基金。这项制度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补充,旨在保证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不能按照交强险制度和侵权人得到赔偿时,可以通过救助基金的救助,获得及时抢救或者适当补偿。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
(一)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
(二)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的;
(三)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六条,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人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不明、该机动车未参加强制保险或者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需要支付被侵权人人身伤亡的抢救、丧葬等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后,其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引用法规
[1]《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一十六条
四、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是哪些机构设立的?
1、第一条为加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对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依法进行救助,《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制定本办法。
2、第二条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救助基金),是指依法筹集用于垫付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社会专项基金。
3、第三条救助基金实行统一政策、地方筹集、分级管理、分工负责。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救助基金的有关政策,并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级)救助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省级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救助基金。救助基金主管部门及省级以下救助基金管理级次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
引用法规
[1]《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第二条
[2]《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第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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