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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完整报告一、借款合同成立但未生效的情形
借款合同成立但未生效的情形1、自然人之间签订借款合同后,借款人尚未提供借款,借款人提供提供借款后才生效;
2、借款合同中约定了生效时间或者生效条件的,在期限未到达或条件未成就之前,合同不会生效。《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引用法规
[1]《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八条
[1]《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八条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
三、借款合同不生效的原因
借款合同成立但为生效的情形包括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生效需要履行审批、登记等程序的,未进行审批、登记的,合同未生效;附期限或附条件的借款合同,在期限未到达或条件未成就之前,合同不生效;如果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提供借款前合同不生效。法律依据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八条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引用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七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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