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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完整报告一、直播间运营者从事网络直播营销活动,不得有哪些行为
直播间运营者从事网络直播营销活动,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法律规定出现违法或者不良信息的;
(二)发布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信息,欺骗、误导用户;
(三)营销假冒伪劣、侵犯知识产权或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商品;
(四)虚构或者篡改交易、关注度、浏览量、点赞量等流量造假;
(五)知道或应当知道他人存在违法违规或高风险行为,仍为其推广、引流;
(六)骚扰、诋毁、谩骂及恐吓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七)传销、诈骗、赌博、贩卖违禁品及管制物品等;
(八)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行为。
风险提示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发布的直播构成商业广告的,应当履行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或者广告代言人的责任和义务。直播营销人员不得在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影响他人及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的场所从事网络直播营销活动。
二、直播间虚假宣传违法吗,怎么处罚?主播虚假宣传,会被处罚吗?
5万元。有下列事实的,应当分别计算,合并确定罚款的基本标准
(一)虚假宣传的有2项的,罚款增加5000元,以后每增加一项,增加罚款5000元;
(二)因虚假宣传行为而发生的经营额达到5万元的,增加罚款1万元;超过5万元的,每增加5000元,增加罚款1000元;
(三)虚假宣传行为延续的时间达到三个月的,增加罚款1万元;超过三个月的,每增加1个月,增加罚款3000元;
(四)利用广告进行虚假宣传的,广告费用达到5000元的,增加罚款5000元;超过5000元的,每增加1000元,增加罚款2000元。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罚款的基本标准基数上增加罚款比例,从重处罚
(一)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受到处罚后,再次实施的,增加20%;
(二)雇佣或者伙同他人进行欺骗性销售诱导的,增加20%的罚款额;
(三)作虚假的现场演示和说明的,增加20%的罚款额;
(四)刊登、发布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声明性公告的,增加20%的罚款额;
(五)隐瞒事实、提供虚假材料的,增加30%的罚款额;
(六)拒绝监督检查,阻碍执法人员进入其经营场所或者其他违法行为实施地,抢夺与违法行为有关的财物、资料等,采用暴力手段的,增加40%的罚款额;未采用暴力手段的,增加30%的罚款额;
(七)无正当理由不按《询问通知书》指定的时间和地点接受询问的,增加10%的罚款额;拒不接受询问,阻扰调查的,增加20%的罚款额;
(八)不履行法定义务,经告知后仍然拒不提供有关帐册、协议、单据、文件、记录、业务函电和其他资料的,增加20%的罚款额;
(九)虚假宣传行为造成他人严重损害或者引起群体投诉的,增加40%的罚款额;
(十)其他应当从重处罚的情形。
有上述情形两个以上的,增加的罚款额合并计算。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罚款的基本标准基数上减小罚款比例,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一)对工商机关的检查和调查积极配合,在要求的时间内,接受询问,如实回答问题,并提供有关帐册、协议、单据、文件、记录、业务函电和其他资料的,下调20%;
(二)在工商机关发现之前,已经采取措施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后果的,下调30%;
(三)案件被查处后,采取积极措施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解决消费纠纷的,下调20%。
(四)其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
有上述情形两个以上的,下调幅度合并计算,但合并计算的下调比例不得超过50%.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于罚款
(一)在工商机关发现之前,已经采
取措施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后果,且违法行为情节轻微,应处罚款在2万元以下的;
(二)其他可以免于罚款处罚的情形。
第七条 需要突破本规定罚款标准下限的,由办案机关的案件审查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第八条 分局需要适用第四条第(十)项、第五条第(四)项和第六条第(二)项的,报市局法规处决定。
第九条 本规定罚款确定的计算公式为罚款的基本标准额(即2万元+增加的罚款数额)+从重处罚的罚款额(即基本标准额×增加罚款的比例)-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下调额(即基本标准额×下调的比例)。
引用法规
[1]《浙江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第三条
[2]《浙江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第四条
[1]《询问通知书》 第五条
[2]《询问通知书》 第六条
[3]《询问通知书》 第七条
[4]《询问通知书》 第八条
[5]《询问通知书》 第四条
[6]《询问通知书》 第五条
[7]《询问通知书》 第六条
[8]《询问通知书》 第九条
三、网络直播的法律问题网络主播如何规避法律?
如今,在互联网技术大潮的带动下,网络直播平台犹如雨后春笋般出现,互联网所提供的便捷路径,让网络直播真人秀迅速赢得数量庞大的用户,然而各种乱象也随之而来。 网络直播存在哪些法律问题?网络直播依靠什么法律进行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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