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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居间人需承担的法律责任
《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二条规定,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九百六十三条规定,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中介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中介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中介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中介人的报酬。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中介活动的费用,由中介人负担。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二条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九百六十三条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中介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中介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中介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中介人的报酬。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中介活动的费用,由中介人负担。
引用法规
[1]《民法典》 第九百六十二条
[2]《民法典》 第九百六十三条
[3]《民法典》 第五百一十条
[1]《民法典》 第九百六十二条
[2]《民法典》 第九百六十三条
[3]《民法典》 第五百一十条
二、居住权的法律地位,民法典对居住权的界定和适用
法律分析1、居住权属于人役权。其权利主要为可以因居住目的而使用房屋,并可排除房屋所有人或第三人对其使用权的干预。
2、居住权的,只能作为居住之用。
3、居住权具有专属性,不得让与或继承。
4、无偿性,居住权设定是无偿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八条
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九条
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七十条
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引用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六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八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九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七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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