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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完整报告一、罚款及及加处罚款的行政复议的规定是什么词条标签法律,法规,
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派出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二、当场罚款行政处罚的条件包括哪些,法律有哪些规定?
当场行政处罚的,执法的主体以及被执法的相对人都是要适当的,并且案件也是比较轻微的。适用当场处罚程序,此时为办理治安案件带来了许多方便,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当场行政处罚也是存在较大局限性的。
三、行政强制法对加处罚款或滞纳金收多少,有什么规定
法律1.应当将加处罚款的标准告知当事人的;
2.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过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1.未将加处罚款的标准告知当事人的;
2.加处罚款的数额超过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
3.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
追责依据
1.《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八条;
3.《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二条;
4.《山西省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第四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
5.《环境监察工作稽查办法》第二十条;
6.《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八条。
追责形式
一、行政处理
1、诫勉谈话或者责令书面检讨;
2、通报批评;
3、暂扣行政执法证件;
4、责令离岗培训;
5、调离执法岗位;
6、取消执法资格;
7、行政强制法对加处罚款或滞纳金依法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行政赔偿费用。
二、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三、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 内职务、留党 察看、开除 党籍。
四、其他法律责任。
引用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十二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一条
[1]《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第二十一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六十八条
[1]《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 第七条
[2]《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 第八条
[3]《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 第九条
[4]《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 第十条
[5]《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 第十二条
[1]《山西省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 第四条
[2]《山西省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 第七条
[3]《山西省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 第八条
[4]《山西省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 第九条
[5]《山西省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 第十条
[1]《环境监察工作稽查办法》 第二十条
[1]《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第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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