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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完整报告一、如何解决工程造价纠纷?
与其他纠纷一样,对于工程造价纠纷也可以通过多种方式来解决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条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
2、《建筑法》第十八条 建筑工程造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在合同中约定。公开招标发包的,其造价的约定,须遵守招标投标法律的规定。发包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项。
3、《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4、《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七条 投标报价应当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投标报价应当依据企业定额和市场价格信息,并按照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工程造价计价办法进行编制;
第八条 招标投标工程可以采用工程量清单方法编制招标标底和投标报价。工程量清单应当依据招标文件、施工设计图纸、施工现场条件和国家制定的统一工程量计算、分部分项工程项目划分、计量单位等进行编制;
第九条 招标标底和工程量清单由具有编制招标文件能力的招标人或其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投标报价由投标人或其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编制;第十条 对是否低于成本报价的异议,评标委员会可以参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办法和有关规定进行评审。
第十一条 招标人与中标人应当中标价订立合同。
不实行招标投标的工程,在承包方编制的施工图预算的基础上,由发承包双方协商订立合同。
听律网引用法规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十条
[1]《建筑法》 第十八条
[1]《招标投标法》 第三十三条
[1]《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 第七条
[2]《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 第八条
[3]《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 第九条
[4]《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 第十条
[5]《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二、工程造价咨询公司是否有劳动合同?
你好,一般工程造价咨询公司劳动合同与其他劳动合同一样,可分为两方面,一方面是必备条款的,另一方面是协商约定的。[2] 必备条款《劳动法》第十九条规定了劳动合同的法定形式是书面形式,其必备条款有7项签订劳动合同签订劳动合同1、劳动合同期限。法律规定合同期限分为三种有固定期限,如1年期限、3年期限等等均属这一种;无固定期限,合同期限没有具体时间约定,只约定终止合同的条件,无特殊情况,这种期限的合同应存续到劳动者到达退休年龄;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例如劳务公司外派一员工去另外一公司工作,两个公司签订了劳务合同,劳务公司与外派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是以劳务合同的解除或终止而终止,这种合同期限就属于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种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协商选择合同期限时,应双方的实际情况和需要来约定。
2、工作。在这一必备条款中,双方可以约定工作数量、质量,劳动者的工作岗位等。在约定工作岗位时可以约定较宽泛的岗位概念,也可以另外签一个短期的岗位协议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还可以约定在何种条件下可以变更岗位条款等等。掌握这种订立劳动合同的技巧,可以避免工作岗位约定过死,因变更岗位条款协商不一致而发生的争议。
3、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在这方面可以约定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的规定,各项劳动安全与卫生的措施,对女工和未成年工的劳动保护措施与制度,以及用人单位为不同岗位劳动者提供的劳动、工作的必要条件等等。
4、劳动报酬。此必备条款可以约定劳动者的标准工资、加班加点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的数额及支付时间、支付方式等等。
5、劳动纪律。此条款应当将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约定进来,可采取将内部规章制度印制成册,作为合同附件的形式加以简要约定。
6、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这一必备条款一般是在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中约定,因这类合同没有终止的时限。但其他期限种类的合同也可以约定。须注意的是,双方当事人不得将法律规定的可以解除合同的条件约定为终止合同的条件,以避免出现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合同时支付经济补偿金而改为终止合同不予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况。
7、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一般约定两种违约责任形式,第一种是一方违约赔偿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即赔偿损失的方式;二是约定违约金的计算方法,采用违约金方式应当注意职工一方承受能力来约定具体金额,避免出现显失公平的情形。违约,不是指一般性的违约,而是指严重违约,致使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如职工违约离职,单位违法解除劳动者合同等。约定条款按照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上述7项必须具备的条款外,还可以协商约定其他的,一般简称为协商条款或约定条款,其实称为随机条款似乎更准确,因为必备条款的也是需要双方当事人协商、约定的。这类约定条款的,是当国家法律规定不明确,或者国家尚无法律规定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的实际情况协商约定的一些随机性的条款。劳动行政部门印制的劳动合同样本,一般都将必备条款写得很具体,同时留出一定的空白地由双方随机约定一些。例如可以约定试用期、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事项、用人单位内部的一些福利待遇、房屋分配或购置等等。随着劳动合同制的实施,人们的法律意识,合同观念会越来越强,劳动合同中的约定条款的会越来越多。这是改变劳动合同千篇一律状况,提高合同质量的一个重要体现。商业秘密事项如何约定首先,几个法律规定《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
1996]355号)第2条,《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修正)》(国家工商局公第41号),《国家工商局关于商业秘密构成要件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
1998]109号),国家科委《关于加强科技人员流动中技术秘密管理的若干意见》(国科发政字[
1997]317号)上述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的;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须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信息。该信息必须全部具备上述三个特点,方能称之为商业秘密。作为用人单位应特别注意对自己认为属于商业秘密的信息和资料采取切实可行的保密措施。比如用内部规章制度对保密的范围、、岗位、人员、措施等等加以明确,也就是制定保密制度;用协议书的形式与有关单位和职工约定保守秘密的权力与义务。只有如此,才能在发生争议之后,依法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劳动合同就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一种协议书,可以在其中约定商业秘密的。按照规定,可以约定在劳动合同终止前或该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时间内(不超过6个月),调整其工作岗位,变更劳动合同的相关;也可以约定用人单位对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规定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超过3年),不得到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但用人单位应当给予该职工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约定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签订劳动合同既可不约定试用期,也可约定试用期。但约定的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劳动合同期限在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3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中。非全日制劳动合同,不得约定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合同期限不满3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限。试用期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为相互了解、选择而约定的考察期,一般情况下适用于初次就业或再次就业时改变劳动岗位或工种的劳动者。因此,在试用期内劳动者若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用人单位可随时解除合同,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认为用人单位的工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作不适合自己,也可随时解除合同。学徒期是对进入某些工作岗位的新招工人熟悉业务、提高工作技能的一种培训方式。这一培训方式仍在继续采用,并按照技术等级标准规定的期限执行。见习期是大中专、技校毕业生新分配到用人单位工作的一种见习制度,期限为一年。综上所述,试用期与学徒期,或与见习期可以在劳动合同中同时约定,执行时应注意相互衔接好。这方面的具体规定请见《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劳动用工管理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
1996]5号)。
听律网引用法规
[1]《劳动法》 第十九条
[1]《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10条
[1]《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 第2条
三、"工程合同纠纷的管辖地点规定"
新颁布的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二十八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自2015年2月4日以后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应当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进行专属管辖,故工程合同纠纷管辖地应该是工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
听律网引用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三条
四、加工承揽合同管辖异议解决方法
1、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2、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五)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六)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
(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听律网引用法规
[1]《民法典》 第一百二十七条
五、合同瑕疵引发的工程款纠纷解决途径
争议解决条款两者只能选一项1、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
2、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均同意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并同意按照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以上就是合同纠纷解决途径问题的答案
六、承包方将余下工程承包给第三人,双方未签协议,合同显失平等该如何应对?
我国《合同法》第40条限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限定的情形,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职责、加重另一方职责、排除另一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这种明显免除自己职责或明显排除另一方当事人主要权利的免责条款,导致了当事人事实上的诉讼地位偏差和不平等,也就是明显失去公正即显失平等,必须确认其无效。 合同中显失平等条款无效解析1、何谓平等。 对于合同两方来讲,合同的平等究竟体现在合同各方的主观认知呢,还是应该有一个普遍的客观准则呢?有一句著名的格言,“一分钱或一颗胡椒籽能够构成一个有价值的对价。”这句话或许能够从一个侧方提示我俩合同当事人追求和价值是主观的、不稳定的和相对的,因人们的需求、品位、情感的分别而分别,虽然人们的主观的价值准则在大多数情况下是趋同的、一致的、相差不大的,但我俩还是能够得出这样的结论合同作为交易的法律手段,应当深刻反映交易的平等本质。而通常来说,当事人出于真正自愿的交易才是平等的,只有平等的交易才可能是平等的,换句话说,合同两方完全出于真意而达到的合同,尽管以通常的、普遍的价值准则和平等准则来评价,两方利益出现了失衡,但对合同当事人来讲,只要他认为是平等的,法律应该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而不应加以干涉。在合同关系中,平等能够理解为当事人自愿作出利益上的选择。即使一方对另一方付出的代价是低廉的,如果当事人自愿接受也是一种平等和对价。显失平等原则中所讲的“平等”应该是指当事人并不是完全出于真意,签约而导致的利益的失衡,其所以签约,是因为其欠缺交易经验、欠缺判断力,过于轻率或在另一方有某些方面的明显优势的情况下做出的,如果不是这些因素的制约,他是不会与另一方达到这样的合同。
2、“显失平等”中的“显”的准则。 合同失却平等究竟达到何种程度方为明显不平等,本文认为应从下三个方面加以考察 ①显失平等的合同应为双务合同,不用支付对价的单务合同无所谓显失平等。 ②一方得到了超出法律应予限度的利益,而另一方却因此而可能遭到重大损失,合同两方的权利义务明显不对等。如标的价款大大超发生市场同类物品或劳动的价格。 ③因供求等因素导致价格适当偏斜价值或者是由于市场的固有风险而带来的利益和损失理应排除在外。
3、显失平等原则追求的应该是流程平等,而非平等。 如果只从“显失平等”的字面理解,这显然是从合同着眼的命题,但作为合同法乃至民法的一项重大原则而提议来的显失平等维护的却是流程平等,而非简单的平等,这至少是由于以下几方面的原由 ①单纯以的不平等而变换或撤销合同,容易导致各种原由惹起的不公混淆不清,以致违背价值规律。导致最终不平等的原由很多,在市场经济要求下,价格同价值的偏斜将成为常规,追求单纯的平等很可能会干扰、扭曲基于市场供求的作用所形成的两方的对待给付关系,从而导致对价值规律的否决。 ②单纯追求平等注重了对平等的保证,而忽视了对交易经过、交易秩序平等的维护,人为地排除风险,不利于市场经济机制的培育,违背了市场经济的风险固有属性。要知道,合同法是“法”而非合同,合同法不能对合同“越俎代疱”。合同法应重在为当事人提供平等交易、交易秩序,而非包揽一切,直接为当事人订立“平等合法”的合同。 ③只追求合同平等不符合市场竞争的要求。市场经济就是竞争经济,只要竞争的要求是平等的,在竞争中市场主体处于平等地位,享有均等和机会,对竞争的“游戏”一体遵行,那么就为平等竞争,当事人由此所得到的最大利益就具有正当合法性。追求合同平等会人为排除和限制市场竞争,从而影响资源配置的合法和高效率。
4、合同显失平等原则与当事人意思自治。 在显失平等的合同中受害的一方是在短缺经验、判断力、或紧迫、轻率或迫于另一方的某种优势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做法。显失平等的合同对于利益受到损失的一方并无充足表述其意识。所以,从这个意义上讲,显失平等的合同也可说是一方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因此并不与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相违背。
听律网引用法规
[1]《合同法》 第40条
[2]《合同法》 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
七、成立工程造价咨询分公司需要哪些手续?
有合格的持证人员及规模看当地工商几建委限定解决。
八、申请在本地注册造价咨询事务所需要提供什么手续和事情?
全国都相同应该.三个执业师以上,注册资本十万以上,剩下的是公司法限定的要求了,可查建设部的网站
九、"公司委托造价咨询,需总公司审核后出具审结报告"
你可以委托专业人士办理
十、加工承揽合同条例适用法人之间加工、定作合同
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二条 承揽人托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作人能够要求承揽人承受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职责。第二百六十八条 定作人能够任意解除承揽合同,导致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不予受理买下商品或接受服务非用于生活消费的,但农民买下直接用于乡下生产的生产资料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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