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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公司法中的关联方公司治理、公司文化和公司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二、合伙型联营条款
合伙型联营是指参予联营各方,在经核准或协商的生产经营范围内,按照合同约定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并以各自投入的财产承担连带责任。这种联营的核心与法人型联营的区别是它是一种联营组织,但不具备法人资格,它的民事主体仍然是参加联营的各成员。因而,对联合体的债务,由联营各方承担无限责任或连带责任。
三、个体工商户和合伙企业的区别和合法性
1、营业执照格式不同、记载不同;
2、个体是个人经营、合伙是两个以上(自然人或法人)
3、个体是个人担责、合伙是全部担责(以合伙契约来约束成员)如果你要采取个体工商户登记,内部合伙的形式,建议契约、权利义务要明晰,对实际经营者、经营情况要多加留意。签订的合同对办理个体户工商执照是没有影响的,具体形式完全是看你在办个体合伙经营协议执照时的选择。
四、合伙经营训练组织,是否可以以个人账户转账日常经营和收入?
《民法通则》限定“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限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这就是说,作为法定代表人必须是法人组织的负责人,能够代表法人行使职权。法定代表人能够由厂长、经理担任,也能够由董事长、理事长担任,这主要看法律或章程怎样限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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