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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完整报告一、行政复议中行政复议中被申请人是指什么?
专业分析1.申请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直接申请复议的,该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
2.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名义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申请人。
3.法律、法规和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引起行政复议,该组织是被申请人。
4.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引起行政复议,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
5.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决定的行政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
二、行政复议被申请人包括哪些,有没有法律依据
专业分析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不服申请复议,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
2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申请人。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主体必须都是行政主体,如果是行政主体与另一非行政主体共同作出某一具体行政行为的情况,则不能视为共同被申请人,非行政主体可视为行政复议第三人。
3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该组织是被申请人。需要注意的是,部门和地方政府制定的行政规章不能授权非行政机关的组织行使行政管理权。
4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因为受委托的组织本身没有法定授权,只是基于行政机关的委托代为行使行政权,由于受委托组织的行为引起的争议,自然应当由委托机关作为被申请人。
5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在行政处理决定书上签名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因为批准是行政机关的内部行为,对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来说,直接对其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才是行政复议被申请人。
6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该派出机关人民是被申请人。例如,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设立的地区行政公署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该行政公署就是被申请人,而不能以省或自治区政府为被申请人。
7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如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明确授权派出机构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该派出机构是被申请人。否则,设立该派出机构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
8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如果原行政职权已经被取消或者转变,不再属于行政机关的管辖范围,那么撤销该行政机关的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
【温馨提示】这是当前问题的经验总结,不同地区的法院在审判尺度上有细微差别,这是很正常的现象。办理案件尽量选择专业的律师,点击快速咨询,与律师一对一沟通法律诉求,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政府是否可作为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政府可否作为行政复议的申请人?
可以。1.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经国务院批准而设立,
2.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而设立,
3. 市辖区和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而设立的街道办事处。
引用法规
[1]《行政复议法》 第10条
四、行政复议被申请人资格条件有哪些,法律上如何认定
专业分析1、必须是具有行政复议权利能力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2、必须是行政法律关系中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组织;
3、必须经行政复议机关通知。即被申请人资格最终由行政复议机关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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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什么可以成为行政复议机关被申请人?
专业分析1、行政机关,而且是具有外部管理职能的行政机关(包括一些经法律、法规授权施行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其共同的特点是对外有行政管理职能,监察部门机关事务管理局尽管也是行政机关,由于其不行使对外的管理职能,不会成为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
2、实施了申请人认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也就是说该行政机关(包括经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与申请人提出的复议请求有必然的因果关系;如果没有实施申请人所指控的具体行政行为,或者实施的行为与复议请求无因果关系,不能成为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
3、经复议机关确认并通知其参加行政复议,说明行政复议机关已经受理了申请人的复议申请,并确定该行政机关或者组织为被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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