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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完整报告一、婚后财产纠纷管辖地点怎么规定涉外离婚后财产纠纷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自2015年2月4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 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四条 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者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五条 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第十六条 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七条 已经离婚的中国公民,双方均定居国外,仅就国内财产分割提起诉讼的,由主要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以上就是涉外离婚后财产纠纷管辖的相关,望采纳
引用法规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十三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十四条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十五条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十六条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十七条
二、离婚后财产纠纷的管辖问题
离婚后财产纠纷规定的管辖是1、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3、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三、离婚后财产纠纷管辖
应当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无论是在离婚时一并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还是离婚后单独要求分割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其诉的本质仍是离婚纠纷的之一,所以仍然要适用《民法典》等相关规定,即在适用管辖原则上当然要适用一般管辖原则原告就被告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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