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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完整报告一、检察院不批捕由谁决定
1、代书遗嘱必须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2、见证人的见证必须是全程见证、同时见证。即见证人必须从始至终一直在场,并且同时在场,不能先后见证。
3、见证人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不能作为见证人。
4、见证人不能是与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比如亲戚、朋友、债权人、债务人等。
5、代书遗嘱必须由见证人之一代书,最好采用亲笔书写,不要采用电脑打印的方式。
6、立遗嘱人必须亲笔签字,最好签字后再摁自己的指印。
7、代书遗嘱应当注明日期。
8、代书遗嘱形式一般适用于遗嘱人不会用文字表达处分财产的真实意思或者因某种原因不能亲笔书写遗嘱的情况。
二、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批捕一般是7天。第六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中有明确规定
第二百二十一条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基层人民检察院,分、州、市人民检察院和省级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第二百二十二条 基层人民检察院和分、州、市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属于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和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在依照本规则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的期限届满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可以延长二个月。
省级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属于上述情形的,可以直接决定延长二个月。
第二百二十三条 基层人民检察院和分、州、市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本规则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延长羁押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省级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属于上述情形的,可以直接决定再延长二个月。
第二百二十四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需要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直接决定延长侦查羁押期限。
引用法规
[1]《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二百二十一条
[2]《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二百二十二条
[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二百二十一条
[4]《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二百二十三条
[5]《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二百二十二条
[6]《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二百二十四条
三、检察院不批捕的决定由谁做
《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质量标准》第七条中对没有逮捕必要的情形作出了列举犯罪嫌疑人罪行较轻,且没有其他重大犯罪嫌疑,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认为没有逮捕必要1、属于预备犯、中止犯,或者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的;
2、主观恶性较小的初犯、偶犯,共同犯罪中的从犯、协从犯,犯罪后自首、有立功表现或者积极退赃、赔偿损失、确有悔罪表现的;
3、过失犯罪的嫌疑人,犯罪后有悔罪表现,有效控制损失或者积极赔偿损失的;
4、因邻里、亲友纠纷引发的伤害等案件,犯罪嫌疑人在犯罪后向被害人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的;
5、犯罪嫌疑人系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以及在校学生,本人有悔罪表现,其家庭、学校或者所在社区以及居民委员会具备监护、帮教条件的;
6、犯罪嫌疑人系老年人或者残疾人,身体状况不适宜羁押的;
7、应当逮捕,但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的;
8、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不予羁押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或者妨碍刑事诉讼正常进行的;
9、其他无逮捕必要的情形。”
引用法规
[1]《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质量标准》 第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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