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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哪些房地产纠纷可以仲裁,不能仲裁的房地产纠纷是什么
目前,房地产纠纷是可以申请仲裁的。1、自愿原则。当事人采取仲裁的方式来解决房地产纠纷,应当双方当事人事前或事后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此外,仲裁委员会受理房地产纠纷也应以双方当事人自愿订立的仲裁协议为前提。
2、一裁终局原则。当事人一旦选择仲裁方式来解决房地产纠纷,一般情况下不得就该房地产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仲裁委员会受理后作出仲裁,该仲裁具有终局性,当事人不得就该房地产纠纷再向其他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要求其他机关处理。
3、当事人协议管辖的原则。仲裁不受级别管辖或地域管辖的限制,由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选定仲裁委员会。
4、诉讼法原则。仲裁是一种准司法活动,应当遵循诉讼法的一些原则。如当事人权利平等原则,仲裁人员依法回避原则等等。
房地产纠纷仲裁制度与其他解决争议的制度比较有以下特点
其一,与协商解决和第三人调解相比,更具公正性、彻底性和权威性。
其二,仲裁活动中当事人有较大的自主性。不仅仲裁必须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进行,而且双方当事人还可以自主选择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在仲裁活动中,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或者协议不开庭,由仲裁庭按书面材料作出裁决。
其三,仲裁程序更简便。仲裁程序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甚至可以就一部分先查清的事实先行裁决,可见仲裁程序比诉讼程序简便、灵活。
二、房产证纠纷怎么处理,房产纠纷如何处理,房产纠纷怎样处理
1洽谈处理。2调停处理。调停,是指购房纠纷的买卖两边,在不能经过彼此洽谈房产纠纷处理时,依据一方当事人的请求,在房地产管理部分、消费者协会或别的安排部分的掌管下,经过说服,促使两边当事人依据有关商品房出售的法规和政策的规则,彼此谅解,达成宽和协议,使购房纠纷及时得到处理的一种方法。3裁定处理。裁定又称公断,是指买卖两边在争议发作之前或争议发作后达成协议,自愿将争议交给裁定机关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当地性规章、规则做出对各方均具有约束力的判定。裁定不受机关、社会团体和自个的干涉,裁定委员会与机关之间没有隶属联系。裁定判定一经做出,即具有法律效力,而且裁定判定是结局的,不存在当事人上诉的疑问。如要选用裁定方法处理纠纷,购房者和开发商有必要订有裁定协议,自愿将纠纷递交裁定处理。假如两边中有一方不愿将纠纷递交裁定,那么就不能选用这种方法处理纠纷。4处理。购房纠纷的处理,是指经商品房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机关等部分调停无效或达成协议后,当事人又反悔的纠纷,或者是购房纠纷当事人直接到部分投诉,由该管理部分对其纠纷进行处理的一种详细行为。就方法而言,处理通常经过一级决议和复议两个期间。其间,一级决议是复议的条件和必经程序。包含购房纠纷在内的房地产案子的复议依《复议法》的规则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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