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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农涉牧法律咨询有哪些?

涉农涉牧法律咨询有哪些?

诊断报告 报告编号:NO.20250608*****

【问题分析】您好,您所提出的是关于 ***** 的问题...... ,【解决方案】***** 【具体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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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养子女、孝敬老人本是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去承担的责任。若是不履行自己的义务,有严重的情节或者造成了严重后果的,那么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法律适用涉外收养的法律适用"

涉外收养的法律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九条等。且前述法律规定,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必须经其外国人所在国主管机关依照该国法律审查同意,还需要出具的有关其年龄、婚姻、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

听律网引用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零九条

二、"涉外收养的法律效力如何确保收养人权益"

专业分析
收养的条件和手续,适用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收养的效力,适用收养时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收养关系的解除,适用收养时被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法院地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第二十八条收养的条件和手续,适用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收养的效力,适用收养时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收养关系的解除,适用收养时被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法院地法律。

听律网引用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第二十八条收养的条

三、"如何寻求外国收养中的问题"

(一)收养人应当具有的要求。我国收养法的限定,收养人应当具有以下要求

1、无娃儿,既包括未婚无娃儿,也包括已婚因生理缺陷无娃儿或者尚未生育娃儿。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本领。主要是指收养人应当具有肯定的抚养娃儿的经济本领和具有良好的品行。

3、年满三十岁。

4、无另一半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纪应当相差四十岁以上。

5、有另一半者收养娃儿,须夫妻两方认可。这主要因为对娃儿进行抚育是夫妻两方共有的义务,所以,夫妻两方应当达到协议才能收养。

6、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限定。收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要求比较宽松,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1爸妈无特殊困难,有抚养本领的也能够送养其娃儿。2无另一半的男性收养女性的,不受收养人与被收养人须相差四十岁的限制。3被收养人能够为十四岁以上的未成年人。

7、继爸妈收养继娃儿的限定由于继娃儿和继爸妈很多情况下是在一起共有生活的,关系十分紧密,而通过收养关系的确立,能够使亲子关系单一化,有助于稳定家庭关系,为继娃儿的成长提供一个更为健康的生活环境。因此,对于继爸妈收养继娃儿的情况,收养法明确能够不受通常收养要求的限制。(二)被收养人的要求1、不满十四岁的未成年人对被收养人的年纪进行限制,其目的是为了便于被收养人与收养人之间建立起亲子关系,以保障收养关系的稳定和发展。

2、孤儿、寻找不到生爸妈的弃婴和儿童收养年满十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的,应当征求被收养人的意见,由其自己判断可否愿意和他人建立起爸妈娃儿关系。(三)送养人的要求1、孤儿的看护人被收养人的爸妈丧命或均不具有完全民事做法本领时,其看护人能够作为送养人。我国民法通则的限定,孤儿或爸妈不具有完全民事做法本领的未成年人的看护人主要包括孤儿的祖爸妈、外祖爸妈、兄、姐等近亲属以及与孤儿的爸妈亲关系密切的近亲属或者朋友。

2、社会福利组织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有关限定,我国社会福利院主要收容和抚养以下未成年人1被抛弃的婴幼儿;2公安部门暂时不能寻找其生爸妈或看护人的婴幼儿;3爸妈双亡,其他看护人又没有能力抚养的孤儿。因此,在收养人自愿收养社会福利院生活的孤儿、弃婴、残疾儿童时,只能由社会福利组织作为送养人。

3、有特殊困难没有能力抚养娃儿的生爸妈抚养娃儿是法律明确限定爸妈应尽的义务,但是现实中可能由于天灾、人祸或者经济状况等原由,招致有的爸妈不能对自己的娃儿进行抚养。

四、保外就医治疗哪些疾病?

《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罪犯有下列严重疾病之一,久治不愈,严重影响其身心健康的,属于适用保外就医的疾病范围一、严重传染病1.肺结核伴空洞并反复咯血;肺结核合并多脏器并发症;结核性脑膜炎。

2.急性、亚急性或慢性重型性肝炎。

3.艾滋病感染者和病人伴有需要住院治疗的机会性感染。

4.其他传染病,如Ⅲ期梅毒并发主要脏器病变的,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流行性脑脊髓膜炎及新发传染病等医院不具备治疗条件的。二、反复发作的,无服刑能力的各种精神病,如脑器质性精神障碍、精神分裂症、心境障碍、偏执性精神障碍等,但有严重暴力行为或倾向,对社会安全构成潜在威胁的除外。三、严重器质性心血管疾病1.心脏功能不全心脏功能在NYHA以上,经规范治疗未见好转。(可由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高血压性心脏病、风湿性心脏病、肺源性心脏病、先天性心脏病、心肌病、重度心肌炎、心包炎等引起。)

2.严重心律失常如频发多源室性期前收缩或有R on T表现、导致血流动力学改变的心房纤颤、二度以上房室传导阻滞、阵发性室性心动过速、病态窦房结综合征等。

3.急性冠状动脉综合征(急性心肌梗死及重度不稳定型心绞痛),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有严重心绞痛反复发作,经规范治疗仍有严重冠状动脉供血不足表现。

4.高血压病达到很高危程度的,合并靶器官受损。具体参见注释中靶器官受损相应条款。

5.主动脉瘤、主动脉夹层动脉瘤等需要手术的心血管动脉瘤和粘液瘤等需要手术的心脏肿瘤;或者不需要、难以手术治疗,但病情严重危及生命或者存在严重并发症,且医院不具备治疗条件的心血管疾病。

6. 急性肺栓塞。四、严重呼吸系统疾病1.严重呼吸功能障碍由支气管、肺、胸膜疾病引起的中度以上呼吸功能障碍,经规范治疗未见好转。

2.支气管扩张反复咯血,经规范治疗未见好转。

3.支气管哮喘持续状态,反复发作,动脉血氧分压低于60mmHg,经规范治疗未见好转。五、严重消化系统疾病1.肝硬化失代偿期(肝硬化合并上消化道出血、腹水、肝性脑病、肝肾综合征等)。

2.急性出血性坏死性胰腺炎。

3.急性及亚急性肝衰竭、慢性肝衰竭加急性发作或慢性肝衰竭。

4.消化道反复出血,经规范治疗未见好转且持续重度贫血。

5.急性梗阻性化脓性胆管炎,经规范治疗未见好转。

6. 肠道疾病如克隆病、肠伤寒合并肠穿孔、出血坏死性小肠炎、全结肠切除、小肠切除四分之三等危及生命的。六、各种急、慢性肾脏疾病引起的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如急性肾衰竭、慢性肾小球肾炎、慢性肾盂肾炎、肾结核、肾小动脉硬化、免疫性肾病等。七、严重神经系统疾病及损伤1.严重脑血管疾病、颅内器质性疾病并有昏睡以上意识障碍、肢体瘫痪、视力障碍等经规范治疗未见好转。如脑出血、蛛网膜下腔出血、脑血栓形成、脑栓塞、脑脓肿、乙型脑炎、结核性脑膜炎、化脓性脑膜炎及严重的脑外伤等。

2. 各种脊髓疾病及周围神经疾病与损伤所致的肢体瘫痪、大小便失禁经规范治疗未见好转,生活难以自理。如脊髓炎、高位脊髓空洞症、脊髓压迫症、运动神经元疾病(包括肌萎缩侧索硬化、进行性脊肌萎缩症、原发性侧索硬化和进行性延髓)等;周围神经疾病,如多发性神经炎、周围神经损伤等;急性炎症性脱髓鞘性多发性神经病;慢性炎症性脱髓鞘性多发性神经病。

3.癫痫大发作,经规范治疗未见好转,每月发作仍多于两次。

4.重症肌无力或进行性肌营养不良等疾病,严重影响呼吸和吞咽功能。

5. 锥体外系疾病所致的肌张力障碍(肌张力过高或过低)和运动障碍(包括震颤、手足徐动、舞蹈样动作、扭转痉挛等出现生活难以自理)。如帕金森病及各类帕金森综合症、小舞蹈病、慢性进行性舞蹈病、肌紧张异常、秽语抽动综合症、迟发性运动障碍、投掷样舞动、阵发性手足徐动症、阵发性运动源性舞蹈手足徐动症、扭转痉挛等。八、严重内分泌代谢性疾病合并重要脏器功能障碍,经规范治疗未见好转。如脑垂体瘤需要手术治疗、肢端肥大症、尿崩症、柯兴氏综合征、原发性醛固酮增多症、嗜铬细胞瘤、甲状腺机能亢进危象、甲状腺机能减退症出现严重心脏损害或出现粘液性水肿昏迷,甲状旁腺机能亢进及甲状旁腺机能减退症出现高钙危象或低钙血症。糖尿病合并严重并发症糖尿病并发心、脑、肾、眼等严重并发症或伴发症,或合并难以控制的严重继发感染、严重酮症酸中毒或高渗性昏迷,经规范治疗未见好转。心诊断明确的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并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

1.有心绞痛反复发作,经规范治疗未见好转仍有明显的冠状动脉供血不足的表现;

2.心功能;

3.心律失常(频发或多型性室早、新发束支传导阻滞、交界性心动过速、心房纤颤、心房扑动、二度及以上房室传导阻滞、阵发性室性心动过速、窦性停搏等)。脑诊断明确的脑血管疾病,出现痴呆、失语、肢体肌力达IV级以下。肾诊断明确的糖尿病肾病,肌酐达到177mmol/L以上水平。眼诊断明确的糖尿病视网膜病变,达到增殖以上。九、严重血液系统疾病1.再生障碍性贫血。

2.严重贫血并有贫血性心脏病、溶血危象、脾功能亢进其中一项,经规范治疗未见好转。

3.白血病、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

4.恶性组织细胞病、嗜血细胞综合征。

5.淋巴瘤、多发性骨髓瘤。

6.严重出血性疾病,有重要器官、体腔出血的,如原发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血友病等,经规范治疗未见好转。十、严重脏器损伤和术后并发症,遗有严重功能障碍,经规范治疗未见好转1.脑、脊髓损伤治疗后遗有中度以上智能障碍,截瘫或偏瘫,大小便失禁,功能难以恢复。

2.胸、腹腔重要脏器及气管损伤或手术后,遗有严重功能障碍,胸腹腔内慢性感染、重度粘连性梗阻,肠瘘、胰瘘、胆瘘、肛瘘等内外瘘形成反复发作;严重循环或呼吸功能障碍,如外伤性湿肺不易控制。

3.肺、肾、肾上腺等器官一侧切除,对侧仍有病变或有明显功能障碍。十一、各种严重骨、关节疾病及损伤1.双上肢,双下肢,一侧上肢和一侧下肢因伤、病在腕或踝关节以上截肢或失去功能不能恢复。双手完全失去功能或伤、病致手指缺损6个以上,且6个缺损的手指中有半数以上在掌指关节处离断,且必须包括两个拇指缺失。

2.脊柱并一个主要关节或两个以上主要关节(肩、膝、髋、肘)因伤、病发生强直畸形,经规范治疗未见好转,脊柱伸屈功能完全丧失。

3.严重骨盆骨折合并尿道损伤,经治疗后遗有运动功能障碍或遗有尿道狭窄、闭塞或感染,经规范治疗未见好转。

4.主要长骨的慢性化脓性骨髓炎,反复急性发作,病灶内出现大块死骨或合并病理性骨折,经规范治疗未见好转。十二、五官伤、病后,出现严重的功能障碍,经规范治疗未见好转1.伤、病后双眼矫正视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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