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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完整报告一、征地拆迁补偿规定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二、征地拆迁听证程序
征地拆迁,需要由拆迁的当事人即被拆迁人向行政机关书面申请听证,如果不进行书面申请的,行政机关是不会主动组织拆迁听证会的,如果被拆迁人对行政机关的拆迁决定不服的,拆迁机关可以直接向上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三、征地拆迁如何进行,拆迁的程序是什么,征地的必要性是什么。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征地拆迁的程序如下1、用地单位(拆迁人)取得征地以及规划等批准文件,然后经申请由区县建委发布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公告;
2、拆迁人拟定、报批、公布拆迁实施方案;
3、拆迁人向区县建委申请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4、区县建委审核发证,并发布拆迁公告;
5、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6、在公告的搬迁期限内未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由区县建委裁决;
7、规定拆迁期限;
8、拆迁结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第十一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听律网引用法规
[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条
[2]《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一条
四、征地拆迁中,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制定者。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房屋征收拆迁补偿方案是由房屋征收部门拟定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论证。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条 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第十一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第十二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听律网引用法规
[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条
[2]《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一条
[3]《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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