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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律师函的特点是什么?法律如何规定?
专业分析1、行文关系单一。
主要用于向委托人指向的人依法表达法律诉求。
2、应用领域广泛。
基本上可以在一切法律业务中使用律师函,因此其适用于范围非常广泛,从诉讼到非诉讼领域,从民事到商事领域等等。
3、精悍灵活。
律师函是一种非诉讼业务范畴,律师函往往篇幅短小灵活,但依据法律提出的威胁性要求使其具备精悍的特征。
4、受托发函。
是代表委托人以律师的口吻和形式向委托人指向的人表达委托人的意志。
5、表征法威。
律师在人们看来是法律的专家,是最为严谨和认真的专业人员,如果由律师发话就是委托人的意志赋予了强烈的法律救济色彩。有人谓律师函,就是一封合法的恐吓信,以让对方卷入法律纠纷相威胁。
【温馨提示】在文章的最后,听律网网提醒,并不是每种情况都是客观一致的,一个同类型的答案能够解决我们遇到的85%法律风险。但真正的解决方案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在复杂的情况下,建议尽快咨询专业律师,获得针对性解答!
二、英德市的律师服务标准是什么
一、计件收费。1.刑事诉讼案件分阶段收费
1)侦查阶段1200-8000元件。
2)审查起诉阶段1200-8000元件。
3)审判阶段1200-15000元件。
2.担任刑事自诉案件被告人的代理人或刑事案件被害人代理人的,按上述标准酌减收费。
3.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参照代理民事诉讼案件的标准收费。
(二)代理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和国家赔偿案件。
1.不涉及财产关系或争议标的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每件收费基本代理费1000-8000元
2.涉及10万元以上财产关系的,除收取基本代理费外,另按争议标的大小、分段累计收费
10万元以上50万元部分(含50万元)
4-
6。
50万元以上100万元部分(含100万元)
3-
5。
100万元以上500万元部分(含500万元)
2-
4。
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部分(含1000万元)
1-
3。
1000万元以上1-
2。
(三)代理刑事、民事、行政二审、重审和再审案件、刑事死刑复核案件的,执行一审收费标准但代理一审后再代理二审、或代理二审后再代理重审、或代理一审、二审后再代理再审的,按一审标准酌减收费。
二、计时收费。
律师办理上述法律事务,律师事务所可以实行计时收费,具体标准如下
(一)每小时60-1200元,不足1小时超过30分钟的,按1小时计算不足30分钟的,不收费。
(二)计算工作时间是律师办理法律事务的有效工作时间,包括接待委托人法律咨询,向委托人了解案情、调查取证、查阅案卷、起草诉讼文书和法律文件,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出庭应诉、参与调解和谈判,代办各类手续以及办理其他相关法律事务的时间,具体如何计算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律师在输法律事务时,花费在旅途上(包括在同一城市内)的时间,以一半计时。
三、风险代理收费。
三、法律是什么?新法律是什么
依照二审程序再审的案件,根据不同情形可以发回重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引用法规
[1]《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
[1]《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
[2]《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七条
四、如何查询合同的合法性规定
律师解答1、在订立合同时,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3、合同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与公序良俗。
如果合同存在以下情形,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合同
1、合同是当事人基于重大误解签订的;
2、合同是一方或第三方利用欺诈、胁迫的手段,使当事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九条
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条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引用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七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八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九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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