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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完整报告一、工程款尚未结算,承包人提起诉讼的诉讼时效起算时间如何确定
1、在工程款尚未结算的情况下,往往难以确定工程款应支付的确切时间,承包人难以知晓权利被侵犯的确切时间,故一般不计算诉讼时效。
2、但如有证据证明一方知道或应当对方拒绝结算的,从其知道权利受损害之日计算。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风险提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二、工程款尚未结算,是否就不能起诉
工程款尚未结算,可以起诉。虽然工程款尚未结算,难以确定工程款应支付的确切时间,承包人难以知晓权利被侵犯的确切时间,一般不计算诉讼时效起算时间,但如有证据证明一方知道或应当对方拒绝结算的,从其知道权利受损害之日计算。根据法律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风险提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三、工程款结算纠纷怎么写起诉状拖欠工程款起诉状
原告xxx,女,x族,19xx年x月x日生,住xx市xx区xx路xx号院x号楼x号。电话xxxxxxxxxxx
被告xxxx有限公司
住址xx市xx区xx路x号
法定代表人xxx 职务xx 电话:xxxxxxx
被告xxx有限公司
住址xx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xxx 职务xx 电话xxxxxxx
被告xxx,男,x族,19xx年x月x日生,住xx市xx区xx路xx号院x号楼x号。电话xxxxxxxxxxx
诉讼请求
请求被告支付拖欠原告的工程款x万元及利息x元,共计xx元;
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xx年x月x日,原告与被告xxx签订《做工协议》,由原告承建x楼的部分工程(该工程是被告xxx有限公司承建被告xxx有限公司xx城项目,而xxx有限公司又将该项目部分转包给被告xxx)。工程完工后,原告与xxx对原告承建的工程量进行了结算,但至今尚有x万元的工程款未支付给原告。后原告一直催促被告支付工程款,被告以种种理由推脱。无奈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诉至贵院,恳请依法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此致
xx市xx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
引用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八条
四、工程款结算的诉讼时效怎么起算
工程款结算的诉讼时效起算点的情况如下1、结算请求权的诉讼时效应自该权利被侵害时起算,具体表现为发包人怠于履行结算义务的违约行为成立之时。
当事人约定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结算工程价款的,工程竣工验收之后,发包人怠于履行该结算义务时;
承包人可向法院起诉请求履行,其诉讼请求的时效期间起算点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
2、当事人约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结算文件,发包人在接到结算文件的合约定期限内予以审核并作出答复的;
发包人应当在该期限内确确表示同意或不同意该结算结果,表示不同意的,应及时配合承包人重新结算。
3、发包人未在约定期限内答复,则答复期限届满可认定其怠于履行结算义务,诉讼时效自答复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发包人在仅约定期限内答复不同意结算结果的,但怠于与承包人进行协商,重新进行结算的,视为其怠于履行配合结算义务,承包人请求结算的诉讼时效自答复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引用法规
[1]《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条
五、关于工程未结算能否起诉要求工程款是怎样规定的
满足具体条件可以起诉。
工程未结算是可以起诉的,只要满足以下条件就可以。
原告是案件的直接利害关系人或是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人。有明确的被告。是谁侵犯了你的合法权益,就应当以谁为被告。
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打官司必须有具体明确的要求,法院才能进行审理判决。
需要向法院提的材料首先要写一份合格的起诉状,诉状的包括原告、被告的基本情况、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其次,要提供主要证据的复印件以及原告身份证复印件。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十一条
工程价款结算应按合同约定办理,合同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发、承包双方应依照下列规定与文件协商处理
(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有关部门发布的工程造价计价标准、计价办法等有关规定;
(三)建设项目的合同、补充协议、变更签证和现场签证,以及经发、承包人认可的其他有效文件;
(四)其他可依据的材料。
引用法规
[1]《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 第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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