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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完整报告一、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的权利
我国法律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的权利主要包括1、自行辩护的权利;
2、聘请律师提供法律帮助的权利;
3、在符合规定的条件下获得免费法律援助的权利;
4、对司法人员侵犯自己权利的行为提出申诉、控告的权利;
5、对审理自己案件的司法人员要求回避的权利;
6、对判决提出上诉、申诉的权利;
7、不受非法拘留、逮捕和超期羁押的权利。
【法律依据】
《律师参加刑事诉讼办案规范》第三十四条规定,律师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及会见犯罪嫌疑人,如果认为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
听律网引用法规
[1]《律师参加刑事诉讼办案规范》 第三十四条
二、"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的权利"
【问题解析】1、自行辩护的权利;
2、聘请律师提供法律帮助的权利;
3、在符合规定的条件下获得免费法律援助的权利;
4、对司法人员侵犯自己权利的行为提出申诉、控告的权利;
5、对审理自己案件的司法人员要求回避的权利;
6、对判决提出上诉、申诉的权利;
7、不受非法拘留、逮捕和超期羁押的权利。
【法律依据】
《律师参加刑事诉讼办案规范》第三十四条
律师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及会见犯罪嫌疑人,如果认为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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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律师参加刑事诉讼办案规范》 第三十四条
三、刑事案件被害人是否有权利提起民事诉讼?
一、有权利。您讲的民事诉讼,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的过程中,在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物质损失的赔偿问题而进行的诉讼活动。1、成立的前提是刑事诉讼已经成立。附带民事诉讼是由刑事诉讼所追究的犯罪行为引起的,是在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追究其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因此,附带民事诉讼必须以刑事诉讼的成立为前提。
2、被害人遭受的必须是物质损失。
3、被害人的物质损失是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引起的。
三、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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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一条
四、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权利
1、有权委托代理人刑事案件被告人的律师叫辩护人,独立行使辩护权,不受当事人的支配。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律师叫代理人,不是独立的一方,必须按照当事人的意思办事。因此,辩护人不能行使代理权,代理人不能行使辩护权。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应当分别请律师做辩护人和代理人。辩护人和代理人可以请同一个律师,但应当分别办理委托手续。
2、请求回避权。
3、有权参加法庭调查和辩论在附带民事诉讼的法庭调查和辩论中,和原告人地位是平等的。
4、有权对原告人提出反诉。
5、上诉权被告人不服判决中的民事部分,可以对民事部分提出上诉。这类案件的受害者应积极地按照法律规定,递交这类案件的证明材料。递交时还应积极的计算自身的实际损失,按照自身的实际情况和法律规定进行计算。人民法院和办案机关,这类案件的实际情和法律规定,对这类案件进行审理。《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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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一条
五、"权利诉讼当事人在刑事诉讼中的权利"
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包括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在法庭调查中当事人主要享有下列权利1、被告人、被害人有进行陈述的权利。
2、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在法庭调查时,经审判长同意,可以向被告人发问。
3、当事人经审判长许可,有权向证人、鉴定人发问。
4、当事人对公诉人、辩护人向法庭出示的物证有辨认的权利。
5、当事人有权申请通知证人到庭,调取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勘验。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百九十三条
审判长应当告知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依法享有下列诉讼权利
(一)可以申请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回避;
(二)可以提出证据,申请通知证人到庭、调取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检查;
(三)被告人可以自行辩护;
(四)被告人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后作最后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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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九十三条
六、刑事案件中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上诉权利
刑事判决可以提起上诉。《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上诉的提起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 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对地方各级人民第一审的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 对被告人的上诉权,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剥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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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七条
七、被告人有哪几种权利在刑事诉讼中?
刑事诉讼法规定了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享有充分权利1、有权用本民族的语言文字进行诉讼;
2、有权申请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书记员、鉴定人和翻译人员回避;
3、有权自行辩护和委托辩护人进行辩护;
4、对于司法工作人员侵犯自己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
5、有权拒绝回答与本案无关的讯问;
6、有权参加法庭审理,申请审判长对证人、鉴定人发问,或者经审判长许可直接发问;
7、有权辨认物证、书证;有权了解未到庭证人的证言、鉴定人的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的,并提出意见;
8、有权阅读法庭审判笔录并请求补充、改正;
9、有权申请通知证人到庭,调取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勘验;
10、有权参加法庭辩论,并在辩论终结后作最后陈述;
11、有权对地方各级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提出上诉;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权提出申诉;
12、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有权对自诉人提起反诉。
九、"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的权利被告人的权利和责任"
刑事诉讼法规定了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享有充分权利1、有权用本民族的语言文字进行诉讼;
2、有权申请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书记员、鉴定人和翻译人员回避;
3、有权自行辩护和委托辩护人进行辩护;
4、对于司法工作人员侵犯自己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
5、有权拒绝回答与本案无关的讯问;
6、有权参加法庭审理,申请审判长对证人、鉴定人发问,或者经审判长许可直接发问;
7、有权辨认物证、书证;有权了解未到庭证人的证言、鉴定人的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的,并提出意见;
8、有权阅读法庭审判笔录并请求补充、改正;
9、有权申请通知证人到庭,调取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勘验;
10、有权参加法庭辩论,并在辩论终结后作最后陈述;
11、有权对地方各级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提出上诉;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的判决、裁定,有权提出申诉;
12、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有权对自诉人提起反诉。
十、被害人的权利在刑事诉讼中的权利
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在刑事诉讼中只能代理行使法律赋予被害人全部或部分的诉讼权利。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的权利主要有1、在起诉阶段,有权向检察人员反映对案件的意见。对不起诉的决定被害人如果不服,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2、在法庭上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后,被害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陈述,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向被告人、证人、鉴定人发问。对在法庭上出示或宣读的物证、证人证言、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可以发表意见。
3、被害人有权申请通知证人到庭,诃取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勘验。
4、有权参加法庭辩论。
5、被害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
6、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依法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等。被害人的这些诉讼权利,也就是被害人的代理人的代理范围。每个案件的具体代理范围,要以委托代理协议中的规定为依据,可以全权代理,也可以部分代理。那么在公安机关以及检察院充分掌握了犯罪分子的犯罪事实后,检察院也会将案件移交至法院,法院也会相关证据和实际情况做出判决,如果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不正确时或者案件的当事人对法院的判决不认同时也是可以在规定时间内提出抗诉申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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