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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完整报告一、环境污染损害类别及法律界定
专业分析1.本定义中的环境污染损害类别有空气环境污染损害、水环境污染损害、声环境污染损害、光环境污染损害、土壤环境污染损害、海洋环境污染鉴定、生态环境污染损害等。
2.环境污染事故发生过程中或发生后造成的各类损害,包括污染环境行为直接造成的区域生态环境功能和自然资源破坏、人身伤亡和财产损毁及其减少的实际价值,也包括为防止污染扩大、修复和/或恢复受损生态环境而采取的必要的、合理的措施而发生的费用,在正常情况下可以获得利益的丧失,污染环境部分或完全恢复前生态环境服务功能的期间损害。全面完整的环境污染事故损害=人身损害财产损害生态环境资源损害事故影响损害污染修复费用应急处置费用调查评估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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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环境污染侵权的认定对环境污染的认定及原则
《环境保护法》第二条关于环境污染侵权的归责原则的规定“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环境污染,是指由于人为因素致使环境发生化学、物理、生物等特征上的不良变化,从而影响人类健康和生存生活,影响生物生存和发展的现象。
听律网引用法规
[1]《环境保护法》 第二条
三、"环保法允许环境污染侵权免责"
专业分析
污染环境的侵权行为适用无过错责任,虽然无过错责任要求行为人不得以自己没有过错为抗辩,但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免责条件情形,行为人可以免责。如《海洋环境保护法》第43条和《水污染防治法》第41条、第42条规定,完全由于战争行为、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第三人或受害人行为,且经过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的污染损害,免予承担赔偿责任。此外,诉讼时效期间的届满也是行为人主张抗辩的法定事由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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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律网引用法规
[1]《海洋环境保护法》 第43条
[1]《水污染防治法》 第41条
[2]《水污染防治法》 第42条
四、污染环境致人损害的侵权构成要件是什么?
污染环境致人损害的侵权构成要件包括1、存在污染环境的行为;
2、该污染环境的行为必须违反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
3、存在环境污染造成的损害事实;
4、污染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
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听律网引用法规
[1]《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
五、环境污染导致人损害怎么办?
1、因发生事故或其他突然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污染事故的单位,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及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违反该义务所造成的损失或导致损失扩大的,受害人有权主张损害赔偿。
2、只要受害人的损失与污染环境的行为存在因果关系,受害人就应当是因环境污染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个人;判断受害人是不是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在案件审理中予以查明,而不应当在案件受理中的审查起诉环节加以判断。在环境污染致害的损害赔偿纠纷中,对于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处理;当事人对于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需要注意的是,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对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纠纷的处理在性质上属于民事调解行为。环保部门对此作出的处理决定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如果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对环保部门所作的赔偿处理决定不服,只能以侵权行为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六、物业公司未能保证排水管道和化粪池的清洁,业主摔倒,物业可要求赔偿损失。
首先,你要看下,你与物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里是否约定了物业负责管理小区的排污管和化粪池,一般情况下,物业管理单位有责任履行物业合同中的约定,没有履行约定的,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其次,你的情况,你可以要求物业承担你的损失。
七、"如何解决污水净化厂污染环境的问题?"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的起诉必须符合的条件之一是“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此规定,一般的民事诉讼必须是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才可提起;任何人不得对与自己无关的财产主张权利。这种对起诉资格的限制是不能运用到环境民事诉讼中的。因为环境要素是人类共享的公共财产,任何人都不可能对其具有专屑权和排他权,因而也不可能是直接利害关系人。这样,当有人污染破坏环境时,便无人可对致害行为提起诉讼,但环境保护又和任何人都有关系。为解决这一矛盾,我国《环境保护法》第6条明确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听律网引用法规
[1]《民事诉讼法》 第108条规定的起诉必须符合的条
[1]《环境保护法》 第6条
八、污水处理厂排污管道泄漏导致苗圃厂苗木死亡,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及时固定证据,要求赔偿你的事实上损失。
九、小区污水管理国家有明文规定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我所有专业的律师团队,具体情况可来电询问,我俩可进一步指导和帮助你,欢迎你任意来电。
十、环境污染侵权责任和环境保护权的冲突
环境污染侵权职责,是指由于做法人的做法招致环境发生化学、物理、生理等特征上的不良变化,导致他人的人身或财产损害,做法人所应承受的民事职责。《民法通则》第124条限定“违背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限定,污染环境导致他人损害,应当依法承受民事职责。”nn 依照《环境保护法》第2条的限定“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污染环境,从而影响他人的健康,污染人应对他人身体健康的损害承受职责。这种职责是一种特殊的侵权职责,适用特殊的归责原则。通常认为,环境污染权适用无犯错职责原则。只要做法人污染环境而导致他人损害,无论其主观上可否存在犯错,都要承受相应的民事职责。适用无犯错职责,能够减轻受害人的举证困难,更有利于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同时,适用无犯错职责,还有利于加强公民的环保意识,加强对环境的保护。nn 环境污染侵害人身权职责包括几种民事职责方式,其中主要的是财产职责,即损害赔偿。赔偿的范围包括积极的经济损失和消极的经济损失。积极的经济损失是指人身伤害所导致的现有财产的减少,如医疗花费的支出;消极的经济损失指损害人身权利招致受害人无得到本应该得到的经济收入,如误工薪水的损失。除损害赔偿外,环境污染侵害人身权中的民事职责还包括停止侵害、消除危险等职责方式。停止侵害是指污染人应采取措施,治理环境污染,使之不再危害他人的身体健康。消除危险,是指在有污染的环境、损害他人身体健康之可能时,做法人应负责消除这种可能的危险。n
听律网引用法规
[1]《民法通则》 第124条
[1]《环境保护法》 第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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