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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完整报告一、"环境污染损害类别及法律界定"
专业分析1.本定义中的环境污染损害类别有空气环境污染损害、水环境污染损害、声环境污染损害、光环境污染损害、土壤环境污染损害、海洋环境污染鉴定、生态环境污染损害等。
2.环境污染事故发生过程中或发生后造成的各类损害,包括污染环境行为直接造成的区域生态环境功能和自然资源破坏、人身伤亡和财产损毁及其减少的实际价值,也包括为防止污染扩大、修复和/或恢复受损生态环境而采取的必要的、合理的措施而发生的费用,在正常情况下可以获得利益的丧失,污染环境部分或完全恢复前生态环境服务功能的期间损害。全面完整的环境污染事故损害=人身损害财产损害生态环境资源损害事故影响损害污染修复费用应急处置费用调查评估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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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免责条款哪些情况下污染环境侵权可以免责"
专业分析
污染环境的侵权行为适用无过错责任,虽然无过错责任要求行为人不得以自己没有过错为抗辩,但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免责条件情形,行为人可以免责。如《海洋环境保护法》第43条和《水污染防治法》第41条、第42条规定,完全由于战争行为、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第三人或受害人行为,且经过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的污染损害,免予承担赔偿责任。此外,诉讼时效期间的届满也是行为人主张抗辩的法定事由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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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律网引用法规
[1]《海洋环境保护法》 第43条
[1]《水污染防治法》 第41条
[2]《水污染防治法》 第42条
三、"环境污染侵权的归责原则环境责任的分担与分配"
环境污染侵权的归责原则为无过错责任原则,即存在损害事实,侵权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无论是否存在过错,都需承担侵权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二百三十条规定,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发生纠纷,行为人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条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发生纠纷,行为人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听律网引用法规
[1]《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
[2]《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三十条
[1]《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
[1]《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三十条
四、"环境污染侵权原告举证责任分配原则探讨"
环境污染侵权原告的举证责任是被告实施了污染损害行为及自身遭受了污染损害并产生损失等方面;
而被告要辩驳原告的请求,就必须对是否存在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污染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等方面进行举证。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条,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发生纠纷,行为人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听律网引用法规
[1]《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三十条
五、"环境污染侵权法的主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
第一千二百三十二条 【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侵权的惩罚性赔偿】侵权人违反法律规定故意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严重后果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第一千二百三十三条 【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侵权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侵权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第一千二百三十四条 【生态环境修复责任】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生态环境能够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承担修复责任。侵权人在期限内未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进行修复,所需费用由侵权人负担。
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条 【公益诉讼的赔偿范围】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下列损失和费用
(一)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
(二)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
(三)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等费用;
(四)清除污染、修复生态环境费用;
(五)防止损害的发生和扩大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听律网引用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三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三十三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三十四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条
六、"村民起诉造纸厂污染河人身损害赔偿的法律依据"
环境污染人身损害赔偿解决的法律依据《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五条 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六十六条 因污染环境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第六十七条 两个以上污染者污染环境,污染者承担责任的大小,污染物的种类、排放量等因素确定。第六十八条 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污染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污染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听律网引用法规
[1]《侵权责任法》 第六十五条
[2]《侵权责任法》 第六十六条
[3]《侵权责任法》 第六十七条
[4]《侵权责任法》 第六十八条
七、"小区外商餐饮排油污水导致污水井恶臭冒油污,向谁投诉?"
可以向当地的环保部门投诉。
八、环境污染侵权责任侵害环境权利吗?
环境污染侵权职责,是指由于做法人的做法招致环境发生化学、物理、生理等特征上的不良变化,导致他人的人身或财产损害,做法人所应承受的民事职责。《民法通则》第124条限定“违背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限定,污染环境导致他人损害,应当依法承受民事职责。”nn 依照《环境保护法》第2条的限定“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污染环境,从而影响他人的健康,污染人应对他人身体健康的损害承受职责。这种职责是一种特殊的侵权职责,适用特殊的归责原则。通常认为,环境污染权适用无犯错职责原则。只要做法人污染环境而导致他人损害,无论其主观上可否存在犯错,都要承受相应的民事职责。适用无犯错职责,能够减轻受害人的举证困难,更有利于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同时,适用无犯错职责,还有利于加强公民的环保意识,加强对环境的保护。nn 环境污染侵害人身权职责包括几种民事职责方式,其中主要的是财产职责,即损害赔偿。赔偿的范围包括积极的经济损失和消极的经济损失。积极的经济损失是指人身伤害所导致的现有财产的减少,如医疗花费的支出;消极的经济损失指损害人身权利招致受害人无得到本应该得到的经济收入,如误工薪水的损失。除损害赔偿外,环境污染侵害人身权中的民事职责还包括停止侵害、消除危险等职责方式。停止侵害是指污染人应采取措施,治理环境污染,使之不再危害他人的身体健康。消除危险,是指在有污染的环境、损害他人身体健康之可能时,做法人应负责消除这种可能的危险。n
听律网引用法规
[1]《民法通则》 第124条
[1]《环境保护法》 第2条
九、"原工作有毒有害,退休时被告知原始材料不全,如何处理"
应提供单位证明,未能提供确实可靠资料的,不能认定其特殊工种岗位工作年限。有关情况建议咨询社保。
十、小区内污水由哪个部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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