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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七区海事海商法律咨询

二七区海事海商法律咨询

诊断报告 报告编号:NO.20260115*****

【问题分析】您好,您所提出的是关于 ***** 的问题...... ,【解决方案】***** 【具体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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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业的发展给商品出现各种地方出现了契机,但是在运输过程中,有的物品是可能受到损害,遇到运输损害一定要在运输开始前约定好赔偿责任。

一、"海事海商案件的范围包括哪些?法律依据有哪些?"

专业分析
海事海商案件的范围包括

1.海事侵权纠纷案件。

2.海商合同纠纷案件。

3.其他海事海商纠纷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十四条【优先拨付的费用】因行使船舶优先权产生的诉讼费用,保存、拍卖船舶和分配船舶价款产生的费用,以及为海事请求人的共同利益而支付的其他费用,应当从船舶拍卖所得价款中先行拨付。
【温馨提示】在文章的最后,听律网网提醒,并不是每种情况都是客观一致的,一个同类型的答案能够解决我们遇到的85%法律风险。但真正的解决方案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在复杂的情况下,建议尽快咨询专业律师,获得针对性解答!

听律网引用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二十四条

二、海事海商纠纷案件的种类


1、船舶碰撞损害赔偿案件,包括浪损等间接碰撞的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2、船舶触碰海上、通海水域、港口及其岸上的设施或者其他财产的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其中包括船舶触碰码头、防波堤、栈桥、船闸、桥梁以及触碰航标等助航设施和其他海上设施的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三、海事海商纠纷管辖问题

1、因海事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被告住所地和船籍港所在地海事法院管辖;

2、因船舶碰撞或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管辖;

3、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海事法院管辖;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航程终止地海事法院管辖;

4、因海上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转运地、目的地或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管辖;

5、因海船租用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交船港、还船港、船籍港所在地、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管辖;

6、因海上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保险标的物所在地或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管辖;

7、因海上保赔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保赔标的物所在地、事故发生地、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管辖;
因海船的船员劳务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合同签订地、船员登船港或离船港所在地、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管辖;

8、因海事担保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担保物所在地、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管辖;因船舶抵押纠纷提起的诉讼,还可以由船籍港所在地海事法院管辖;

9、因海船的船舶所有权、占有权、使用权、优先权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所在地、船籍港所在地、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管辖;

10、申请认定海上财产无主的,向财产所在地海事法院提出;申请因海上事故宣告死亡的,向处理海事事故主管机关所在地或受理相关海事案件的海事法院提出。

11、因其他海商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海事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海事法院管辖。

四、海事海商纠纷管辖问题

海事海商纠纷管辖问题如下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条规定,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一条规定,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二条规定,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听律网引用法规
[1]《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条
[2]《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一条
[3]《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二条

五、"港口船舶优先权的适用条件和适用"

这些海事请求权有船舶优先权船长、船员和在船上工作的其他在编人员劳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劳动合同所产生的工资、其他劳动报酬、船员遣返费用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给付请求;在船舶营运中发生的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等等。关于海商法哪些海事请求权有船舶优先权的问题,还可以点击在线律师咨询,我们帮你更快更有效的解答。

六、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相关问题

1、海事、海商案件怎么界定,海难救助费、共同海损纠纷是海事案件吗?;海事和海商,最简易的界定就是海事是以“船”为中心;海商是以“货”为中心。海难救助费显然是为了“船”,属于海事。共同海损纠纷是货物损失纠纷,属于海商。

2、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指港口所在地的地方法院还是港口所在地的海事法院这属于专属管辖。即应由海事法院及其上级法院管辖。

七、共同海损理算适用哪个国家的法律规定?

共同海损理算的时候适用理算地法律。

八、海事海商纠纷案件的类型及其原因

1、船舶碰撞损害赔偿案件,包括浪损等间接碰撞的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2、船舶触碰海上、通海水域、港口及其岸上的设施或者其他财产的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其中包括船舶触碰码头、防波堤、栈桥、船闸、桥梁以及触碰航标等助航设施和其他海上设施的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3、船舶损坏在空中架设或者在海底、通海水域水下敷设的设施或者其他财产的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4、船舶排放、泄漏、倾倒油类、污水或者其他有害物质,造成水域污染或者他船、货物及其他财产损失的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5、海上或者通海水域的航运、生产、作业或者船舶建造、修理、拆解或者港口作业、建设,造成水域污染、滩涂污染或者他船、货物及其他财产损失的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6、船舶的航行或者作业损害捕捞、养殖设施、水产养殖物的赔偿纠纷案件。

7、航道中的沉船沉物及其残骸、废弃物,海上或者通海水域的临时或者永久性设施、装置不当,影响船舶航行,造成船舶、货物及其他财产损失的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8、船舶在海上或者通海水域进行航运、作业,或者港口作业过程中的人身伤亡事故引起的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9、非法留置船舶、船载货物和船舶物料、备品纠纷案件。

10、其他海事侵权纠纷案件。

九、海商海事案件律师办理操作指引第二十七条

律师承办海商海事案件操作指引第二十七条 律师应当案件需要协助委托人依法调查、收集证据材料。

十、海事的海商法中关于时效的规定

如今海上运输已经是货物运输的主要方式,尤其是大宗商品,基本是走海运。解决海上运输合同纠纷,有明确的海商法作为参考。而合同纠纷是普通的民事纠纷,选择诉讼方式解决的话,要注意时效方面的问题。那么,海事的海商法中时效方面的规定是什么?下面小编截取部分给大家讲一讲。 海商法关于时效的规定第二百五十七条 就海上货物运输向承运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一年,自承运人交付或者应当交付货物之日起计算;在时效期间内或者时效期间届满后,被认定为负有责任的人向第三人提起追偿请求的,时效期间为九十日,自追偿请求人解决原赔偿请求之日起或者收到受理对其本人提起诉讼的法院的起诉状副本之日起计算。有关航次租船合同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二年,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五十八条 就海上旅客运输向承运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二年,分别依照下列规定计算(一)有关旅客人身伤害的请求权,自旅客离船或者应当离船之日起计算;(二)有关旅客死亡的请求权,发生在运送期间的,自旅客应当离船之日起计算;因运送期间内的伤害而导致旅客离船后死亡的,自旅客死亡之日起计算,但是此期限自离船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年;(三)有关行李灭失或者损坏的请求权,自旅客离船或者应当离船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五十九条 有关船舶租用合同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二年,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第二百六十条 有关海上拖航合同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一年,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第二百六十一条 有关船舶碰撞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二年,自碰撞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本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追偿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一年,自当事人连带支付损害赔偿之日起计算。第二百六十二条 有关海难救助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二年,自救助作业终止之日起计算。第二百六十三条 有关共同海损分摊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一年,自理算结束之日起计算。第二百六十四条 海上保险合同向保险人要求保险赔偿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二年,自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第二百六十五条 有关船舶发生油污损害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三年,自损害发生之日起计算;但是,在任何情况下时效期间不得超过从造成损害的事故发生之日起六年。第二百六十六条 在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时效中止。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时效期间继续计算。第二百六十七条 时效因请求人提起诉讼、提交仲裁或者被请求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但是,请求人撤回起诉、撤回仲裁或者起诉被裁定驳回的,时效不中断。请求人申请扣船的,时效自申请扣船之日起中断。自中断时起,时效期间重新计算。由此可见,海商法中专门有一章对时效做出了规定。按照海事的海商法中时效方面的规定,大部分请求权的时效都是两年,但是也有一些特殊的是一年,这里需要区分。因为一旦诉讼时效过期,当事人会处以不利局面,在维权的时候就有困难了。海上运输纠纷有时候涉及到不同国家,这里还要明确一个管辖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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