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搜索
  • 通知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知识
>
知识产权
>
知识产权保护
>
知识产权纠纷计

知识产权纠纷计

诊断报告 报告编号:NO.20251128*****

【问题分析】您好,您所提出的是关于 ***** 的问题...... ,【解决方案】***** 【具体操作】*****

查看完整报告
保护知识产权成为现在最重要的工作之一,保护好知识产权,激发了人民发明和创造的积极性,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

听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关于知识产权纠纷计的相关内容知识,希望可以为您提供帮助。

一、股权纠纷诉讼费的计算方法和法律规定

诉讼标的不超过1万元的股权纠纷案,需要缴纳50元的诉讼费用;诉讼标的在1~

10万元之间的,要按照实际标的的

2.

5%交纳诉讼费用。在股权转让过程中出现纠纷,转让双方可以就纠纷的问题进行协商,争取达成和解协议。

二、"知识产权纠纷报警处理"

知识产权纠纷的处理原则,是指贯穿于解决知识产权纠纷始终的,进行解决纠纷活动必须遵守的基本行为准则。它是解决知识产权纠纷的基本原理和基本,对纠纷当事人具有根本性的约束力,对解决纠纷具有指导性作用。它有助于深刻领会解决纠纷过程中各种解决途径、解决程序的精神实质,公正、及时地解决各种纠纷,保证纠纷的解决能被切;地履行。

三、知识产权纠纷起诉费用

诉讼费需要起诉的数额确定。
法律依据《诉讼费交纳办法》
第十三条 案件受理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一)财产案件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
  

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
  

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

5%交纳;
  

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
  

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

5%交纳;
  

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
  

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

9%交纳;
  

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

8%交纳;
  

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

7%交纳;
  

9.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

6%交纳;
  

10.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

5%交纳。

听律网引用法规
[1]《诉讼费交纳办法》 第十三条

四、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和商标权纠纷的诉讼。

知识产权纠纷是商标专利著作权等纠纷的统称。因为其涉及的问题较为专业,因此,相较于普通的民事诉讼,知识产权合同纠纷诉讼需要注意的问题更多,更复杂。
一、 确定原告资格
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的原告可以是知识产权合同的当事人、知识产权的权利人以及与知识产权有关的利害关系人。
利害关系人包括知识产权的独占、排他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知识产权的合法继承人等。
二、需要提交哪些证据

1、著作权纠纷案件

1、原告享有著作权的证据,如作品的原稿、原件,创作作品的证明材料,受让或许可使用著作权的合同等。

2、被告侵权的证明,如侵权复制品、销售侵权复制品的发票等等。

2、商业秘密侵权案件

1、原告具有某种经营秘密或技术秘密的证据,如该秘密的研发及形成的材料、受让该秘密的合同等;

2、被告未经原告许可,非法获取、披露、使用该经营秘密或技术秘密的证据,如未经原告许可,擅自接触该秘密的证明材料;收买原告工作人员,引诱其泄露该秘密的证明材料等。

3、技术合同纠纷案件
书面合同、与合同有关的技术资料、可行性论证报告、技术评价报告、项目任务书与计划书、技术标准与规范、原始设计与工艺文件、技术图纸、有关技术表格和照片等。

4、专利侵权案件

1、权利证明,如专利证书、专利申请文件、实用新型专利权人应当提供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的检索报告;

2、实施侵权行为的证明,如侵权产品、侵权方与他人的订货合同或转让合同、侵权产品的销售发票、侵权产品说明书、技术对比文件等。

5、商标纠纷案件

1、原告享有商标权的证据,如商标注册证,使用商标的商品,使用商标的商品的销售量减少的数量、使用商标商品的利润、商标及使用商标的商品的广告宣传等。

2、被告侵权的证明,如侵权产品及其数量和利润、侵权产品的销售发票等。
三、知识产权案件一般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1、专利纠纷案件
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为被告的专利行政案件,由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2、商标纠纷案件
一审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各高级人民法院本辖区的实际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在较大的城市确定1-2各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商标民事纠纷案件。
不服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复审决定或者裁定的案件,由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3、著作权纠纷案件
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各高级人民法院本辖区的实际情况,可以确定若干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

4、商业秘密侵权案件
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各高级人民法院本辖区的实际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准,可以确定若干基层人民法院受理不正当竞争民事第一审案件,已经批准可以审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基层人民法院,可以继续受理。

5、特殊知识产权案件

1、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上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其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上述标准以下,除应当由经最高人民法院指定具有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之外的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3、经最高人民法院指定具有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可以管辖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且当事人住所地均在其所属高级或中级人民法院辖区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具体标准由有关高级人民法院自行确定并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除此之外,个别地区已经有知识产权法院,这些知识产权纠纷就由知识产权法院管辖。

五、股权纠纷股东权益问题,知情权问题,权力纠纷

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股东知情权纠纷主要有哪些一、“前股东”是否依然享有知情权一种观点认为,享有知情权的主体只能是公司股东,而这里所说的“股东”仅限于公司的现任股东。在公司股东将其股权转让给他人之后,就已经丧失了股东身份,不再是公司的股东,当然也就不能再享有股东知情权了。另一种观点认为,尽管丧失股东身份的“前股东”对于公司来说已经不再是股东,但是一些股东往往是在收益无望的情况下被迫以很低的价格将股份转让给公司的大股东,而在其转让股份后公司利润迅速倍增,这些“前股东”开始怀疑在自己持股期间公司的控股股东隐瞒了公司的可分配利润,于是向提起知情权之诉,希望借此搜集控股股东隐瞒利润的证据。此时,如果认为只有现任股东才享有知情权,则可能会起到鼓励公司造假隐瞒利润,然后再采取排挤方式,将股东挤出公司,从而“合法”占有股东应得的利润的效果。笔者认为,现实中,的确有很多中小股东是在转让股权后才发现权益受损,此时非常需要调阅原公司的会计资料,因此,从保护中小股东的角度出发,还是认为“前股东”享有知情权比较合理。但是,“前股东”仅仅对其丧失股东资格之前的公司的相关材料享有知情权,而对其丧失股东资格后公司所作出的决议、会计账簿等无知情权。二、查阅对象是否包括原始会计凭证一种观点认为,公司法第三十四条已经明确列举出了股东知情权的范围,其中没有包括原始会计凭证,依照“明示其一即排除其他”这一法律解释,原始会计凭证不属于股东知情权的查阅对象。另一种观点认为,股东知情权的核心之一就是股东对公司经营、财务状况的了解,尽管从理论上来说,公司的会计账簿是依照原始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而来,股东查阅会计账簿就可以了解公司的实际经营、财务状况,但就我国目前的情况而言,公司做假账、隐瞒真实财务信息的情况比比皆是,如果不允许股东查阅公司的原始会计凭证,则公司完全可能拿出一份虚假的会计账簿来欺骗中小股东,如此,股东知情权将大打折扣。比较而言,笔者更倾向于前一种观点。依照我国的会计制度,原始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是三类不同的财务资料,在这三类财务资料中,原始会计凭证往往记载和反映着公司的重要商业信息,直接关乎公司的商业秘密,为保护公司商业秘密、维护公司正常经营,绝不应轻易允许外人查阅公司的原始会计凭证。事实上,立法者在立法时也正是基于此点考虑才没有将原始会计凭证列入股东知情权的范围。三、提起知情权诉讼是否应履行前置程序一种观点认为,依照公司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并说明目的,当公司拒绝提供查阅时,股东才可以向人民提讼。因此,只有在股东请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场合,提起知情权诉讼才必须履行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并说明目的这一前置程序。而如果股东请求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则不需要履行任何前置程序,可以直接向提起。另一种观点认为,股东请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当然应当履行法定的前置程序,不仅如此,在股东请求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等时,也必须先向公司提出请求,待公司拒绝时方可为之。权利人权利在受到侵害时才能得到救济,而在股东没有向公司提出查阅、复制请求时,其没有行使权利,也就不存在公司对其权利的侵害。笔者认为,如果股东未向公司提出查阅请求而直接,仍然支持股东的诉讼请求,则对于那些非常愿意配合股东行使知情权的公司来说,其不仅需要派人参加诉讼,还要因败诉而承担相应的诉讼费用,无疑,这是一笔莫名的损失,因为在应诉前公司根本不知道也无从知道股东要行使知情权。从降低诉讼成本,节约社会资源的角度出发,除股东在提起会计账簿查阅权诉讼之前必须履行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这一法定前置程序外,股东提起其他方面的知情权诉讼时,也应当以股东在诉前曾向公司提出过请求并遭到拒绝为前提条件,只是此种请求不局限于书面请求罢了。四、股东能否委托他人代为行使知情权肯定的观点认为,知情权是股东的法定权利,既然公司法没有规定知情权必须由股东本人亲自行使,股东当然可以委托他人代为行使。否定的观点认为,知情权只能由股东本人行使,如果股东委托他人代为行使,公司有权加以拒绝。理由在于,依照公司法规定,知情权的主体是股东而不是其他人,股东委托的其他人不是公司股东,也就无权查阅、复制公司的相关资料。此外,在强调股东知情权保护的同时,也不能无视有限责任公司的封闭性特点,不能忽视对公司利益的保护,公司的有关资料尤其是财务账簿往往包含着公司的重要商业秘密,如果允许股东委托他人代为查阅,则一些小股东完全可能将股东知情权作为交易对象出卖给公司的商业对手,对公司而言,这是一种无法控制的股东道德风险。笔者更赞同前一种观点。从理论上来说,任何权利的主体都是权利人本人而不是他人,但是对于非专属性权利而言,并不必须权利人亲自行使,正如选举董事的权利属于股东,但股东仍可以委托他人代为投票一样,知情权并非一种专属性权利,也并不要求权利人亲自行使。此外,现实中,由于智力水平、知识结构或者其他方面的限制,股东本人可能无法理解公司会计账簿等材料,此时委托他人代为行使知情权也是股东唯一可以选择的行权途径。因此,股东有权委托他人代为行使股东知情权,除非公司有证据证明股东委托他人代为行权有不正当之目的。五、“查阅”是否包括“摘抄”股东在查阅公司会计账簿时能否进行摘抄,这是强制执行股东知情权判决过程中经常出现的问题。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对公司的会计账簿,股东有权进行查阅,但不能进行复制,于是在股东胜诉后的判决执行过程中,很多股东希望能对会计账簿上记载的进行摘抄,而此时公司提出异议,反对股东进行摘抄。那么,究竟公司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中的“查阅”是否包含“摘抄”之义呢

六、"如何维护个人财产权益?"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这一问题,我在听律网的解答如下发生纠纷后,建议双方先协商处理;实在协商不了的,可以去维权。《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方式有书面和口头两种。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于人民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管辖。应当向人民递交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三)诉讼请求和所的事实与理由(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七、知权纠纷的范围是什么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股东知情权纠纷主要有哪些一、“前股东”是否依然享有知情权一种观点认为,享有知情权的主体只能是公司股东,而这里所说的“股东”仅限于公司的现任股东。在公司股东将其股权转让给他人之后,就已经丧失了股东身份,不再是公司的股东,当然也就不能再享有股东知情权了。另一种观点认为,尽管丧失股东身份的“前股东”对于公司来说已经不再是股东,但是一些股东往往是在收益无望的情况下被迫以很低的价格将股份转让给公司的大股东,而在其转让股份后公司利润迅速倍增,这些“前股东”开始怀疑在自己持股期间公司的控股股东隐瞒了公司的可分配利润,于是向提起知情权之诉,希望借此搜集控股股东隐瞒利润的证据。此时,如果认为只有现任股东才享有知情权,则可能会起到鼓励公司造假隐瞒利润,然后再采取排挤方式,将股东挤出公司,从而“合法”占有股东应得的利润的效果。笔者认为,现实中,的确有很多中小股东是在转让股权后才发现权益受损,此时非常需要调阅原公司的会计资料,因此,从保护中小股东的角度出发,还是认为“前股东”享有知情权比较合理。但是,“前股东”仅仅对其丧失股东资格之前的公司的相关材料享有知情权,而对其丧失股东资格后公司所作出的决议、会计账簿等无知情权。二、查阅对象是否包括原始会计凭证一种观点认为,公司法第三十四条已经明确列举出了股东知情权的范围,其中没有包括原始会计凭证,依照“明示其一即排除其他”这一法律解释,原始会计凭证不属于股东知情权的查阅对象。另一种观点认为,股东知情权的核心之一就是股东对公司经营、财务状况的了解,尽管从理论上来说,公司的会计账簿是依照原始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而来,股东查阅会计账簿就可以了解公司的实际经营、财务状况,但就我国目前的情况而言,公司做假账、隐瞒真实财务信息的情况比比皆是,如果不允许股东查阅公司的原始会计凭证,则公司完全可能拿出一份虚假的会计账簿来欺骗中小股东,如此,股东知情权将大打折扣。比较而言,笔者更倾向于前一种观点。依照我国的会计制度,原始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是三类不同的财务资料,在这三类财务资料中,原始会计凭证往往记载和反映着公司的重要商业信息,直接关乎公司的商业秘密,为保护公司商业秘密、维护公司正常经营,绝不应轻易允许外人查阅公司的原始会计凭证。事实上,立法者在立法时也正是基于此点考虑才没有将原始会计凭证列入股东知情权的范围。三、提起知情权诉讼是否应履行前置程序一种观点认为,依照公司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并说明目的,当公司拒绝提供查阅时,股东才可以向人民提讼。因此,只有在股东请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场合,提起知情权诉讼才必须履行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并说明目的这一前置程序。而如果股东请求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则不需要履行任何前置程序,可以直接向提起。另一种观点认为,股东请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当然应当履行法定的前置程序,不仅如此,在股东请求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等时,也必须先向公司提出请求,待公司拒绝时方可为之。权利人权利在受到侵害时才能得到救济,而在股东没有向公司提出查阅、复制请求时,其没有行使权利,也就不存在公司对其权利的侵害。笔者认为,如果股东未向公司提出查阅请求而直接,仍然支持股东的诉讼请求,则对于那些非常愿意配合股东行使知情权的公司来说,其不仅需要派人参加诉讼,还要因败诉而承担相应的诉讼费用,无疑,这是一笔莫名的损失,因为在应诉前公司根本不知道也无从知道股东要行使知情权。从降低诉讼成本,节约社会资源的角度出发,除股东在提起会计账簿查阅权诉讼之前必须履行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这一法定前置程序外,股东提起其他方面的知情权诉讼时,也应当以股东在诉前曾向公司提出过请求并遭到拒绝为前提条件,只是此种请求不局限于书面请求罢了。四、股东能否委托他人代为行使知情权肯定的观点认为,知情权是股东的法定权利,既然公司法没有规定知情权必须由股东本人亲自行使,股东当然可以委托他人代为行使。否定的观点认为,知情权只能由股东本人行使,如果股东委托他人代为行使,公司有权加以拒绝。理由在于,依照公司法规定,知情权的主体是股东而不是其他人,股东委托的其他人不是公司股东,也就无权查阅、复制公司的相关资料。此外,在强调股东知情权保护的同时,也不能无视有限责任公司的封闭性特点,不能忽视对公司利益的保护,公司的有关资料尤其是财务账簿往往包含着公司的重要商业秘密,如果允许股东委托他人代为查阅,则一些小股东完全可能将股东知情权作为交易对象出卖给公司的商业对手,对公司而言,这是一种无法控制的股东道德风险。笔者更赞同前一种观点。从理论上来说,任何权利的主体都是权利人本人而不是他人,但是对于非专属性权利而言,并不必须权利人亲自行使,正如选举董事的权利属于股东,但股东仍可以委托他人代为投票一样,知情权并非一种专属性权利,也并不要求权利人亲自行使。此外,现实中,由于智力水平、知识结构或者其他方面的限制,股东本人可能无法理解公司会计账簿等材料,此时委托他人代为行使知情权也是股东唯一可以选择的行权途径。因此,股东有权委托他人代为行使股东知情权,除非公司有证据证明股东委托他人代为行权有不正当之目的。五、“查阅”是否包括“摘抄”股东在查阅公司会计账簿时能否进行摘抄,这是强制执行股东知情权判决过程中经常出现的问题。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对公司的会计账簿,股东有权进行查阅,但不能进行复制,于是在股东胜诉后的判决执行过程中,很多股东希望能对会计账簿上记载的进行摘抄,而此时公司提出异议,反对股东进行摘抄。那么,究竟公司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中的“查阅”是否包含“摘抄”之义呢

八、会计报表是否在产权纠纷中起着证据作用?

会计报表能做证据

阅读此文章的还浏览了

以上这些听律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知识产权纠纷计的内容,如果还有什么疑问,可以咨询听律网相关律师。 更多法律知识,欢迎关注听律官方微信《听律网》,继续查看更多相关专题知识

声明:文章内容系听律网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互联网相关信息整理发布。如若侵权或内容有误请点击【意见反馈】提交信息,我们将根据规定及时进行处理。
阅读文章后仍有疑问律师在线解答
在线咨询

知识产权保护法律知识

  • 知识产权纠纷计
    保护知识产权成为现在最重要的工作之一,保护好知识产权,激发了人民发明和创造的积极性,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
    2025-11-28 2次阅读
  • 嘉法律咨询在哪
    保护知识产权成为现在最重要的工作之一,保护好知识产权,激发了人民发明和创造的积极性,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
    2025-11-26 4次阅读
  • 知识产权纠纷风险
    保护知识产权成为现在最重要的工作之一,保护好知识产权,激发了人民发明和创造的积极性,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
    2025-11-26 2次阅读
  • 嘉定桃园法律咨询服务所
    保护知识产权成为现在最重要的工作之一,保护好知识产权,激发了人民发明和创造的积极性,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
    2025-11-24 5次阅读
  • 东湖区知识产权免费法律咨询
    保护知识产权成为现在最重要的工作之一,保护好知识产权,激发了人民发明和创造的积极性,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
    2025-11-24 1次阅读
  • 知识产权咨询律师咨询
    保护知识产权成为现在最重要的工作之一,保护好知识产权,激发了人民发明和创造的积极性,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
    2025-11-22 2次阅读
  • 民法典知识产权包不包括商标法律怎样规定
    保护知识产权成为现在最重要的工作之一,保护好知识产权,激发了人民发明和创造的积极性,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
    2025-11-22 0次阅读
  • 知识产权事务所有哪些?
    1.什么是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其智力劳动成果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处分和收益的专有权利。它是一种财产权,受国家法律的保护,任何人不得侵犯。它可以像房屋、汽车等有形财产一样,进行买卖、赠予和使用,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有些重大专利、驰名商标或作品的价值,要远远高于有形财产。2.我国法律体系中知识产权主要包括哪些种类?主要包括专利权、商标权、版权(著作权)、原产地名称(地理标志)、植物新品种、商业秘密等。专利是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按照专利法规定,经受理、审查,对符合授权条件的发明创造成果,授
    2025-11-22 17次阅读
  • 知识产权诉讼
    保护知识产权成为现在最重要的工作之一,保护好知识产权,激发了人民发明和创造的积极性,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
    2025-11-21 9次阅读
  • 诉讼知识产权是什么?
    中国自古以和为贵,面对诉讼纠纷,很多公司都缺乏相应经验,未免显得有些手足无措,近年来,知识产权诉讼的案件数量增多,那在知识产权诉讼中,知识产权诉讼证据包括哪些?知识产权诉讼管辖法院是如何确定的?知识产权诉讼费怎么计算?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颜亚辉律师解析。
    2025-11-20 4次阅读

知识产权保护律师说法

在线咨询律师
知识产权保护律师
王群英
北京儒德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市辖区-海淀区
在线咨询
童守芸
青海海博律师事务所
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
在线咨询
张睿捷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市辖区-朝阳区
在线咨询
魏宪合
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
在线咨询
张红
河北省-沧州市-
在线咨询
一对一服务
一对一服务
一对一专业解答咨询
服务保障
服务保障
平台律师均经过三重认证
高效解答
高效解答
快速咨询,快速响应
平台监督
平台监督
平台全程监督律师办案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