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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听律网引用法规
[1]《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 第三百九十八条
五、"案例分享法律依据和案例研究"
学校如果无犯错,通常是不承受职责的。
六、最高检对非法利用信息网络案件的相关司法规定包括哪些重要?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设立用于实施考试作弊的网站、通讯群组或者发布有关考试作弊的信息,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的规定,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七、最高法关于工程重大安全事故案件的司法规定重要
一、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公通字[2008]36号)[工程重大安全事故案(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三)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
2015〕22号第六条 实施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五条之一、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的行为,因而发生安全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对相关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三)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重大安全事故的情形。实施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的行为,因而发生安全事故,具有本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应当认定为“造成重大安全事故”,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第七条 实施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五条之一、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的行为,因而发生安全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相关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一)造成死亡三人以上或者重伤十人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百万元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三)其他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情节特别恶劣或者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形。实施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的行为,因而发生安全事故,具有本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十二条 实施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百三十四条至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规定的犯罪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一)未依法取得安全许可证件或者安全许可证件过期、被暂扣、吊销、注销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二)关闭、破坏必要的安全监控和报警设备的;(三)已经发现事故隐患,经有关部门或者个人提出后,仍不采取措施的;(四)一年内曾因危害生产安全违法犯罪活动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五)采取弄虚作假、行贿等手段,故意逃避、阻挠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实施监督检查的;(六)安全事故发生后转移财产意图逃避承担责任的;(七)其他从重处罚的情形。实施前款第五项规定的行为,同时构成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规定的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第十三条 实施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百三十四条至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规定的犯罪行为,在安全事故发生后积极组织、参与事故抢救,或者积极配合调查、主动赔偿损失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听律网引用法规
[1]《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第一百三十七条
[1]《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
[2]《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百三十二条
[3]《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百三十四条
[4]《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百三十五条
[5]《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百三十五条
[6]《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百三十六条
[7]《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百三十九条
[8]《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百三十七条
[9]《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
[10]《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百三十二条
[11]《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百三十四条
[12]《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百三十五条
[13]《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百三十五条
[14]《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百三十六条
[15]《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百三十九条
[16]《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百三十七条
[17]《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二条
[18]《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百三十二条
[19]《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百三十四条至第一百三十九条
[20]《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百八十九条
[21]《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三条
[22]《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百三十二条
[23]《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百三十四条至第一百三十九条
八、最高检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件司法解释详细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的职务侵占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关于受贿罪、贪污罪相对应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五倍执行。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的挪用资金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以及“进行非法活动”情形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关于挪用公款罪“数额较大”“情节严重”以及“进行非法活动”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执行。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第七条、第八条第一款关于行贿罪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执行。
听律网引用法规
[1]《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一条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2]《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百七十一条
[3]《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百七十二条
[4]《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四条
[5]《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
[6]《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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