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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完整报告一、如何认定绑架罪,绑架案件的较轻情节
绑架罪情节较轻具体认定犯罪构成基本事实是由多种因素构成的,其中包括绑架手段绑架罪作为严重侵犯人身权利的犯罪,对被绑架人的实力控制是其行为的本质特征,因此,手段的暴力程度和严重程度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绑架罪的情节。从刑法理论的通说和司法实践中的多发案件来看,绑架手段一般包括暴力、胁迫、麻醉等方法,而其危害程度呈明显的递减趋势,如果采用轻微的行为手段实现对被绑架人的实力控制,可以认为是情节较轻。危害结果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本质特征。绑架罪必定侵犯到的法益是被绑架人的人身权利,而通常也会侵犯到第三人的财产或其他权益。如果未对被绑架人造成轻伤以上后果或勒索的并非数额巨大的财物,也并非提出了重大的不法要求,则为了鼓励行为人放弃使用暴力,保护被害人合法权益,尽量缩小犯罪造成的社会危害,可以认定为情节较轻。行为对象绑架行为直接作用的对象是被绑架人,而一旦提出索财或其他不法要求,则会形成双重对象。绑架罪侵害对象的不同在一定程度上也反映了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如果以老幼妇孺等弱势群体为绑架对象,则因其反抗能力较弱而使得行为人容易实现犯罪的最终目的,同时也更有可能造成被害人的伤亡后果,严重背离了社会的基本伦理道德,可责性更强。犯罪目的和动机绑架罪是目的犯,其犯罪目的是勒索财物或提出其他不法要求,而犯罪动机虽不是犯罪构成的基本要素,但与犯罪目的关系密切。引发绑架罪的动机多种多样,从实践中来看,有的出于满足个人私欲、有的迫于生活压力、有的为了谋求特定的政治需求、有的为索要真实债务而绑架他人最终索要过多财物等。不同的动机影响到行为人犯罪目的的严重程度,也反映了行为人不同的主观恶性,最终影响到社会危害性,也是认定情节较轻时需要考虑的因素。行为程度绑架罪是行为犯,实施绑架行为并达到对被绑架人的实力控制即构成既遂,特定犯罪目的是否实现对构成既遂并无影响。但行为程度对绑架罪的社会危害性的影响却不容忽视。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相关立法例,绑架既遂后释放被绑架人或控制被绑架人时间较短的、未经勒索或提出不法要求而释放被绑架人等情形,可以考虑认定为情节较轻,有利于鼓励行为人及时放弃犯罪,防止危害继续扩大。
二、什么是绑架犯罪?
(一)本罪与拐卖妇女、儿童罪的界限1、犯罪侵害的对象不同。敲诈勒索罪实施威胁的对象和取得财物的对象是同一个。而绑架罪实施威胁绑架的对象和取得财物的对象是分别不同的人。
2、客观要件表现不同。敲诈勒索罪威胁的如系暴力,行人声称是将来实施,而绑架暴力的威胁,则是当时、当场己经实施的。
3、敲诈勒索罪行为人并不掳走被害人予以隐藏控制,而绑架罪则要将被害人掳走加以隐藏、控制。另外,如果行为人以并不存在的绑架行为欺骗威吓某人不是当场交付财物的,既不应以敲诈勒索定罪,也不能以绑架定罪,而应以诈骗罪论处。如欺骗威吓某人当场交出财物,而威吓的是以暴力侵害人身为的,则应以抢劫罪论处,如威吓的是以揭露隐私等,则应以敲诈勒索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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