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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完整报告一、哪些人可以请求确认无效婚姻,有没有法律规定
无效婚姻的当事人或者无效婚姻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婚姻无效。法律规定,婚姻无效的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拿着婚姻无效的证据以及其他所需材料到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让法院确认婚姻无效。法院经审理认为婚姻确实存在无效的情形的,依法宣告婚姻无效,无效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二、家暴净身出户离婚协议的写法新家暴的净身出家户离婚合同
家暴净身出户离婚协议需要写清楚男女双方的基本身份方面的情况,还有就是离婚的一些事项,最后就是签字确认。离婚协议书是一式三份,双方当事人一人是需要拿一份。还有就是需要提交给民政部门来留存一份的。
三、女方出轨要什么证据?法律规定是什么?
律师解答1、在有条件的情况下收集保证书、悔过书、承诺书等证据。
2、选择报警,警方的笔录是有力的证据。
3、收集双方来往的书信、短信、电子邮件等,此类证据除书面证据外,短信、电子邮件等均应先予以公证,证据力会得到提升。
4、合法手段收集到的照片和影视资料等。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温馨提示】并不是每种情况都是客观一致的,一个同类型的答案能够解决我们遇到的85%法律风险。但真正的解决方案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在复杂的情况下,建议尽快咨询专业律师,获得针对性解答!
引用法规
[1]《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三条
[1]《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三条
四、包办婚姻怎么判,有哪些相关规定?
律师解答
包办婚姻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向法院申请撤销,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引用法规
[1]《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五、民政局能否查询一个人是否离婚?
1、应当到民政局婚姻登记机关查询。
2、根据《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规定第十五条 婚姻登记档案的利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应当建立档案利用制度,明确办理程序,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婚姻登记机关可以利用本机关移交的婚姻登记档案;
(三)婚姻当事人持有合法身份证件,可以查阅本人的婚姻登记档案;婚姻当事人因故不能亲自前往查阅的,可以办理授权委托书,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委托书应当经公证机关公证;
(四)人民、人民检察院、公安和安全部门为确认当事人的婚姻关系,持单位介绍信可以查阅婚姻登记档案;律师及其他诉讼代理人在诉讼过程中,持受理案件的出具的证明材料及本人有效证件可以查阅与诉讼有关的婚姻登记档案;
(五)其他单位、组织和个人要求查阅婚姻登记档案的,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在确认其利用目的合理的情况下,经主管领导审核,可以利用;
(六)利用婚姻登记档案的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公开婚姻登记档案的,不得损害婚姻登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七)婚姻登记档案不得外借,仅限于当场查阅;复印的婚姻登记档案需加盖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的印章方为有效。
引用法规
[1]《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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