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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程承包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法律分析
工程承包有下列规定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但是,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
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数个承包人。
引用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九十一条
二、承包工程的法律规定法律如何规定承包工程
法律分析
工程承包的相关是如果承包单位能对建筑工程施行总承包的,最好采取总承包的承包方式;如果承包单位要分包给其他单位的,要经建设单位同意,并且该单位要具备相应的建设资质等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四条
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但是,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九条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
引用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二十四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二十九条
三、工程承包法律规定及如何规定
法律分析
工程承包法律规定有如果承包单位能对建筑工程施行总承包的,最好采取总承包的承包方式;如果承包单位要分包给其他单位的,要经建设单位同意,并且该单位要具备相应的建设资质等级。
法律依据
#第三章第二节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四条
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但是,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
#第三章第三节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九条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
引用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二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三章第三节第二十九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二十九条
四、工程总承包可以施工分包,法律上有哪些规定?
工程总承包可以施工分包,但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单位的、分包未经建设单位认可的、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属于违法。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
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数个承包人。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引用法规
[1]《民法典》 第七百九十一条
五、建设工程承包人的工作有哪些,法律上有哪些规定
建设工程承包人的工作
(一)按期开工;
(二)接受发包人的监督;
(三)确保建设工程质量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
(四)发包人经检验验收未按期付款履行催告。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八百零一条
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请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八百零二条
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的,承包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百零三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请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引用法规
[1]《民法典》 第八百零一条
[2]《民法典》 第八百零二条
[3]《民法典》 第八百零三条
六、国际工程承包合同种类及其法律规定
法律分析
国际工程承包合同的种类有按照经营方式分为工程总承包合同、工程分包合同、合伙承包合同、转包合同、设计合同,按照经计价方式分为工程单价合同、固定总价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数个承包人。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引用法规
[1]《民法典》 第七百九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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