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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中伤残鉴定注意事项

交通事故中伤残鉴定注意事项

诊断报告 报告编号:NO.2023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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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权利是每个人最重要的权利之一,包括健康权、自由权等,这些权利都受到法律的保护,任何人都不能侵犯他人的人身权利。

听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关于交通事故中伤残鉴定注意事项的相关内容知识,希望可以为您提供帮助。

一、交通事故中伤残鉴定要注意哪些事项?

交通事故后伤残鉴定注意事项有这些

1、当事人应应当积极主动配合交通事故伤残鉴定,不得有弄虚作假、提供伪证等行为;

2、如果当事人对伤残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申请重新鉴定。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二条,委托人委托鉴定的,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核对并记录鉴定材料的名称、种类、数量、性状、保存状况、收到时间等。
诉讼当事人对鉴定材料有异议的,应当向委托人提出。
本通则所称鉴定材料包括生物检材和非生物检材、比对样本材料以及其他与鉴定事项有关的鉴定资料。

引用法规
[1]《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第十二条

二、交通事故伤残鉴定后需要注意什么事项?

1、申请期限从医院证明开具日期的第二天起,15日以内伤者应提出伤残评定申请。如果伤者因为不清楚、不知道或其他原因,治疗终结后未及时提出伤残评定申请,事故办案人员应告知伤者提起申请。伤者15日内不提出伤残评定申请的,可以认为伤者自动放弃得到伤残者生活补助费和残疾用具的权利,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照一般受伤进行事故处理,超过申请期限提出的申请是无效申请。

2、申请人条件
(一)因伤致残的事故当事人,只有因伤致残的事故当事人才有资格提起伤残评定申请;
(二)
如果当事人因为年龄、疾病、伤残等原因丧失伤残评定申请的行为能力,或者不愿意亲自申请,可以由其法定代理人或委托代理人,以当事人的名义代为申请。委托代理时,应制作委托书。

3、必备手续
1事故受理大队开具的伤残评定委托书;
2伤者住院病历及出院小结;
3骨伤病人须提供近期x光片;
4特殊伤情的相应证明材料;
5伤残者及其委托人的身份证。

三、交通事故伤残评定应注意哪些?

您好!关于“交通事故伤残评定要注意哪些?”的回复如下交通事故伤残评定要注意,委托鉴定,应根据被鉴定题目的性质和难度,选择相应的鉴定机构事故调查所需的鉴定,一般指派或委托公安机关的鉴定职员、鉴定机构进行公安机关无法完成的,也可委托公安机关制定的社会有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此类鉴定不能由当事人自行选择。对当事人的精神病医学鉴定、对当事人的伤残评定、对有争议的财产损失评估,应当委托具备资格的检修、鉴定、评估机构进行,该机构可以是公安机关的鉴定机构,也可以是社会的鉴定机构,但均必需具备资格。如果对相关情况的处理不清楚的,可以咨询律师来进行界定。

四、交通事故伤残评定,不同意伤残鉴定结论怎么办?

一、要怎样进行交通意外伤残评定

1、评定时机应以意外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治疗终结为准般来讲,提前评定可能导致伤残等级增高,损害赔偿义务人的利益;延后会使伤残等级偏低,损害患者利益。所以,应当在治疗终结后及时评定。所谓治疗终结,通常指临床医学通常原则所认同的临床效果稳定。治疗终结不等于康复。

2、委托评估的方式受害人方自行委托有资格单位进行伤残评定。在实践中,当事人自行委托评定的,另一方如不认可,需要再次向法院申请伤残等级评定。所以,当事人自行委托评定,要考虑另一方能否接受。申请人民法院委托评定。受害人方可在诉讼时申请法院委托有资格组织对伤残情况进行评定。对该评定结果,如无特殊情况,对两方都有约束力。法院在接受申请后通常先征求两方意见,如两方能够商量一致选定评定组织的,则由该组织评定,两方不能达到一致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组织进行评定。

3、伤残评定组织需要具有法定的资格。2005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判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对司法判定组织管理、注册等作发生明确限定。选择伤残评定组织必须选择有资格的司法判定组织。实践中,有的受害人接受交通管理组织的安排由交通部门的法医出具伤残等级的判定书,因该组织常无司法判定资格,其判定结论通常不能通过另一方的认可。
二、不认可交通意外伤残判定结论要怎样办
如果交通意外的当事人对评定结论不服,其能够选择的救济方式包括申请再次进行判定和通过质证排除或降低伤残评定结论的证明力。再次判定的情形有对当事人自行委托的伤残判定结论,另一方能够不认可并申请再次判定;两方协议或法院指定的判定组织作出的判定结论,如果有
1判定组织或判定人员不具有相应的判定资格
2判定流程严重违法
3判定结论明显依据不够
4经过质证认定该判定结论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等情形,一方当事人能够申请再次判定。对有缺陷的判定结论,能够通过增加判定、再次质证或不充质证等方式解决的,不予重判定。对判定结论有异议,但因自身的专业知识的有限,不能找出适当借口的,能够要求作出判定结论的判定人出庭接受质询,也能够由当事人自行委托具有专门知识的专新家出庭去质询判定人。通过上述手段对判定结论进行充足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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