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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完整报告一、要约邀请的识别方法
1、效力不同。要约对要约人具有约束力,受要约人的承诺送达,合同即告成立。要约邀请可以任意撤回,不存在撤销的问题。但要约邀请也可能构成缔约过失责任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广告法》上的责任。
2、目的不同。要约后,一旦相对人作肯定答复,则合同成立;要约邀请,则不是以订立合同为直接目的,它只是唤起别人向自己发出要约或使自己能向别人发出要约的行为。
3、是否明确具体。要约必须包含能使合同得以成立的主要条款。而要约邀请不要求包含使合同得以成立的必要条款。
4、针对对象不同。一般而言要约针对是对象明确而具体,而要约邀请的对象则一般是不特定的大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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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介绍人在知道女子情况后仍将其介绍给男方,是否具有法律职责?
在合同诈骗中,中间介绍人有不能律职责要视具体情况而定1、如果中间介绍人对诈骗做法在事前不知情,只是起到了介绍和联系的中间作用的,则中间介绍人不能律职责,不需对合同诈骗做法负责。
2、如果中间介绍人如果在事前知道(包括应当知道)一方企图诈骗,甚至和另一方一起合谋诈骗的,则中间介绍人和诈骗者构成共犯,要和诈骗者一起承受法律职责。如果诈骗金额较大的,则构成合同诈骗罪,介绍人也要承受刑事职责。 《刑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以违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经过中,欺骗另一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虚构、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保证的; (三)无事实上履行本领,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另一方当事人继续约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另一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保证财产后逃奔的; (五)以其他方法欺骗另一方当事人财物的。
引用法规
[1]《刑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
十、女方无证据证明丈夫婚外情,应如何处理?
想办法搜罗。如果另一方愿意离婚能够商量,不愿意的话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你所提的问题比较模糊,信息还不齐全,若能提供进一步的信息,有助于提供更为详细准确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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