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分析】您好,您所提出的是关于 ***** 的问题...... ,【解决方案】***** 【具体操作】*****
查看完整报告一、一人有限公司是否需要审计?法律上如何认定?
【问题解析】
一人有限公司需要审计。
《公司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本法所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第五十八条规定,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第六十二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十七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适用本节规定;
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章第一节、第二节的规定。
本法所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十八条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二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温馨提示】听律网网27万+注册律师日常科普法律干货,若当前有棘手的法律问题,可以点击一对一快速咨询律师,从专业角度给你最合适的解决方案。
【点击快速获取专业回答】
专业的法律帮助,就在听律网法律在线咨询。
听律网引用法规
[1]《公司法》 第五十七条
[2]《公司法》 第五十八条
[3]《公司法》 第六十二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五十七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五十八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六十二条
二、同居五年能否算作事实婚姻,具体法律规定是什么?
律师解答
我国法律已经没有“事实婚姻”了,同居五年的属于同居关系,自始不存在婚姻关系,应当补办婚姻登记手续。若同居关系产生财产分割或子女抚养权等纠纷,可由双方当事人协商处理,协商不成可诉至法院。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第一款,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温馨提示】听律网网27万+注册律师日常科普法律干货,若当前有棘手的法律问题,可以点击一对一快速咨询律师,从专业角度给你最合适的解决方案。
听律网引用法规
[1]《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1]《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三、无到场婚姻登记有效吗?如何查到婚姻登记信息?
个人婚姻登记信息牵涉到个人隐私,不会在公众网上向公众公开的。非正常渠道是不能查看某个人婚姻登记信息的。司法机关和律师(持法院调查令)因工作需要,能够到民政局查看。婚姻登记查看要求一由于婚姻登记信息隶属个人隐私,所以通常个人是不应予查看他人的婚姻登记信心。只有婚姻当事人凭合法身份证到当地的民政局才能翻阅当事人自己的婚姻登记档案。如果档案已经移交到其他部门或者档案馆,民政局则会通知婚姻当事人到移交部门或档案馆查看。婚姻登记查看要求二通常情况下,他人是不能够翻阅自己以外的婚姻登记档案。只有人民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等行政执法部门才有权利因工作上的需要对他人的婚姻登记信息进行查看。这些执法部门要查看他人的婚姻登记信息也需要出示单位开出的行政执法证明,否则同样无权查看他人的婚姻登记档案。婚姻登记查看要求三律师职业者或者其他委托诉讼代理人能够到当地的民政局进行婚姻登记档案查看。律师或委委托诉讼代理人在受理诉讼委托的经过中,拥有当地人民法院开出的证明手续和自己的有效资料才能够对他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看。婚姻登记查看要求四婚姻当事人的直系亲属在特定要求下拥有相关行政部门颁发的证明手续,才能够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看。
四、你好!新婚姻法对婚前财产的约束是什么?
限定婚前财产永远是个人的,是对要求男性婚前有房的女性当头棒喝!!众所周知,婚前个人财产特别是婚前房屋,如果无商定,过去的司法解释曾有婚姻关系存续八年后作为夫妻共有财产的限定。因而导致有些夫妻在婚前进行“婚前财产公证”,以明确各自婚前财产的处置。 新婚姻法奏效后,限定婚前财产如果要作为“共有财产”,两方必须商定。这就事实上上肯定、明确了婚前个人财产不作为共有财产的处置原则。因此,司法解释就限定,婚前个人财产不因为婚姻的存续转化为共有财产。这事实上上就取消了“婚姻存续八年,婚前个人财产(房屋)作为共有财产”的限定。 上述限定、解释,应该是明确的。原以为,大家都该知道这个变化。 但问题是,社会上对于这个变化却不甚了解。甚至一些比较接触法律的人士,仍然停留在过去的认识上。春节期间,有位亲人来串门。谈到闺女的婚事,就认为闺女如果买下婚前房屋,若不进行婚前公证,在婚后若干年就会变成夫妻共有财产。可是进行公证呢,又觉得不习惯,怕影响夫妻感情。于是就觉得女方不应买房,怕吃亏,在犹豫不决。这位亲人还是搞房地产的,比较接触法律吧。联想到法治论坛上很多网民也不了解这个变化。 这一段是另一个的解答。你的理解无错。 我是公证员,时常有当事人要求对婚前财产解决公证,证明隶属个人所有,象这种情况,我俩都只是提醒当事人保存好证明该财产隶属婚前财产的证据,不需公证,不过如果婚前本来就是共有给钱购房,那么还是要解决财产商定公证后才能隶属夫妻共有。 我国法律限定婚姻从登记之日产奏效力,如果两方已经登记结婚,即使无举行仪式,在此期间购房,如果是一方给钱,还是解决夫妻财产商定的公证才是给钱方个人的财产。 如果爸妈给钱为娃儿购房,而此时娃儿已经结婚,爸妈希望给钱所买房隶属自己娃儿所有而娃儿的另一半并不享有权利,那么要在购房前到公证处解决赠与公证,将购房所需资本赠与自己的娃儿个人所有,然后娃儿以此资本购房才隶属娃儿个人所有。(不过娃儿必须举证,证明购房资本全部是由爸妈赠与无另一半给钱)。 或者爸妈购房时就以自己为产权人,然后通过赠与或者遗愿的方式指定赠与娃儿个人所有或者在娃儿继承后隶属娃儿个人所有。阅读此文章的还浏览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