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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完整报告一、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证明效力可否推翻?
裁判规则1.交通事故认定书不能作为民事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分配的唯一依据葛宇斐诉沈丘县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丘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案例要旨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公安机关处理交通事故,作出行政决定所依据的主要证据,虽然可以在民事诉讼中作为证据使用,但由于交通事故认定结论的依据是相应行政法规,运用的归责原则具有特殊性,与民事诉讼中关于侵权行为认定的法律依据、归责原则有所区别。交通事故责任不完全等同于民事法律赔偿责任,因此,交通事故认定书不能作为民事侵权损害赔偿案件责任分配的唯一依据。行为人在侵权行为中的过错程度,应当结合案件实际情况,根据民事诉讼的归责原则进行综合认定。审理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0年第11期(总第169期)
2.复杂交通事故案件中,事故责任认定不是侵权赔偿的唯一依据——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与金永兵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上诉案案例要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作为较为常见的侵权之诉案由,在复杂交通事故的情形下,往往涉及公安部门对交通事故所作责任认定与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划分关系的处理,多数情形下,两者在责任认定及赔偿责任划分上较为一致,故事故认定书往往作为确定相关当事方承担赔偿责任最重要的依据,然因两者在责任主体、法律基础及法律适用上存在差别,司法审判实践中既要充分重视事故认定书作为证据的重要证明力,又要明确损害赔偿责任与事故认定责任的区别,在特殊复杂案件中,避免机械地套用事故认定书结论,而应在充分考虑事故发生的原因力、案发的具体情节及各方的过错程度等因素的基础上,综合确认各方从侵权损害赔偿责任角度需承担的民事责任。案号
2012、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691号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来源《人民司法·案例》2013年第16期
3.法院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后可以直接改变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许燕忠诉卢周荣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案例要旨当事人对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或就损害赔偿问题提起民事诉讼的,以及人民法院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时,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公安机关所作出的责任认定、伤残评定确属不妥,法官可以在综合认证后认为不予采信,以人民法院审理认定的案件事实作定案依据。案号
2001、揭民终字第93号审理法院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来源《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02年民事审判案例卷
4.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与审理查明事实不一致,法院可不作为定案依据——陈某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案例要旨交通警察大队在认定事故时未予充分考虑形成事故原因即车辆超长、超宽对后车的不利影响及存在的安全隐患,其交通事故认定书所载明的认定依据与案件查明的认定事故责任的依据不符,故法院对其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责任的认定不作为定案依据。案号
2011、垫法民初字第01308号审理法院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来源重庆法院网
2013年8月22日
5.法院可不予采信交警部门作出的与事故现场勘查不相符且显失公平的事故责任认定——韦巍诉黄兴波、张学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案例要旨机动车交通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作出的事故责任认定书认为受害人负事故全部责任,相对方不负事故责任,法院根据查明的案件事实,认定事故属于双方混合过错的,法院可不予采信交警部门作出事故责任认定,而根据公平原则,综合分析双方对造成本事故原因力的大小,确定各方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审理法院广西法院网
2010年10月08日司法观点
1.法院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时对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审查规则审判实务中,对于本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7条)的理解,应当注意把握如下几点
1交通事故认定书并非当然作为民事诉讼中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作为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的证据,其应当经过质证后,由人民法院审查确定其证据能力和证明力。
2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公文书证,应当适用公文书证的规则。具体而言①交通事故认定书推定为真实,援引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当事人只需提出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原件或者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确认的副本,不负有对交通事故认定书真实性的证明责任。对方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书的真实性有疑问、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职权进行调查。②当事人可以提出相反证据推翻交通事故认定书,但其应当对交通事故认定书不真实负有本证的证明责任。即挑战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当事人,其所提供的证据应当达到能够证明交通事故认定书不真实的状态,如果只是使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处于真假难辨、真伪不明的状态,其并未完成证明义务,人民法院仍然应当依据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案件事实。这一点与反驳私文书证只需使私文书证证明的事实陷于真伪不明状态存在很大的区别。(摘自最高人民法院编选组编写《道路交通损害赔偿司法解释适用手册》,人民法院出版社2013年版。
2.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性质和证明效力交通事故认定书在民事诉讼中的性质是证据,其证据属性应为书证
1《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3条规定了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性质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
2交通事故认定书在民事诉讼中,不具有鉴定结论或者勘验笔录的属性。
3书证是以其记载的证明案件事实的物品或材料,以其记载的发挥证明作用是书证的本质特征。因此,交通事故认定书在证据属性上应当为书证,这种认识符合书证的特征和交通事故认定书的特点。因此,交通事故认定书并非当然作为民事诉讼中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作为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的证据,其应当经过质证后,由人民法院审查确定其证据能力和证明力。(摘自何志、侯国跃主编《侵权责任纠纷裁判依据新释新解》,人民法院出版社2014年版。
3.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证明属性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3条的规定,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过交通事故现场勘查、技术分析和有关检验、鉴定,分析查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责任所出具的法律文书。交通事故认定书通过对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有关检验、鉴定以及相关证据的分析判断,查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以及当事人造成交通事故后果的责任,为人民法院处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确定当事人的民事责任提供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将原来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中的“责任”二字删除,改为“交通事故认定书”,取消了可以提请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重新认定的救济途径,以此来淡化交通事故认定的行政行为色彩,突出其证据属性,体现了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机制和理念上的变化,使道路交通事故的处理更加淡化了行政色彩,更多地体现出民事侵权责任的特点,也结束了交通事故认定书在性质上是具体行政行为还是证据的争论。(摘自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道路交通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2年版。)法律条文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第二十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人民法院应依法审查并确认其相应的证明力,但有相反证据推翻的除外。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修正)第七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年修正)第八十五条人民法院应当以证据能够证明的案件事实为根据依法作出裁判。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第八十八条审判人员对案件的全部证据,应当从各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各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进行综合审查判断。
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证明效力可否推翻?
裁判规则
1.交通事故认定书不能作为民事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分配的唯一依据葛宇斐诉沈丘县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丘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案例要旨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公安机关处理交通事故,作出行政决定所依据的主要证据,虽然可以在民事诉讼中作为证据使用,但由于交通事故认定结论的依据是相应行政法规,运用的归责原则具有特殊性,与民事诉讼中关于侵权行为认定的法律依据、归责原则有所区别。交通事故责任不完全等同于民事法律赔偿责任,因此,交通事故认定书不能作为民事侵权损害赔偿案件责任分配的唯一依据。行为人在侵权行为中的过错程度,应当结合案件实际情况,根据民事诉讼的归责原则进行综合认定。审理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0年第11期(总第169期)
2.复杂交通事故案件中,事故责任认定不是侵权赔偿的唯一依据——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与金永兵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上诉案案例要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作为较为常见的侵权之诉案由,在复杂交通事故的情形下,往往涉及公安部门对交通事故所作责任认定与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划分关系的处理,多数情形下,两者在责任认定及赔偿责任划分上较为一致,故事故认定书往往作为确定相关当事方承担赔偿责任最重要的依据,然因两者在责任主体、法律基础及法律适用上存在差别,司法审判实践中既要充分重视事故认定书作为证据的重要证明力,又要明确损害赔偿责任与事故认定责任的区别,在特殊复杂案件中,避免机械地套用事故认定书结论,而应在充分考虑事故发生的原因力、案发的具体情节及各方的过错程度等因素的基础上,综合确认各方从侵权损害赔偿责任角度需承担的民事责任。案号
2012、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691号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来源《人民司法·案例》2013年第16期
3.法院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后可以直接改变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许燕忠诉卢周荣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案例要旨当事人对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或就损害赔偿问题提起民事诉讼的,以及人民法院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时,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公安机关所作出的责任认定、伤残评定确属不妥,法官可以在综合认证后认为不予采信,以人民法院审理认定的案件事实作定案依据。案号
2001、揭民终字第93号审理法院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来源《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02年民事审判案例卷
4.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与审理查明事实不一致,法院可不作为定案依据——陈某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案例要旨交通警察大队在认定事故时未予充分考虑形成事故原因即车辆超长、超宽对后车的不利影响及存在的安全隐患,其交通事故认定书所载明的认定依据与案件查明的认定事故责任的依据不符,故法院对其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责任的认定不作为定案依据。案号
2011、垫法民初字第01308号审理法院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来源重庆法院网
2013年8月22日
5.法院可不予采信交警部门作出的与事故现场勘查不相符且显失公平的事故责任认定——韦巍诉黄兴波、张学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案例要旨机动车交通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作出的事故责任认定书认为受害人负事故全部责任,相对方不负事故责任,法院根据查明的案件事实,认定事故属于双方混合过错的,法院可不予采信交警部门作出事故责任认定,而根据公平原则,综合分析双方对造成本事故原因力的大小,确定各方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审理法院广西法院网
2010年10月08日司法观点
1.法院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时对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审查规则审判实务中,对于本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7条)的理解,应当注意把握如下几点
1交通事故认定书并非当然作为民事诉讼中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作为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的证据,其应当经过质证后,由人民法院审查确定其证据能力和证明力。
2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公文书证,应当适用公文书证的规则。具体而言①交通事故认定书推定为真实,援引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当事人只需提出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原件或者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确认的副本,不负有对交通事故认定书真实性的证明责任。对方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书的真实性有疑问、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职权进行调查。②当事人可以提出相反证据推翻交通事故认定书,但其应当对交通事故认定书不真实负有本证的证明责任。即挑战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当事人,其所提供的证据应当达到能够证明交通事故认定书不真实的状态,如果只是使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处于真假难辨、真伪不明的状态,其并未完成证明义务,人民法院仍然应当依据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案件事实。这一点与反驳私文书证只需使私文书证证明的事实陷于真伪不明状态存在很大的区别。(摘自最高人民法院编选组编写《道路交通损害赔偿司法解释适用手册》,人民法院出版社2013年版。
2.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性质和证明效力交通事故认定书在民事诉讼中的性质是证据,其证据属性应为书证
1《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3条规定了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性质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
2交通事故认定书在民事诉讼中,不具有鉴定结论或者勘验笔录的属性。
3书证是以其记载的证明案件事实的物品或材料,以其记载的发挥证明作用是书证的本质特征。因此,交通事故认定书在证据属性上应当为书证,这种认识符合书证的特征和交通事故认定书的特点。因此,交通事故认定书并非当然作为民事诉讼中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作为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的证据,其应当经过质证后,由人民法院审查确定其证据能力和证明力。(摘自何志、侯国跃主编《侵权责任纠纷裁判依据新释新解》,人民法院出版社2014年版。
3.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证明属性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3条的规定,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过交通事故现场勘查、技术分析和有关检验、鉴定,分析查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责任所出具的法律文书。交通事故认定书通过对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有关检验、鉴定以及相关证据的分析判断,查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以及当事人造成交通事故后果的责任,为人民法院处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确定当事人的民事责任提供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将原来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中的“责任”二字删除,改为“交通事故认定书”,取消了可以提请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重新认定的救济途径,以此来淡化交通事故认定的行政行为色彩,突出其证据属性,体现了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机制和理念上的变化,使道路交通事故的处理更加淡化了行政色彩,更多地体现出民事侵权责任的特点,也结束了交通事故认定书在性质上是具体行政行为还是证据的争论。(摘自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道路交通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2年版。)法律条文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第二十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人民法院应依法审查并确认其相应的证明力,但有相反证据推翻的除外。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修正)第七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年修正)第八十五条人民法院应当以证据能够证明的案件事实为根据依法作出裁判。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第八十八条审判人员对案件的全部证据,应当从各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各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进行综合审查判断。
引用法规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27条
[1]《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73条
[1]《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73条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四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三条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八十五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八十八条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27条
[1]《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73条
[1]《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73条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四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三条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八十五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八十八条
二、不采信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否有效
以下是不采信交通事故认定书怎么办的相关,请参考。在审理交通肇事案件中,有时遇到交警的责任认定书明显有错误,但又基于当事人放弃了申请复议的权利,或者说复议的结果也与法庭调查的事实有严重冲突,在这样的情况下,交警的责任认定当然是不能采信的,但法院又没有权力认定事故责任,而交通责任认定属于交警的行政行为,非经提起行政诉讼,即便是有明显错误刑事审判庭也不能撤销,只能作出采信与否的决定。如果法院委托交警部门重新认定,又是否合适如果不委托交警部门又应该委托哪个部门予以认定呢请各位根据以往实践经验发表意见,谢谢! “法院又没有权力认定事故责任”,这么说是不妥的,认定事故责任正是法官的职责所在。法官不是全能的神,不可能对任何事,尤其是技术性很强鉴证工作都掌握,因此需要有赖于专家的判断。但必须明确的事,法官对案件事实认定,审理结果以及结果的公正负责,即便依靠专家的判断,也不意味着排除法官依据事实和证据作出职业判断。也就是说,专家的判断最终也要由法官决定是否采信。同时,专家作出判断依据的也是法律规范和事实,专业知识等,如果法官具备同样的知识,我认为完全有权力自行判断。 当事人仅就公安机关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和伤残评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或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当事人对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或就损害赔偿问题提起民事诉讼的,以及人民法院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时,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公安机关所作出的责任认定、伤残评定确属不妥,则不予采信,以人民法院审理认定的案件事实作为定案的依据。
三、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复核是否有效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复核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法律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有异议的;
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当事人逾期提交复核申请的,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同一事故的复核以一次为限。更多相关知识请咨询听律网网专业律师为您做进一步的解答和分析。
引用法规
[1]《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七十一条
四、交通事故认定书能否重新认定?
律师解答引用法规
[1]《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七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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