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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完整报告一、行政赔偿请求人范围有哪些?
行政赔偿请求人主要有以下几类1、一般情况下的赔偿请求人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因行政侵权行为受到直接损害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赔偿请求权。
2、特殊情况下的赔偿请求人
1受害的公民死亡的,其继承人是赔偿请求人;
2受害的公民死亡的,与其有扶养关系的亲属是赔偿请求人;
3受害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的,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赔偿请求人。
3、外国人、外国企业和组织的赔偿
二、行政赔偿包括哪些范围?
1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2非法拘禁或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3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4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5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三、国家赔偿法规定赔偿范围的范围是什么?
你好,关于国家赔偿法的赔偿范围如下从现行《国家赔偿法》的规定来看, 设定我国国家赔偿范围的标准, 主要有两个方面: 一是行为标准, 即国家机关的哪些行为要负赔偿责任; 二是损害标准, 即对违法行为造成的哪些损害给予赔偿。损害标准,在国家赔偿范围上确立的是有限赔偿原则。即对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给相对方造成的损害, 国家并不都给予赔偿, 而是只针对部分权益、部分损失予以赔偿。赔偿范围较为狭窄,具体表现为:(一) 只对财产权、部分人身权的损害给予赔偿, 其它权利受到侵害的, 则不予赔偿。一般来说, 人身权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 具体说来, 主要包括人身自由权、生命健康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姓名权等。《国家赔偿法》的规定, 只对受到侵害的人身自由权和生命健康权给予赔偿, 对其它人身权的侵害, 则不予赔偿。另外, 对于政治权、受教育权、平等权、就业权等公民基本的权利受到侵害的, 国家则不承担赔偿责任。(二) 只赔偿直接损失, 不赔偿间接损失。直接损失是指现有利益的减少, 间接损失是指可得利益的丧失。国家赔偿从民事赔偿发展而来, 民事赔偿对物质损害不以直接损失为限, 也包括间接损失, 但国家赔偿与民事赔偿不同, 不包括间接损失。(三) 只赔偿财产损失, 不赔偿精神损失。对公民而言, 无论是人身权还是财产权受到违法职务行为的侵害, 势必会造成精神上的痛苦。然而我国在《国家赔偿法》立法之初由于对于适用精神损害赔偿金在立法上及司法上认识与准备均不足,《国家赔偿法》无论从“赔偿范围”还是“赔偿方式和计算标准”,都没有对精神损害作出可给予金钱赔偿的法律规定。
四、行政补偿的范围有哪些
行政补偿,即行政损失补偿,是一种国家补偿。我国目前行政补偿制度的立法和实践,行政补偿的范围包括1.行政征收或行政征用的补偿;
2.行政主体变更行政许可、行政计划、行政指导、行政合同等政策和行为的补偿;
3.国家危险责任的补偿。
4.公民因保护国家财产或协助执行公务受到的损失的补偿;
5.行政主体限制相对人某些合法权益的补偿;
6.部队军事训练、演习、追捕逃犯等采取其他紧急措施的补偿;
7.工程兴建造成部分个人、组织不应有财产损失的,甚至个别人身伤害的补偿。《国家赔偿法》第三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三)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四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三)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 (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五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二)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三)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引用法规
[1]《国家赔偿法》 第三条
[2]《国家赔偿法》 第四条
[3]《国家赔偿法》 第五条
五、行政行为的国家赔偿范围包括哪些?
国家赔偿分为行政赔偿和刑事赔偿。 一、行政赔偿的范围包括1.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2.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二、刑事赔偿的范围包括 人民法院在民事、行政诉讼过程中,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依法应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 不承担国家赔偿责任的情形 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因申请人申请保全有错误造成损害的; (二)因申请人提供的执行标的物有错误造成损害的; (三)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四)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情形的; (五)被保全人、被执行人,或者人民法院依法指定的保管人员违法动用、隐匿、毁损、转移、变卖人民法院已经保全的财产的; (六)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害后果的; (七)依法不应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其他情形。综上所述,对于国家赔偿的范围包括哪些的相关可以参考,望采纳。
法律依据
行政赔偿的赔偿范围包括以下方面:(一)违反行政职权而造成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二)违反法定程序而造成的财产损失,如行政命令的执行、行政行为的执行等;(三)行政行为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如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违反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原则等;(四)行政不当和不当行政,如不履行法定职责、滥用职权、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等;(五)行政机构的过错,如违规使用行政权力、滥用行政职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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