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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完整报告一、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是如何规定的?
专业分析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解散的,清算人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原企业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二、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专业分析
外商投资变更经营范围的,应当提交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政策的说明。变更后的经营范围有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行业的,合伙企业应当自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原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被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的,合伙企业应当自吊销、撤销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之日起30日内,向原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或者。
三、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第十四条是如何规定的?
专业分析
外国合伙人用其从中国境内依法获得的人民币出资的,应当提交外汇管理部门出具的境内人民币利润或者其他人民币合法收益再投资的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等相关证明文件。
四、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第四十四条是如何规定的?
专业分析
外商投资设立、变更、注销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当同时将企业设立、变更或者信息向同级商务主管部门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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