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搜索
  • 通知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知识
>
征地拆迁
>
政府信息公开
>
乡镇街道是否可以设立调解员会

乡镇街道是否可以设立调解员会

诊断报告 报告编号:NO.20230921*****

【问题分析】您好,您所提出的是关于 ***** 的问题...... ,【解决方案】***** 【具体操作】*****

查看完整报告
政府信息公开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及时、准确地公开发布。

一、乡镇街道是否可以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

可以设立。乡镇、街道根据需要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应当参照《人民调解法》的相关规定,遵守《人民调解法》的相关原则和制度。根据《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的规定,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二、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设立条件

1、街道、乡镇以及一些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社会组织等由于具有相关的专业知识和资源,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依法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

2、主要指乡镇、街道、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为了调解民间纠纷而依法设立的区域性、行业性等类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主要包括妇联、残联、消协、行业协会等社会团体依法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为了解决特定类型纠纷,如医疗纠纷劳动纠纷等设立的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

3、根据《人民调解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乡镇、街道以及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根据需要可以参照本法有关规定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

引用法规
[1]《人民调解法》 第三十四条

三、社会团体或者组织是否可以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

1、人民调解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乡镇、街道以及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根据需要可以参照本法有关规定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

2、有些纠纷具有较强的区域性、专业性。一些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社会组织等由于具有相关的专业知识和资源,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依法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

3、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人民调解员大多具有与纠纷相关的专业知识,熟悉相关纠纷的特点,比较容易获得纠纷当事人的认同,能够更加有效地调解相关纠纷,充分化解社会矛盾。

4、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主要指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为了调解民间纠纷而依法设立的区域性、行业性等类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主要包括残联、妇联、消协、行业协会等社会团体依法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为了解决特定类型纠纷如医疗纠纷、劳动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设立的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外来务工人口居住区、集贸市场、经济开发区等特定区域设立的区域性人民调解委员会等。

5、 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人民调解员,应当参照人民调解法规定的条件,即公道正派、善于联系群众、热心人民调解工作,并具有一定文化水平、政策水平和法律知识。

四、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是如何成立的?

1.调委会应当指定1名或2名人民调解员主持调解,医患双方当事人对调解员提出回避要求理由成立的,应当予以调换;

2.医患双方当事人可聘请律师或委托代理人参加调解;

3.调解应当在专门设置的调解场所进行;

4.调解人员进行调解时应当做好调解笔录。

五、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是怎么成立的?

1、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要承担全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法律援助、提供风险防控建议等工作,在卫生和司法部门的协助下,建立由法律、医学等方面专家组成的专家库,按照统一保险方案、统一产品责任、统一工作步骤、统一保险价格、统一参加保险、统一调赔服务“六统一”的原则,在所在地区建立统一的医疗责任保险制度,规范化管理,市场化运作。

2、调解步骤
当医疗纠纷发生后,医疗机构及时拨打相关专线报案电话,由电话中心向当地医调委转报案;由医调委安排调解员及时赶赴现场,了解情况,将医患纠纷由医院内引导到医院外解决;根据需要组织评鉴会或合议会对纠纷进行定性、定责、定损、定赔;调解员按公平、公正、合理、合法的调解原则,根据评鉴结果进行调解,签署调解协议;赔处中心根据调解结果向保险公司出具赔款支付通知单,保险公司在约定的时间内,向患者支付保险赔款。第三方调解机制的建立,使医疗纠纷处理更加方便、快捷、赔偿快、效率高,向“还医院以宁静、还医患以公正、还社会以和谐”目标迈进了一大步。调解工作不向医患双方收取任何费用。

六、乡镇政府依法执行行政处罚权问题调查乡镇政府行使行政处罚权的合法性问题调查

法律分析
乡镇政府没有行政执法权,县级政府有执法权。执法权是指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在城市管理领域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履行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职责的行为。
法律依据
《城市管理执法办法》第二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建成区内的城市管理执法活动以及执法监督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市管理执法,是指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在城市管理领域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履行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职责的行为。
《城市管理执法办法》第三条
城市管理执法应当遵循以人为本、依法治理、源头治理、权责一致、协调创新的原则,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引用法规
[1]《城市管理执法办法》 第二条
[1]《城市管理执法办法》 第三条

阅读此文章的还浏览了

声明:文章内容系听律网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互联网相关信息整理发布。如若侵权或内容有误请点击【意见反馈】提交信息,我们将根据规定及时进行处理。
本站内容禁止采集搬运。
阅读文章后仍有疑问律师在线解答
在线咨询

政府信息公开法律知识

在线咨询律师
政府信息公开律师
王晨贺
河南省-郑州市-新郑市
在线咨询
王丽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
在线咨询
桂艳
安徽恒冉律师事务所
安徽省-合肥市-
在线咨询
靳智洋
内蒙古通宇律师事务所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
在线咨询 在线咨询
一对一服务
一对一服务
一对一专业解答咨询
服务保障
服务保障
平台律师均经过三重认证
高效解答
高效解答
快速咨询,快速响应
平台监督
平台监督
平台全程监督律师办案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