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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完整报告一、鞍山市城乡规划条例第32条具体是什么?
第三十二条,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经依法审定后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建设单位(个人)必须向原审定机关提出申请。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图则)的,按照《城乡规划法》、《省实施办法》和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重新履行相关程序。
涉及变更规划条件(图则)的,应当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执行。
引用法规
[1]《省实施办法》 第三十一条
[2]《省实施办法》 第二十九条
二、鞍山市城乡规划条例第32条是如何规定的
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经依法审定后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建设单位(个人)必须向原审定机关提出申请。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图则)的,按照《城乡规划法》、《省实施办法》和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重新履行相关程序。引用法规
[1]《省实施办法》 第三十一条
[2]《省实施办法》 第二十九条
三、鞍山市城乡规划条例第7条具体有哪些
第七条 本市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按层级组织编制下列城乡规划,并形成完整的体系:
(一)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
(二)分区规划、跨行政区域规划;
(三)交通、水利、气象、能源、市政设施、生态环境保护、文物保护、人民防空、防灾减灾、消防等涉及空间资源利用的专项规划;
(四)城市、镇、乡规划区内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五)各级人民政府确定的重要区域的城市设计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和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镇、乡、村庄,不再单独编制规划,纳入城市规划、镇规划和乡规划,实行统一规划和管理。城市规划区内的镇、乡、村庄和镇、乡规划区内的村庄原则上不另划规划区。
四、鞍山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二十四条具体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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