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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城乡规划条例第32条具体有哪些

鞍山市城乡规划条例第32条具体有哪些

诊断报告 报告编号:NO.2023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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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及时、准确地公开发布。

一、鞍山市城乡规划条例第32条具体是什么?

第三十二条,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经依法审定后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建设单位(个人)必须向原审定机关提出申请。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图则)的,按照《城乡规划法》、《省实施办法》和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重新履行相关程序。
涉及变更规划条件(图则)的,应当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执行。

引用法规
[1]《省实施办法》 第三十一条
[2]《省实施办法》 第二十九条

二、鞍山市城乡规划条例第32条是如何规定的

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经依法审定后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建设单位(个人)必须向原审定机关提出申请。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图则)的,按照《城乡规划法》、《省实施办法》和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重新履行相关程序。
涉及变更规划条件(图则)的,应当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执行。

引用法规
[1]《省实施办法》 第三十一条
[2]《省实施办法》 第二十九条

三、鞍山市城乡规划条例第7条具体有哪些

第七条 本市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按层级组织编制下列城乡规划,并形成完整的体系:
(一)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
(二)分区规划、跨行政区域规划;
(三)交通、水利、气象、能源、市政设施、生态环境保护、文物保护、人民防空、防灾减灾、消防等涉及空间资源利用的专项规划;
(四)城市、镇、乡规划区内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五)各级人民政府确定的重要区域的城市设计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和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镇、乡、村庄,不再单独编制规划,纳入城市规划、镇规划和乡规划,实行统一规划和管理。城市规划区内的镇、乡、村庄和镇、乡规划区内的村庄原则上不另划规划区。

四、鞍山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二十四条具体是什么?

专业分析
建筑工程严重影响规划实施并且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任何组织、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建设活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镇(乡)人民政府不得核发规划许可证:
(一)在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的;
(二)擅自改变城乡规划已经确定的道路、广场、公共绿地、文物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及体育场、学校等重要公共设施用地的;
(三)压占堤岸、堤岸保护地、河滩地、防洪沟渠、地下管线、地下文物古迹的;
(四)在高压供电走廊规定禁建范围、水源保护区域的;
(五)危及相邻建筑物、地下工程安全,污染环境,采取措施无法消除危险的;
(六)影响航空器飞行安全、电信通道安全的;(七)严重损害重点文物建筑、具有城市特色风貌的街区及主要街道景观的;(八)不符合国家强制性规范的;(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石家庄市城乡规划条例第34条的最新规定

严格控制在基础设施不能满足需要,且无有效完善措施的地区安排建设项目选址。
因安全、保密、环保、卫生等原因需要与其他建设工程保持一定距离的建设项目,可以独立选址。
因节约土地和功能需要等原因,经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结合规划道路、河道、绿地等用地,安排小型市政和公共配套设施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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