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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完整报告一、企业清算所得法律依据和主要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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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律网引用法规
[1]《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十一条
[1]《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六条
[1]《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十一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五条
[1]《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六条
二、法人清算程序的流程及要点。
法人清算程序有1、成立清算组。自愿解散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应当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应当由股东大会确定,如果是强制解散,清算组则应由主管机关从股东、有关机关及其专业人员中指定。
2、展开清算工作。
3、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
4、提出清算方案。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
(一)项、第
(二)项、第
(四)项、第
(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听律网引用法规
[1]《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三条
[2]《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条
三、保外就医新规定法律,哪些情况可以保外取保候审?
律师解答1、严重传染病;
2、反复发作的,无服刑能力的各种精神病;
3、严重器质性心血管疾病;
4、严重呼吸系统疾病;
5、严重消化系统疾病;
6、各种急、慢性肾脏疾病引起的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疾病;
7、严重神经系统疾病及损伤;
8、严重内分泌代谢性疾病合并重要脏器功能障碍,经规范治疗未见好转的疾病;
9、严重血液系统疾病;
10、严重脏器损伤和术后并发症,遗有严重功能障碍,经规范治疗未见好转的。
法律依据
《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第二条
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在改造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准予保外就医
(一)身患严重疾病,短期内有死亡危险的。
(二)原判无期徒刑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后减为无期徒刑的罪犯,从执行无期徒刑起服刑七年以上,或者原判有期徒刑的罪犯执行原判期限(已减刑的,按减刑后的刑期计算)三分之一以上(含减刑时间),患严重慢性疾病,长期医治无效的。但如果病情恶化有死亡危险、改造表现较好的,可以不受上述期限的限制。
(三)身体残疾、生活难以自理的。
(四)年老多病,已失去危害社会可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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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 第二条
四、法律秘密特征法律秘密的定义、法律风险、法律保护、保密要求等。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因此商业秘密包括两部分非专利技术和经营信息。如管理方法,产销策略,客户名单、货源情报等经营信息;生产配方、工艺流程、技术诀窍、设计图纸等技术信息。商业秘密关乎企业的竞争力,对企业的发展至关重要,有的甚至直接影响到企业的生存。特征商业秘密和其他知识产权(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相比,有着以下特点1、非公开性商业秘密的前提是不为公众所知悉,而其他知识产权都是公开的,对专利权甚至有公开到相当程度的要求。
2、非排他性商业秘密是一项相对的权利。商业秘密的专有性不是绝对的,不具有排他性。如果其他人以合法方式取得了同一的商业秘密,他们就和第一个人有着同样的地位。商业秘密的拥有者既不能阻止在他之前已经开发掌握该信息的人使用、转让该信息,也不能阻止在他之后开发掌握该信息的人使用、转让该信息。
3、利益相关能使经营者获得利益,获得竞争优势,或具有潜在的商业利益。
4、期限保护商业秘密的保护期不是法定的,取决于权利人的保密措施和其他人对此项秘密的公开。一项技术秘密可能由于权利人保密措施得力和技术本身的应用价值而延续很长时间,远远超过专利技术受保护的期限。
五、法律顾问服务法律咨询、代理诉讼、仲裁、调解、法律文书撰写、法律咨询服务
1.解答法律咨询、依法提供建议或者出具法律意见书。
2.协助草拟、制订、审查或者修改合同、章程等法律文书。
3.应客户要求,参与磋商、谈判,进行法律分析、论证。
4.受客户委托,签署、送达或者接受法律文件。
5.应要求,就客户已经、面临或者可能发生的纠纷,进行法律论证,提出解决方案,出具交涉函件,发表法律意见,或者参与非诉讼谈判、协调、调解。
6.应客户要求,讲授法律实务知识。
六、公开搜查的法律规定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搜查是一种强制性的侦查行为,直接关系到公民的人身自由和住宅不受侵犯的权利。搜查也是同犯罪的重要手段,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协助和配合侦查机关的工作,使案件得到及时侦破。在这方面,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具体法律规定是《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为了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人,侦查人员可以对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查。《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义务按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要求,交出可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等证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进行搜查,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在执行逮捕、拘留的时候,遇有紧急情况,不另用搜查证也可以进行搜查。《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在搜查的时候,应当有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在场。搜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进行。《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八条搜查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侦查人员和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如果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在逃或者拒绝签名、盖章,应当在笔录上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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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四条
[1]《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五条
[1]《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六条
[1]《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七条
[1]《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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