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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分公司注销如何处理劳动合同?
【问题解析】1、应当结合公司法与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来理解劳动合同的终止问题。
在实务中处理这类问题,应该注意法律之间的联系与衔接。
《公司法》第十章“公司解散与清算”部分的规定,公司决定解散的,要开展清算工作,清算结束后,才可以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在清算期间,公司尚未注销登记,其主体资格仍然存续。
公司决议解散是公司终止也是劳动合同终止的一个原因,但是公司解散是一个过程,在公司注销登记前,公司还要开展一系列的活动,仍然需要留用一部分劳动者。
因此,公司决议解散的,如果在公司注销登记之前,公司与劳动者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的,劳动合同自办理完终止手续之时终止;未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的,劳动合同自公司注销登记时终止。
2、《劳动合同法》第42条、45条规定的精神,劳动者出现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时,劳动合同的期限可以续延,以充分保护特殊时期劳动者的权益,因此,在公司决议解散时,应对处于特殊时期的劳动者予以特殊照顾。
一般来说,上述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在这些情形消失时,公司才可以申请注销登记。
当然,公司也可以与劳动者协商,在公司向劳动者支付额外的补偿后提前终止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
3、公司法的规定,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在上述情况下,可以列公司与分公司为共同被告,但最后需裁决由公司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4、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的,原公司不再存续,其法人资格消灭。
因此,作为劳动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不存在,劳动者与原有的公司的劳动关系不可能再存在,劳动关系自然要终止,这是毫无疑问的。
但是,公司法规定,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的,由合并或分立后的公司承受原公司的权利和义务,因此,合并或分立后的公司应当与原来的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这样才能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亦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从这个意义上说,劳动者的原劳动合同是继续有效的,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劳动合同法的上述规定实现了与公司法的良性衔接。
也避免公司通过合并、分立来实现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的目的,有利的保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5、在一般情况下,当公司解散时,终止劳动合同应当履行以下程序手续成立清算组织,与劳动者签订终止劳动关系合同书,向劳动者支付欠付的工资、加班费,经济补偿金等待遇。
在出现公司资不抵债等破产事由时,情况更为复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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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律网引用法规
[1]《劳动合同法》 第42条
[1]《劳动合同法》 第十条
[2]《劳动合同法》 第十九条
[3]《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4]《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六条
[5]《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条
二、"分公司注销劳动合同如何办理"
1、应当结合公司法与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来理解劳动合同的终止问题。在实务中处理这类问题,应该注意法律之间的联系与衔接。《公司法》第十章“公司解散与清算”部分的规定,公司决定解散的,要开展清算工作,清算结束后,才可以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在清算期间,公司尚未注销登记,其主体资格仍然存续。公司决议解散是公司终止也是劳动合同终止的一个原因,但是公司解散是一个过程,在公司注销登记前,公司还要开展一系列的活动,仍然需要留用一部分劳动者。因此,公司决议解散的,如果在公司注销登记之前,公司与劳动者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的,劳动合同自办理完终止手续之时终止;未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的,劳动合同自公司注销登记时终止。
2、《劳动合同法》第42条、45条规定的精神,劳动者出现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时,劳动合同的期限可以续延,以充分保护特殊时期劳动者的权益,因此,在公司决议解散时,应对处于特殊时期的劳动者予以特殊照顾。一般来说,上述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在这些情形消失时,公司才可以申请注销登记。当然,公司也可以与劳动者协商,在公司向劳动者支付额外的补偿后提前终止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
3、公司法的规定,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在上述情况下,可以列公司与分公司为共同被告,但最后需裁决由公司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4、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的,原公司不再存续,其法人资格消灭。因此,作为劳动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不存在,劳动者与原有的公司的劳动关系不可能再存在,劳动关系自然要终止,这是毫无疑问的。但是,公司法规定,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的,由合并或分立后的公司承受原公司的权利和义务,因此,合并或分立后的公司应当与原来的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这样才能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亦符合公司法的规定。从这个意义上说,劳动者的原劳动合同是继续有效的,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法的上述规定实现了与公司法的良性衔接。也避免公司通过合并、分立来实现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的目的,有利的保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5、 在一般情况下,当公司解散时,终止劳动合同应当履行以下程序手续成立清算组织,与劳动者签订终止劳动关系合同书,向劳动者支付欠付的工资、加班费,经济补偿金等待遇。在出现公司资不抵债等破产事由时,情况更为复杂,需要依据公司法、破产法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听律网引用法规
[1]《劳动合同法》 第42条
三、"公司注销时员工未解除劳动合同会怎样维权?"
您好!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应赔偿的准则如下1、若用人单位未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解除合同应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薪水;
2、经济赔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2年支付一个月薪水的准则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2年的,按2年计量;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薪水的经济赔偿。
3、如果是用人单位违背劳动合同法限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第2条限定的经济赔偿准则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四、"公司注销未注册被注销,公司被吊销,将面临什么后果?"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这个公司吊销有什么样的法律后果呢,吊销营业执照后,会给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责任人带来一定的限制。公司法第57条规定,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对该公司违法行为负有责任的个人,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条例,也明文规定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并对该企业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的,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被吊销营业执照企业的出资人或者有限公司的股东,如不依法履行组织清算义务,要承担企业债务的连带责任。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如不将营业执照、公司的公章,合同专用章等缴回原登记机关的属违反登记管理法规的行为,公安机关可协助收缴。利用应收缴的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按无照经营论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及负有责任的法定代表人的不良信息将被登记的机关就是工商部门仅计入这个警示信息库,供投资人、交易对象、消费者进行市场调查,并在相当长的时间内是不能消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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