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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完整报告一、走私犯罪嫌疑人未被批捕,缉私部门会释放吗
根据有关规定,对于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海关缉私部门经审批程序签发《释放通知书》,看守所凭该通知书放人。
但对已拘留不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认为需要补充侦查、要求复议或提请复核的,可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引用法规
[1]《刑事诉讼法》 第八十九条
二、"放纵走私犯罪的解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1999.
9.9高检发释字[
1999]2号)二、渎职犯罪案件(二十一)放纵走私案(第411条)
放纵走私罪是指海关工作人员佝私舞弊,放纵走私,情节严重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放纵走私犯罪的;
2.因放纵走私致使国家应收税额损失累计达10万元以上的;
3.3次以上放纵走私行为或者一次放纵3起以上走私行为的;
4.因收受贿赂而放纵走私的。
引用法规
[1]《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 第41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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