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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精神损害赔偿在法律中的规定,法律如何规定
1.补充适用原则。
对于精神损害,首先应适用非金钱赔偿的方式,在非金钱的赔偿方式不能对受害人充分保护和对侵权人制裁的情况下,补充的使用金钱赔偿方式,对于受害人予以一定的抚慰和补偿。
2.公平适用原则。
适用金钱进行精神损害赔偿的,一方面考虑金钱赔偿的民事制裁作用,不让侵权人能够因为侵权而受益,另一方面也要从实际情况出发,给受害人适当的赔偿,以弥补其受到的精神损失,也即不让其吃亏。
3.适当限制原则。
对于精神损害赔偿适用金钱进行赔偿的,对其赔偿数额应当进行一定的限制,以社会的公平正义为主要考量因素,否则实践中可能出现漫天要价的情形,不利于精神损害赔偿所需达到的真正的目的的实现。
4.过失相抵原则。
过失相抵原则是民事责任承担中的一项重要原则,在精神损害赔偿中运用该原则与民法自己责任的理念保持一直,如果受害人对于自己的精神损害存在过错,那么由侵权人承担全部的责任与该理念相悖,同时也是不公平的。
5.法官自由裁量原则。
法律允许法官案件的实际情况,依照一定的心证和方法,行使自由裁量权,以对精神损害评定为一个确定的数额。当然,此原则在实施的时候,法官随心所欲,主观独断,而是应该依公平正义的法律理念,案件的实际情况和必要的情节,做出正确的利益平衡和价值选择。
(二)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确定的考虑因素
1.侵害人的过错程度。
一般可以分为故意和过失,在故意的侵权的精神损害赔偿中对于受害人造成的伤害一般要比过失情况下大得多。同时考虑到侵权人的主观恶性,一般故意违法行为所承担的责任要比过失违法行为承担的法律责任要重。行为人在故意侵害他人权利的时候一般会想方设法、绞尽脑汁、不择手段,其主观的恶性较大,因此承担的责任要重一些。
2.侵害人的获利情况。
精神损害赔偿是对受害人的一种精神抚慰以及精神损失的补偿,同时也是对侵害人的一种惩罚,只有这样才可以能够达法的预防犯罪的目的。
3.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精神损害赔偿既是对受害人的一种精神抚慰和心理上补偿也是对于侵权人的教育和惩罚,为了实现这样的目的,在司法实践中必须找到二者的平衡点掌握一个度,才可以实现。对于处于社会弱势的群体在发生这种行为是应该以较弱的处罚就可以达到目的,而对于社会中的强势群体则应该处以较重的处罚。原因很简单,只有对于强势群体处以较重的处罚才可以真正达到精神损害赔偿的目的。
4.受害人精神受损害的程度和后果。
侵权行为对于受害人造成的后果是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确定的一个重要的因素。当然,在司法实践中,对精神损害的大小,同样的侵权行为对于不同的人所造成的精神损失大小是不一样的。
5.侵权行为的方式、场合和范围。
以不同的手段在不同的场合以不同的行为方式造成的后果一也不同。一般认为,在公共场合传播有损他人人格权的所造成的精神损害要比在私下场合传播大得多。持续的殴打行为也要比言语上的侮辱伤害大得多。男保安对于女顾客的强行搜身行为造成的损害要比女性服务人员搜身造成的伤害程度深。
6.诉讼时当地的经济状况。
我国是一个经济发展极不平衡的国家,不同的区域发展不平衡,东部要比西部和中部地区发达,同时城乡发展的不平衡也比较明显。对于发达的地区只有赔偿较高的精神损失额才能达到精神损失赔偿的抚慰和补偿的功能。对于欠发达地区,其经济水平以及侵权人的责任能力的大小确定赔偿额,也是比较稳妥,最终寻找出一个平衡点。
二、精神损害赔偿的实践困境及其突破,有没有相关的法律规定?
《法释〔2001〕7号》司法解释将精神损害赔偿范围扩大到生命权,但附带民事诉讼中仍然严格遵守《法释〔
2000〕47号》司法解释,没有引人精神损害赔偿。在有其他赔偿主体[
6]的情况下,就存在着一些难以克服的法律冲突。
承保肇事车辆交强险的保险公司是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
7]死亡赔偿限额包含有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抚慰金,属于强制保险理赔范围。对于一般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可能在死亡赔偿限额内向被害人赔付精神抚慰金。在附带民事诉讼中,就只能用于赔偿除精神抚慰金以外的经济损失。
在雇佣关系、承担安全保障义务、共同侵权等案件中,除刑事被告人以外的主体是附带民事诉讼当然的被告。以雇佣关系为例,雇员(刑事被告人)致第三人侵害时,被害人(即前述第三人)可以要求雇主赔偿精神损失。按照不真正连带责任理论,刑事被告人是终局责任人,[
8]但依据《法释〔
2002〕17号》司法解释却不赔偿精神损失。导致雇主在向被害人实际承担赔偿责任后,无法向刑事被告人追偿精神损失,终局责任人实际上没有承担全部的债务,部分责任转移由雇主承担。
公交售票员掐死少女案[
9]是在刑事案件审结后,被害人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由于刑事被告人与单位共同侵权,法院不仅受理而且判决支持了精神损害赔偿。这是犯罪行为导致精神损害赔偿法律适用上的一个突破,引来学者和舆论界一片叫好。[
10]但是,这种判决实属凤毛麟角,并且刑事被告人在另行民事诉讼中赔偿精神损失,不可避免地违反了《法释〔
2002〕17号》司法解释的规定。
一、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条件是什么
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需要以下条件
1原告人必须是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即法律中所说的被害人,所谓被害人是指其实体权利遭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人,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经营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人,有赔偿的具体请求和事实理由。被告人是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依法负有赔偿责任的人。主要包括下面几种情形刑事被告人及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加害人;未成年刑事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审结前已经死亡的被告人的继承人;已被执行死刑的罪犯的遗产继承人;其他对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或个人。
3被害人的损失是由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的,即两者之间存在着必然的因果关系。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三、律师可以申请精神损害赔偿吗,有哪些相关规定
法人是不可以申请精神损害赔偿的,只有自然人可以主张。法人并不是生物学上的人。相关法律规定,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法人具有独立的财产权。
四、严重精神损害赔偿标准有哪些法律规定?在国际上,对严重精神伤害的赔偿标准是不同的,各国都有
专业分析10级。最高1级,一般可以获得精神损害赔偿5万元。最低10级,一般可以获得5千元精神损害赔偿。以此类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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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国家赔偿法是如何规定精神损害赔偿的?
有时候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由于不当的行为造成人们的经济损失或是发生纠纷时,容易牵涉到国家赔偿的问题,国家赔偿是为了维护与人民的合法权益,更是为了维护与人民的友好关系。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国家赔偿法精神损害赔偿标准一般包括行政赔偿、刑事赔偿。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国家赔偿的多少是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上一年度相关统计确定。国家赔偿以“抚慰为主、补偿为辅”为原则,同时国家赔偿中的精神损害赔偿也从无到有。下面为您详细介绍最新国家赔偿标准、无罪错判最高检公布国家赔偿新标准:1、侵犯人身自由权日赔242.3元;
2、最高人民检察院5月16日下发通知,要求各级检察院办理自身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国家赔偿案件时,执行日赔偿标准242.3元,该标准较上年度增加了22.58元。据最高检刑事申诉检察厅有关负责人介绍,国家赔偿法第33条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国家统计局2017年5月13日公布,2015年全国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63241元。上述法律规定、统计以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提供的日平均工资的计算公式,对属于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国家赔偿案件,最高检刑事申诉检察厅确定了日赔偿标准为242.3元。另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1条第2款规定,各级检察院自2017年5月16日起执行该日赔偿标准。
引用法规
[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2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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