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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交通事故人员受伤,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有赔偿标准吗
(一)营养费1、凡是对第三方(除本车、本车上的人)造成损失的,无论是否有责任,都是交强险赔偿范围。
2、当有责任时,三方财产损失最高赔偿2000元,三方医疗费最高赔偿10000元,三方死亡伤残最高赔偿110000元。
3、当无责任时,三方财产损失最高赔偿100元,三方医疗费最高赔偿1000元,三方死亡伤残最高赔偿11000元。
4、医疗费包括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合理的后续治疗费、整容费、营养费。
5、死亡伤残费包括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办理丧葬事宜的交通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通过判决或调解产生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二)误工费
1、交通事故赔偿项目与标准是指交通事故当中肇事者给予受害者的赔偿所包含的项目,主要包括医疗费、误工费等,赔偿标准是指因交通事故造成损失,肇事者向受害者、保险公司对承保车辆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所依据的标准,包括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和财产损失赔偿标准。
2、误工费,是指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需要接受诊治以恢复健康,以及当事人的相关亲属需要参加交通事故的处理,无法正常参加工作或者从事日常的经营活动,因此而造成经济收入的减少,由负有责任的一方按照一定的标准对该项减少的收入给予的赔偿。误工费的发生与交通事故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是事故责任人的责任之一,自然应当予以赔偿。
3、交强险误工费的计算公式误工费赔偿金额=误工收入(元/月)×误工时间(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1、有固定收入人员的误工费赔偿金额=正常情况下劳动工作收入-事故受伤后的劳动收入。
2、无固定收入人员的误工费赔偿金=最近三年收入总和÷3年÷12个月×误工时间。或受诉法院所在地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误工时间。
(三)陪护费
1、陪护费发生的前提是患者确需专人陪护,例如患者生活无法自理等;
2、陪护人员可以是专门聘请的临时工(护工),也可以是患者家属;
3、经医院批准专事护理的人,其误工补助费可以按收入的实际损失计算。应得奖金一般可以计算在应赔偿的数额内。本人没有工资收入的,其补偿标准应以当地的一般临时工的工资标准为限;
4、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5、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
6、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7、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靠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而确定护理级别;
8、陪护费赔偿金额=陪护天数×陪护人数×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
二、交通事故无人伤交通费赔偿吗,法律上有哪些规定
交通事故没有人员伤亡,交通费是需要赔偿的,要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的范围内支付,若是造成人员伤亡的,要按照事故的责任进行赔偿,若司机认定为全责,需要赔偿受害者全部的损失。
三、交通事故没有人员受伤,没责任的一方可以要求全责的一方赔偿修理费意外的其他费用吗
可以1、交通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确定对方全责,根据己方损失向对方主张赔偿。
2、首先根据对方的车辆是否机动车、车辆驾驶人员与车主的关系,机动车辆的投保公司来确定赔偿责任人,即确定案件的被告。
3、己方财产损失的,可以主张赔偿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4、己方人身受伤害的,根据受伤程度计算赔偿金,可主张的赔偿项目有医药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辅助器具费、交通费,伤情严重构成伤残等级的,还可以主张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鉴定费,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四、交通事故人员受伤那些伤理赔高?
交通事故人员受伤伤残等级高的伤理赔高,因为在我们国家对发生交通事故的人员进行赔偿的时候,他首先需要进行一个伤残等级方面的确定。这个确定等级就是为了日后赔偿来做一个标准的,如果伤害的程度越深的话,那么自然他的理赔的数额也就越高。
五、发生交通事故人员受伤要扣车吗,有哪些相关规定
发生交通事故且导致人员受伤的,交通管理部门为人有必要的情况下是会对车辆进行扣留的。根据我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事故车辆,并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留的车辆应当妥善保管。
六、交通事故人伤自己需要赔钱吗,有哪些相关规定
交通事故人伤自己需要赔钱吗?1、交通事故人伤不一定需要自己赔钱
根据《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
【交通事故责任承担主体赔偿顺序】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2、交通事故责任方不赔偿,受害方可以通过以下方式索赔
1、交通事故发生后责任方不赔偿的情况,受害方可以向交警部门申请调解帮助,交警部门予以调解,并要求肇事者承担赔偿责任。调解时应当注意在双方都同意的基础上进行调解;双方协调完成签订调解协议后,肇事方不遵照执行,受害方可以向当地有管辖权的法院递交上诉状。
2、肇事方不愿意配合调解的,受害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依法受理,并可以实施强制执行,要求肇事者对受害者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起诉至法院时应当注意的是要搜集充分的证据来证明肇事者的过错责任。另外,部分赔偿金可以由保险公司承担。
引用法规
[1]《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
七、交通事故伤残赔偿标准有哪些,交通事故伤残如何赔偿
交通事故伤残赔偿标准及费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第二十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第二十一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第二十二条,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第二十三条,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第二十四条,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第二十五条,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第二十六条,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引用法规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九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条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一条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二条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三条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四条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五条
[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六条
八、交通事故人员受伤赔偿有哪些
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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