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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贷款诈骗案例司法规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五十条 [贷款诈骗案(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听律网引用法规
[1]《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第五十条
[2]《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第一百九十三条
二、贷款诈骗罪的认定标准
1、侵犯的客体是双重客体,既侵犯了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对贷款的所有权,还侵犯国家金融管理制度。
2、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3、主体是一般主体。
4、在主观上由故意构成,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法律依据
《刑法》第193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听律网引用法规
[1]《刑法》 第193条
三、学生贷款的基本要求和监护人的要求
学生申请贷款需要具备的条件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2. 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中经济困难的本专科生(含高职生)、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
3.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须由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
4. 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
5. 学习努力,能够正常完成学业;
6. 因家庭经济困难,在校期间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完成学业所需基本费用(包括学费、住宿费、基本生活费)。
没有对学生贷款监护人的要求。
四、小额贷款公司借款纠纷律师费标准
1、河北省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两类。
2、推行政府指导价的律师服务收费标准,要依照价钱主管机构会与司法部门行政机关建立的收费标准实行。
3、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律师服务收费,由法律事务所与受托人商议明确。法律事务所理应考虑到服务项目成本费、资信评估水准、法律事务管理的难度水平、刑事辩护律师很有可能担负的隐患和义务等要素,依据不一样的业务內容,采用计件工资收费标准、按标的额占比收费标准和记时收费标准方法,与当事人公平商议、有效明确律师服务收费标准价钱。其范围、标准和方法如下
【按件收费】
推行市场调节价的民事案件案子(含附带民事诉讼仅就民事法律一部分代理商的案子),不涉及到财产关系的,可以计件工资收费标准。每一件收费标准金额可在3000元至30000元力度内商议,实际价钱可以由法律事务所与受托人商议明确。
【按标的额收费】
推行市场调节价的民事案件案子(含附带民事诉讼仅就民事法律一部分代理商的案子),涉及到财产关系的,代理商每一个起诉环节的收费标准金额可按以下标的额占比按段总计测算
标的额10万余元(含)下列的一部分按8%扣除,不够3000元的按3000元扣除;
标的额在10万余元至100万元(含)中间的一部分按6%扣除;
标的额在100万余元至1000万元(含)的一部分按4%扣除;
标的额1000多万元的一部分按2%扣除。
【记时服务项目收费】
推行市场调节价的法律服务项目事务管理,可商议按记时收费标准,记时收费标准可在每工作中钟头500元至3000元力度内商议,实际价钱由法律事务所与受托人商议明确。
五、贷款问题咨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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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贷款诈骗罪概念、分类、构成要件、法律后果
(一)本罪与非罪的界限l、“以非法右有为目的”是区别罪与非罪界限的重要标准。在认定诈骗贷款罪时,不能简单地认为,只要贷款到期不能偿还,就以诈骗贷款罪论处。实际生活中、贷款不能按期偿还的情况时有发生,其原因也很复杂,如有的因为经营不善或者市场行情的变动,使营利计划无法实现不能按时偿还贷款。这种情况中,行为人虽然主观有过错,但其没有非法占有贷款的目的,故不能以本罪认定。有的是本人对自己的偿还能力估计过高,以致不能按时还贷,这种情形行为人主观上虽然具有过失,但其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也不应以本罪论处。只有那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欺骗的方法取得贷款的行为,才构成贷款诈骗罪。2、要把贷款诈骗与借贷纠纷区别开来。有些借贷人在获得贷款后长期拖欠不还,甚至在申请贷款时就有夸大履约能力、编造谎言等情节,而到期又未能偿还。这种借贷纠纷,十分容易与贷款诈骗相混淆,区分二者的界限应当把握以下四点
1、若发生了到期不还的,还要看行为人在申请贷款时,履行能力不足的事实是否已经存在,行为人对此是否清楚。如无法履约这一点并不十分了解,即使到期不还,也不应认定为诈骗贷款罪而应以借贷纠纷处理。
2、要看行为人获得贷款后,是否积极将贷款用于借贷合同所规定的用途。尽管到期后行为人无法偿还,但如果贷款确实被用于所规定的项目,一般也说明行为人主观上没有诈骗贷款的故意,不应以本罪处理。
3、要看行为人于贷款到期后是否积极偿还。如果行为仅仅口头上承认还款,而实际上没有积极筹款准备归还的行为,也不能证明行为人没有诈骗的故意,不赖帐,不一定就没有诈骗的故意。
4、将上述因素综合起来考察,通过多方做客观行为全面考察行为人主观心态,从而得出是否有非法占有贷款的目的,这对于正确区分贷款诈骗与借贷纠纷的界限具有重要意义。(二)本罪与诈骗罪的界限1、犯罪对象不同。本罪的对象仅是指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贷款,受害人是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而诈骗罪的对象既包括货币,亦包括财物,对象不仅指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其范围比贷款诈骗罪广泛得多。
2、发生的领域不同。本罪发生在金融领域进行贷款的过程中;而诈骗罪的领域范围则极为广泛,可以涉及任何领域,自然也包括金融领域在内。
3、侵害的客体不同。本罪不仅会对国家、公众贷款的所有权造成侵害,同时亦侵害了国家有关金融信贷的管理制度,其属于复杂客体;而诈骗罪的客体则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4,客观行为的表现方式不完全相同。两者行为的本质特征虽然都是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但本罪所使用的方法却是围绕骗取贷款进行的,所使用的具体方法都是与贷款所需的文件、文件有关,如虚构引进资金、项目;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等等就是如此;而诈骗罪的行为方式更多样化,有时仅凭其三寸不烂之舌便可达到骗取他人财物的目的。
5、犯罪的起点额不同。本罪的认定为犯罪的起点数额一般是l万元;而诈骗罪的起点数额一般是在3000元左右。
八、贷款诈骗的认定标准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在认定“贷款诈骗罪”时,应特别注意本罪与借贷经济纠纷的区别。也就是说,不能把贷款到期不还简单地认定为“贷款诈骗罪”。因为,贷款到期不还可能有多种原因有的可能是因为经营不善,管理不当造成企业严重亏损,无力偿还到期的贷款有的可能是因为市场行情发生了重大意外变化,致使他人所欠自己的债务不能如期回收,从而自己也就随之缺乏了偿还能力也可能是有的借款人故意编造谎言、使用虚假证明文件,骗取贷款等。据此,正确区分本罪与借款经济纠纷的界限应注意把握以下几点第一,在发生贷款到期不还的时,要看行为人申请贷款时,自己履约能力不足的事实是否已经存在,,行为人对此是否已经十分清楚。如果无法履约的原因形成于获得贷款之后,或者行为人对根本无法履约的这一点并不十分了解,即使贷款到期不能按约定偿还,也不能认定为贷款诈骗,而应当以民事借贷纠纷进行处理。第二,要看行为人在取得贷款后,是否积极地将贷款用于借贷合同所约定的用途,如果事实如此,尽管行为人在贷款到期后无法偿还,也不能认定为贷款诈骗行为。在这里就要较为准确地把握行为人在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贷款为己有的目的。第三,还要看行为人在贷款到期后是否有积极偿还的表现,如果有充足的证据证明行为人在努力偿还贷款,但仍未全部还清,也不宜简单地认定为贷款诈骗,应综合评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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