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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完整报告一、保险合同的特征是什么?
保险合同作为一种特殊的民事合同,除具有一般合同的法律特征外,保险合同的特征还有下列这些。(一)保险合同是有偿合同根据合同当事人双方的受益状况,合同被区分为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前者是指当事人为享有合同的权利而必须偿付相应的代价;后者是指当事人享有合同的权利而不必偿付相应的代价。保险合同的有偿性,主要体现在投保人要取得保险的风险保障,必须支付相应的代价,即保险费;保险人要收取保险费,必须承诺承担保险保障责任。(二)保险合同是保障合同保险合同的保障性主要表现在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一经达成协议,保险合同从约定生效时起到终止时的整个期间,投保人的经济利益受到保险人的保障。这种保障包括有形和无形两种形式。有形保障体现在物质方面,即保险标的一旦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规定的责任范围给予一定金额的经济赔偿或给付;无形保障则体现在精神方面,即保险人对所有被保险人提供的心理上的安全感,使他们能够解除后顾之忧。(三)保险合同是有条件的双务合同在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要得到保险人对其保险标的给予保障的权利,就必须向保险人交付保险费;而保险人收取保险费,就必须承担保险事故发生或合同届满时的赔付义务,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是彼此关联的。但是,保险合同的双务性与一般双务合同并不完全相同,即保险人的赔付义务只有在约定的事故发生时才履行,因而是附有条件的双务合同。(四)保险合同是附合合同附合合同是指合同一般不是由当事人双方共同协商拟定,而是由一方当事人事先拟定,印就好格式条款供另一方当事人选择,另一方当事人只能作取与舍、接受与否的决定,无权拟定合同的条文。保险合同是典型的附合合同,因为保险合同的基本条款由保险人事先拟定并经监管部门审批。而投保人往往缺乏保险知识,不熟悉保险业务,很难对保险条款提出异议。所以,投保人购买保险就表示同意保险合同条款,即使需要变更合同的某项,也必须经保险人同意,办理变更手续,有时还需要增缴保费,合同方才有效。(五)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合同的效果在订约时不能确定的合同为射幸合同。合同当事人一方并不必然履行给付义务,而只有当合同中约定的条件具备或合同约定的事件发生时才履行。保险合同是一种典型的射幸合同。投保人根据保险合同支付保险费的义务是确定的,而保险人仅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承担赔偿或给付义务,即保险人的义务是否履行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尚不确定,而是取决于偶然的、不确定的保险事故是否发生。但保险合同的射幸性是就单个保险合同而言,而且也是仅就有形保障而言的。(六)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任何合同的订立,都应以合同当事人的诚信为基础。但是,由于保险当事人双方信息的不对称性,保险合同对诚信的要求远远高于其他合同。因为,保险标的在投保前或投保后均在投保方的控制之下,而保险人通常是根据投保人的告知来决定是否承保以及承保的条件,所以,投保人的道德因素和信用状况对保险经营来说关系极大。另外,保险经营的复杂性和技术性使得保险人在保险关系中处于有利地位,而投保人处于不利地位。因此保险合同较一般合同更需要诚信,即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二、保险合同的法律特征都有哪些特征
(一)保险合同是承诺合同保险合同一经建立,当被保险人遭受责任范围内的经济损失,保险人必须兑现补偿或给付保险金的承诺,而不得拒绝赔偿或退回保险费。(二)保险合同是双向合同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必须向对方履行应尽的义务,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互为条件,互相制约。只有被保险人履行交付保险费的义务,保险人才会赔偿或给付;相反只有保险人履行了赔偿义务,被保险人才交付保险费。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不履行义务都会中断保险活动。(三)保险合同是有偿合同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都必须在付出一定的代价履行了自己的义务条件下,才能取得各自相互的权利。保险人只有向被保险人提供保险保障。才能取得收取保费的权利;被保险人只有向保险人交付保险费,才能取得保险保障的权利;因此,保险合同也具有保障性特征。(四)保险合同是要式合同所谓要式合同,即指合同的成立必须要履行特定的程序或者采取特定的形式。为了保障社会公众的公共利益及保险的正常经营。我国和大多数国家都规定保险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经过投保人填写投保单和保险人签章承保两个步骤,保险合同才能成立。(五)保险合同是附和合同保险合同是由保险人根据保险标的性质,风险状况和以往的保险统计资料拟订的保险条款,供被保险人选择,被保险人只能有取与舍的选择,表示同意投保或不投保,而不能修改或提出自己所需的保单。它与协商合同是相对的。(六)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任何合同的签订、履行都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任何一方以欺诈、隐瞒来诱使对方签定合同,受骗的另一方当事人可据此解除合同,并可以要求对方赔偿损失。而保险合同是约定保险人对可能发生的保险风险造成损失进行补偿或给付保险金的合同,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情况如实告知,以及双方对合同约定事项保证履行,否则,都将会给对方造成严重损失。所以,保险合同更要求当事人必须以最大的诚信进行合同的签定和履行。(七)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保险合同是合同的履行在订立时并不能确定的合同。在签定保险合同时,投保人一方交付保险费后,保险人是否履行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义务,取决于约定的保险事故是否发生,因此称之为射幸合同。保险合同的射幸性并不意味着保险人一定履行合同,也可能不履行合同。在保险期内如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补偿了损失或给付了保险金,即为履行保险合同义务。而在保险期内保险事故没有发生,保险人虽然没有补偿损失或给付保险金,但却承担了风险,也是履行了合同。保险合同的射幸性是就某个合同而言的,但就某类保险合同的总体而言保险事故的发生却是确定的。三、保险合同的特征有哪些?
保险合同作为一种特殊的民事合同,除具有一般合同的法律特征外,保险合同的特征还有下列这些。(一)保险合同是有偿合同根据合同当事人双方的受益状况,合同被区分为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前者是指当事人为享有合同的权利而必须偿付相应的代价;后者是指当事人享有合同的权利而不必偿付相应的代价。保险合同的有偿性,主要体现在投保人要取得保险的风险保障,必须支付相应的代价,即保险费;保险人要收取保险费,必须承诺承担保险保障责任。(二)保险合同是保障合同保险合同的保障性主要表现在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一经达成协议,保险合同从约定生效时起到终止时的整个期间,投保人的经济利益受到保险人的保障。这种保障包括有形和无形两种形式。有形保障体现在物质方面,即保险标的一旦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规定的责任范围给予一定金额的经济赔偿或给付;无形保障则体现在精神方面,即保险人对所有被保险人提供的心理上的安全感,使他们能够解除后顾之忧。(三)保险合同是有条件的双务合同在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要得到保险人对其保险标的给予保障的权利,就必须向保险人交付保险费;而保险人收取保险费,就必须承担保险事故发生或合同届满时的赔付义务,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是彼此关联的。但是,保险合同的双务性与一般双务合同并不完全相同,即保险人的赔付义务只有在约定的事故发生时才履行,因而是附有条件的双务合同。(四)保险合同是附合合同附合合同是指合同一般不是由当事人双方共同协商拟定,而是由一方当事人事先拟定,印就好格式条款供另一方当事人选择,另一方当事人只能作取与舍、接受与否的决定,无权拟定合同的条文。保险合同是典型的附合合同,因为保险合同的基本条款由保险人事先拟定并经监管部门审批。而投保人往往缺乏保险知识,不熟悉保险业务,很难对保险条款提出异议。所以,投保人购买保险就表示同意保险合同条款,即使需要变更合同的某项,也必须经保险人同意,办理变更手续,有时还需要增缴保费,合同方才有效。(五)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合同的效果在订约时不能确定的合同为射幸合同。合同当事人一方并不必然履行给付义务,而只有当合同中约定的条件具备或合同约定的事件发生时才履行。保险合同是一种典型的射幸合同。投保人根据保险合同支付保险费的义务是确定的,而保险人仅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承担赔偿或给付义务,即保险人的义务是否履行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尚不确定,而是取决于偶然的、不确定的保险事故是否发生。但保险合同的射幸性是就单个保险合同而言,而且也是仅就有形保障而言的。(六)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任何合同的订立,都应以合同当事人的诚信为基础。但是,由于保险当事人双方信息的不对称性,保险合同对诚信的要求远远高于其他合同。因为,保险标的在投保前或投保后均在投保方的控制之下,而保险人通常是根据投保人的告知来决定是否承保以及承保的条件,所以,投保人的道德因素和信用状况对保险经营来说关系极大。另外,保险经营的复杂性和技术性使得保险人在保险关系中处于有利地位,而投保人处于不利地位。因此保险合同较一般合同更需要诚信,即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四、属于保险合同的法律特征有哪些
(一)保险合同是承诺合同保险合同一经建立,当被保险人遭受责任范围内的经济损失,保险人必须兑现补偿或给付保险金的承诺,而不得拒绝赔偿或退回保险费。(二)保险合同是双向合同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必须向对方履行应尽的义务,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互为条件,互相制约。只有被保险人履行交付保险费的义务,保险人才会赔偿或给付;相反只有保险人履行了赔偿义务,被保险人才交付保险费。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不履行义务都会中断保险活动。(三)保险合同是有偿合同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都必须在付出一定的代价履行了自己的义务条件下,才能取得各自相互的权利。保险人只有向被保险人提供保险保障。才能取得收取保费的权利;被保险人只有向保险人交付保险费,才能取得保险保障的权利;因此,保险合同也具有保障性特征。(四)保险合同是要式合同所谓要式合同,即指合同的成立必须要履行特定的程序或者采取特定的形式。为了保障社会公众的公共利益及保险的正常经营。我国和大多数国家都规定保险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经过投保人填写投保单和保险人签章承保两个步骤,保险合同才能成立。(五)保险合同是附和合同保险合同是由保险人根据保险标的性质,风险状况和以往的保险统计资料拟订的保险条款,供被保险人选择,被保险人只能有取与舍的选择,表示同意投保或不投保,而不能修改或提出自己所需的保单。它与协商合同是相对的。(六)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任何合同的签订、履行都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任何一方以欺诈、隐瞒来诱使对方签定合同,受骗的另一方当事人可据此解除合同,并可以要求对方赔偿损失。而保险合同是约定保险人对可能发生的保险风险造成损失进行补偿或给付保险金的合同,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情况如实告知,以及双方对合同约定事项保证履行,否则,都将会给对方造成严重损失。所以,保险合同更要求当事人必须以最大的诚信进行合同的签定和履行。(七)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保险合同是合同的履行在订立时并不能确定的合同。在签定保险合同时,投保人一方交付保险费后,保险人是否履行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义务,取决于约定的保险事故是否发生,因此称之为射幸合同。保险合同的射幸性并不意味着保险人一定履行合同,也可能不履行合同。在保险期内如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补偿了损失或给付了保险金,即为履行保险合同义务。而在保险期内保险事故没有发生,保险人虽然没有补偿损失或给付保险金,但却承担了风险,也是履行了合同。保险合同的射幸性是就某个合同而言的,但就某类保险合同的总体而言保险事故的发生却是确定的。五、保管合同的法律特征都有哪些特征
1、保管合同是属于提供劳务的合同。保管合同以物的保管为目的,保管人为寄存人提供的是保管服务。保管合同的履行,仅转移保管物的占有,而对保管物的所有权、使用权不产生影响。
2、保管合同是实践合同。就保管合同而言,仅有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还不能成立,还必须有寄存人将保管物交付给保管人的事实。《合同法》第367条规定“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保管合同既可以是单务、无偿不要式合同,也可以是双务、有偿、要式合同。
引用法规
[1]《合同法》 第367条
六、保险合同有怎样的法律特征
(一)保险合同是承诺合同保险合同一经建立,当被保险人遭受责任范围内的经济损失,保险人必须兑现补偿或给付保险金的承诺,而不得拒绝赔偿或退回保险费。(二)保险合同是双向合同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必须向对方履行应尽的义务,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互为条件,互相制约。只有被保险人履行交付保险费的义务,保险人才会赔偿或给付;相反只有保险人履行了赔偿义务,被保险人才交付保险费。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不履行义务都会中断保险活动。(三)保险合同是有偿合同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都必须在付出一定的代价履行了自己的义务条件下,才能取得各自相互的权利。保险人只有向被保险人提供保险保障。才能取得收取保费的权利;被保险人只有向保险人交付保险费,才能取得保险保障的权利;因此,保险合同也具有保障性特征。(四)保险合同是要式合同所谓要式合同,即指合同的成立必须要履行特定的程序或者采取特定的形式。为了保障社会公众的公共利益及保险的正常经营。我国和大多数国家都规定保险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经过投保人填写投保单和保险人签章承保两个步骤,保险合同才能成立。(五)保险合同是附和合同保险合同是由保险人根据保险标的性质,风险状况和以往的保险统计资料拟订的保险条款,供被保险人选择,被保险人只能有取与舍的选择,表示同意投保或不投保,而不能修改或提出自己所需的保单。它与协商合同是相对的。(六)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任何合同的签订、履行都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任何一方以欺诈、隐瞒来诱使对方签定合同,受骗的另一方当事人可据此解除合同,并可以要求对方赔偿损失。而保险合同是约定保险人对可能发生的保险风险造成损失进行补偿或给付保险金的合同,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情况如实告知,以及双方对合同约定事项保证履行,否则,都将会给对方造成严重损失。所以,保险合同更要求当事人必须以最大的诚信进行合同的签定和履行。(七)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保险合同是合同的履行在订立时并不能确定的合同。在签定保险合同时,投保人一方交付保险费后,保险人是否履行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义务,取决于约定的保险事故是否发生,因此称之为射幸合同。保险合同的射幸性并不意味着保险人一定履行合同,也可能不履行合同。在保险期内如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补偿了损失或给付了保险金,即为履行保险合同义务。而在保险期内保险事故没有发生,保险人虽然没有补偿损失或给付保险金,但却承担了风险,也是履行了合同。保险合同的射幸性是就某个合同而言的,但就某类保险合同的总体而言保险事故的发生却是确定的。七、保险合同具有哪些法律特征的
保险合同具有的法律特征如下1、保险合同是双方或者多方的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法律行为。
2、保险合同是当事人借以达到一定的经济目的的协议。
3、保险合同是当事人的合法行为。
八、保险合同有什么法律特征
(一)保险合同是承诺合同保险合同一经建立,当被保险人遭受责任范围内的经济损失,保险人必须兑现补偿或给付保险金的承诺,而不得拒绝赔偿或退回保险费。(二)保险合同是双向合同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必须向对方履行应尽的义务,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互为条件,互相制约。只有被保险人履行交付保险费的义务,保险人才会赔偿或给付;相反只有保险人履行了赔偿义务,被保险人才交付保险费。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不履行义务都会中断保险活动。(三)保险合同是有偿合同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都必须在付出一定的代价履行了自己的义务条件下,才能取得各自相互的权利。保险人只有向被保险人提供保险保障。才能取得收取保费的权利;被保险人只有向保险人交付保险费,才能取得保险保障的权利;因此,保险合同也具有保障性特征。(四)保险合同是要式合同所谓要式合同,即指合同的成立必须要履行特定的程序或者采取特定的形式。为了保障社会公众的公共利益及保险的正常经营。我国和大多数国家都规定保险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经过投保人填写投保单和保险人签章承保两个步骤,保险合同才能成立。(五)保险合同是附和合同保险合同是由保险人根据保险标的性质,风险状况和以往的保险统计资料拟订的保险条款,供被保险人选择,被保险人只能有取与舍的选择,表示同意投保或不投保,而不能修改或提出自己所需的保单。它与协商合同是相对的。(六)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任何合同的签订、履行都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任何一方以欺诈、隐瞒来诱使对方签定合同,受骗的另一方当事人可据此解除合同,并可以要求对方赔偿损失。而保险合同是约定保险人对可能发生的保险风险造成损失进行补偿或给付保险金的合同,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情况如实告知,以及双方对合同约定事项保证履行,否则,都将会给对方造成严重损失。所以,保险合同更要求当事人必须以最大的诚信进行合同的签定和履行。(七)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保险合同是合同的履行在订立时并不能确定的合同。在签定保险合同时,投保人一方交付保险费后,保险人是否履行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义务,取决于约定的保险事故是否发生,因此称之为射幸合同。保险合同的射幸性并不意味着保险人一定履行合同,也可能不履行合同。在保险期内如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补偿了损失或给付了保险金,即为履行保险合同义务。而在保险期内保险事故没有发生,保险人虽然没有补偿损失或给付保险金,但却承担了风险,也是履行了合同。保险合同的射幸性是就某个合同而言的,但就某类保险合同的总体而言保险事故的发生却是确定的。阅读此文章的还浏览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