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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实习律师能申请执行吗?"
实习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是可以申请强制执行的
执行程序是民事诉讼程序的最后阶段。
第一步申请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
第二步法院受理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第三步申请复议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
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强制执行。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有可能隐匿、转移财产的,执行员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第五步采取强制措施
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执行员应当出示证件。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情况制作笔录,由在场的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执行法院可以通过以下强制执行的措施查询、冻结、划拨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扣留、提取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搜查被申请执行人隐匿的财产;强制被申请执行人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者单据等措施。
二、"强制执行能委托其他人非律师代理申请吗?仅申请"
一、执行期限1、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执结;非诉执行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执结。但中止执行的期间应当扣除。
2、有特殊情况须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报请本院院长或副院长批准。申请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5日内提出。”
3、如超过六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成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二、执行方式
针对被执行的财产,人民法院在执行中可采取冻结、划拨存款、提留;搜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财产;强制迁出房屋等多种方式。但人民法院在采取这些措施时,应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的生活必要费用。
三、执行监督
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人员的具体执行不当或有错误的,有权向该执行人员所在的人民法院反映,人民法院应及时处理。
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有权要求执行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对执行人员在案件执行中的违法行为,有权向人民法院的纪检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或控告。
三、法院强制执行申请可以委托律师办理吗?
1、强制执行是要对方有钱或者财产才可以执行的,对方都没有财产,你的钱怎么能要回来。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法院有权采取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3、第二百四十三条 扣留提取收入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4、第二百四十四条 法院合法采取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5、第二百五十条 对不动产执行。强制迁出房屋或者强制退出土地,由院长签发公告,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由执行员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时,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属到场;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执行。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其工作单位或者房屋、土地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应当派人参加。执行员应当将强制执行情况记入笔录,由在场人签名或者盖章。 强制迁出房屋被搬出的财物,由人民法院派人运至指定处所,交给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是公民的,也可以交给他的成年家属。因拒绝接收而造成的损失,由被执行人承担。
6、第二百五十二条 对行为执行对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或者委托有关单位或者其他人完成,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7、第二百五十三条 迟延履行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8、第二百五十四条 继续执行人民法院采取本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的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仍不能偿还债务的,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听律网引用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三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四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二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
[7]《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四条
[8]《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二条
[9]《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三条
[10]《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四条
四、"律师是否可以申请监外执行"
具备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人民法院判决时,可直接决定。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应当制作《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载明罪犯基本情况、判决确定的罪名和刑罚、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原因、依据等,并抄送人民检察院和罪犯居住地的公安机关。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监狱、看守所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的书面意见的,应当将书面意见的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决定或者批准机关提出书面意见。 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应当将暂予监外执行决定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认为暂予监外执行不当的,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接到人民检察院的书面意见后,应当立即对该决定进行重新核查。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听律网引用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五条
五、申请执行人名下有两处房屋,如何维权并申请检察院监督执行
你好,您的问题怎样申请检察院监督法院执行的回答如下《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 执行工作由执行员进行。 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执行员应当出示资料。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情况制作笔录,由在场的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人民法院需要能够设立执行组织。执行只由法院的执行庭里的执行员予执行即能够。但是如果申请执路人对执行有异议,能够《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执行经过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议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借口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借口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裁判、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流程解决;与原裁判、裁定无关的,能够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诉讼讼。其中的审判监督流程,即可向检察院提起。
听律网引用法规
[1]《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五条
[1]《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四条
六、法官判决书到手之后,律师是否能够代替申请人写出申请执行书?
可否聘请律师完全是您的个人自由,并不是诉讼必须聘请律师。如您认为能够当庭正确引用法律,清晰说明事实的话,就无必要聘请律师,反之则很有必要。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时限,两方或者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2年,两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六个月。前款限定的时限,从法律文书限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量;法律文书限定分期履行的,从限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量。
七、律师是否可以协助申请强制执行?收费如何?
你好,收的。《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八条申请执行等花费按下列准则交纳(一)申请执行案件,执行金额或者价额在一万元以下的,每件交纳五十元,超出一万元至五十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零点五交纳;超出五十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零点一交纳。(二)申请诉讼保全措施,保全财产的金额或者价额不满一千元的,每件交纳三十元;超出一千元至十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一交纳;超出十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零点五交纳。(三)海事海商案件,申请扣押船舶的,每件交纳一千元至五千元,申请债权登记的,每件交纳五百元;申请留置货物、燃料的,每件交纳五百元;申请船东职责限制的,按申请限制数额的百分之零点一交纳,但最低众多于五百元。若对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收费吗还有不明,欢迎致电听律网引用法规
[1]《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 第八条
八、"申请强制执行需先交清诉讼费吗?"
你的问题较少,只能简单答复:首先你需要有奏效的法律文书(即法院奏效的裁判书等),若你的法律文书无奏效,请到审判人员那签订奏效通知书;其次,在法定的期间书写强制执行申请书,附奏效的法律文书与奏效通知书,提交法院(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限定申请执行的时限,两方或者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2年,两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六个月。)交纳诉讼费即可.若能等到2007年4月1日后最好,因为4月1日后法院不再收取申请强制执行的诉讼费了.当然,你需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阅读此文章的还浏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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